600072中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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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关于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应收款项的风险管控措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2、经审核《关于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终349号)判决结果和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情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徐健、杜惟毅、巢序
2020 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