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化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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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分化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我们生活在一个利益分化的时代。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活生生的社会实践中,我们都深深地体会到自己身处利益重组和利益分化的进程之中。
但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别,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有必要充分发挥公共权力机构的利益协调功能并加大利益协调的力度。
一.严格来说,在任何社会,人的利益总是具有差别的,换而言之,利益本来就是分化的。
即使是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平均主义鼎盛的时期,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多寡也是不一样的。
然而,一般的利益差别并不是我们这里所及之利益分化。
我们这里所谓的利益分化,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性的变革而使得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利益分化具有这样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利益分化表明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被打破。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也意味着利益分化的进程。
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打破了既往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使得社会的利益基于一种新的原则而迅速地实现了重组。
原本一个国有企业的群体并没有太大的收入差别,从而过着彼此不相上下的生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具体地说可能是因为其实现所有制的变革或者改组,这个群体就很快地分化,无论是其收入差别还是其生活条件以及生活方式,都迅速地拉开了档次。
过去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可能不够明显,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由于我们实行了市场经济
的制度,使得成员间的利益差别很快凸现。
第二,利益分化表明一种新的利益格局迅速形成。
利益分化表明了这样的一种情况,即你我的同事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得以改变,变成了老板与雇工的关系,变成了富人与穷人的关系,诸如此类。
于是,社会就形成了一种新的利益格局。
第三,利益分化表明新的利益差别迅速扩大。
在原有的社会机制下,正如上文所述,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是没有差别,而是说差别不大。
即使你我由同事关系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即你我在利益的获得渠道和数量上也不会发生太大的差别,从而你我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明显的利益分化。
而现在的情况不同,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型,人们之间的利益分化通常以利益差别迅速扩大的过程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利益分化是社会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是社会其他方面分化的基础和前提。
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自主权在不断扩大,利益的分化和重组也就势在必然。
利益分化实际上是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过程,这样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社会产生广泛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
一个社会中的强势集团往往不仅决定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而且也决定社会制度演进的一般走向,这样就使得利益矛盾和冲突更为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要能够得以正常地生存并良好地运转,就需要做利益协调的工作。
利益协调是国家及其权力执掌者政府的主要职责。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
国家以公共利益以及多数人利益的代表者的身份,协调私人利益的关系,抑制私人利益的恶性膨胀,尽量缩小社会的利益差别,就能够平抑社会的利益矛盾,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从实践意义上说,没有利益协调,改革就无法推行下去。
协调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一个最为基本的思路,就是由改革受益者对改革受损者进行补偿。
邓小平同志在设计改革方案和进程时,始终注意到这样
的问题,他说,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以先富带后富。
他还特别指出了两个大局:内地要支持沿海,暂时无条件富的人要支持有条件富的人,称“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同时,“沿海地区发展
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地区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
”并称“这也是一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
二.在利益分化的社会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主体的基本职责就是利益协调。
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分析国家的产生时认为,国家是社会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而需要协调的情况下才得以产生的;换句话说,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就是在于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并把这种矛盾和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
社会公共权力主体对于利益协调的一般原则和目标可以确定为:
第一,维护合法利益。
现代各国政府均把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作为其基本任务,而且还把人们的合法利益免遭侵犯视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
在没有利益分化的社会里,人们没有个人利益的概念,也就没有利益保护的要求。
在利益分化的条件下,人们对于利益保护的要求也就产
生了。
人们对于利益保护的要求直接成了政府的责任,政府便应通过一定的机构,制定一定的规则,来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
保护社会个体与团体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利益分化社会中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的基本职能。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仅应积极鼓励人们去追求合法的利益,而且还必须采取各种手段,保护人们的既得利益。
从理论上分析,政府保护人们的利益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安全保护。
利益分化反映了人们之间所得利益不均的事实。
在有些人腰缠万贯、肥肠满肚而另一些人衣不裹体、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利益受侵犯的情况也就难以避免。
这正如近几年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偷盗抢劫、杀人越货,这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并不多见的违法行为,现在逐渐增多。
对此,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利益保护的责任也日益加重。
政府履行利益保护功能可以有积极的方式,也可以有消极的方式。
二是政策保护。
从宏观上来看,政府对于利益的保护还在于政策保护,即通过政府的政策行为,保障人们的利益获得渠道以及获得的利益能够符合政策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政策的基本性质,在于对
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的分配。
而在这种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必然发生那种有些人受益而有些人受损的情况。
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掌握着社会绝大部分资源的政府,其任何一个政策行为都不可避免地对人们的
利益关系发生影响。
这表明,政府完全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可能,来改变人们的种种利益关系。
因而,这里的问题正是在于,政府在制定任何一项政策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到人们之间的利益构成,尽量避免因为
某一个政策的出台而给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造成利益上的损失。
就是说,政府有这个责任对人们的利益实施政策性保护。
政府在履行维护合法利益之责任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正视社会的利益差别。
合理的利益差别的存在,不仅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客观现实,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其次,需要确立合理的致富导向。
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这种富起来前提和依据应该是正当的、合理的。
只有确立合法、合理的致富导向,才能使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成为后富者的榜样和诱因,并成为一种有
效的激励机制;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社会群体的某种心理对抗甚至是行为对抗。
第二,缩小利益差别。
诚然,政府对于人们利益的保护往往注重于保障人们的既得利益,而在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里,人们的利益差别是一个客观的存在,而且如果处理不当,那么还有扩大这种差别的趋势。
从政府对于社会治理的宗旨来说,政府当然要寻求某种利益的平衡,当然不希望人们之间因为利益的关系而发生种种利益矛盾或者利益冲突。
对此,政府在履行其利益保护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履行通过各种法律的以及政策的措施,抑制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过度膨胀以及利益的过度受损。
应该注意到,现存的利益差别既有“后天”的原因,也有“先天不足”的因素;既有体制和政策的因素,也有自然条件的限制。
然而,不管是什么因素导致的利益差别,政府都有责任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尽量缩小社会的利益差别。
第三,缓解利益矛盾。
利益分化必然引起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
社会的利益矛盾主要是指社会结构中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以及个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因为利益的差别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不和谐或冲突状态一般来说,对社会公正与公平的追求既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社会公正使得社会成员产生一种心理感受上的公平感,从而会间接导致一种对于社会特别是政治的认同意识,于是
就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当着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公平感得不到满足时,社会矛盾也就尖锐起来,社会稳定和和谐就受到了威胁。
因此,政府就有必要在缓解利益矛盾方面作出积极的作为。
第四,增进共同富裕。
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是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根本性问题。
他指出:“一个公有制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我们就是要坚持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原则。
”在邓小平看来,所谓先富后富的问题是途径和手段的问题,而增进共同富裕,才是我们的根本目标。
根据这些原则,政府可以通过其特定的角色,对社会的利益分配进行干预,以达到平衡利益、缓解利益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三.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之所以能够整合起来,众多不同利益的人群之所以能够在一个共同的社会中和谐生存,其主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从政府的职能角度来看,有必要围绕利益协调和利益保护,达成一种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建立起一种良好的利益格局,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体现,从而也使社会得以正常的运转。
我认为,围绕利益保护和利益协调的社会价值取向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把实现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目标。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人民是生产资料和国家政权的主人,因而,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应该成为整个社会最高的价值目标。
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造福于民。
确立市场经济观念,提倡竞争,讲求效率,鼓励先进,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都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达到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
如果发展市场经济以放弃社
会主义理想、造成两极分化为代价,即使市场经济能够发展起来,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也是毫无价值可言的。
从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政治所要追求的恰恰不是利益的高度分化,而是利益的共同增长,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经济活动所追求的是效益的话,那么政治追求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公平和正义。
这正是需要强调利益协调的出发点。
在基本的政策层面上,政治一方面要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就有这个功能来抑制利益的过度分化,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第二,正视物质利益在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确立现代社会的价值导向,需要正视人们的利益关系在社会行为中的主导性意义。
对于社会来说,既要追求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和制度,也要突破传统平庸以及平均主义的价值标准。
要通过公平合理的社会机制,保障社会成员能够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保障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应有利益的权利。
为了切实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必须确认这种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鼓励每个公民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
我们党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充分肯定了法律的价值与作用。
公民个人的利益是否正当,应该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合法收入要受到保护,同时要采取坚决的措施,杜绝人们获得非法利益的渠道。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获取的合法利益,都要受到尊重。
但也应看到,当前在某些领域,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利益被侵犯的主体往往是分散的个体,居于劣势地位,力量薄弱。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严格执法,依法规范各种管理行为,切实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必要提倡一种“利己不损
人”、“利己又利人”的价值选择。
损人利己是一种非道德的价值取向,它是由两个不同的行为构成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绝对地把损人与利己完全等同起来,认为利己必通过损人来实现,只要做了点利己的事情,那就一定是损人的。
事实上,人有利己的一面,但是利己不一定就要通过损人来实现,对别人带来好处或者至少不带来坏处同样能够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事情应该是可以发生的,只要处理得当,利己与不损人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
在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上,在不同的利益个体或群体之间,当然存在着利益差别,但利益差别不等于就构成利益冲突。
同时,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目标,又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之所在。
在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关系上,有时当然会产生矛盾,但对于每一个个体或群体来说,要把维护自身的利益与不损害国家以及他人的利益统一起来,或者说,在争取自身利益的时候,应该以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为基本前提。
确立这样的一种价值取向,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更是贯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要要求。
正确处理利益分化条件下的利益协调,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更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