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义利观内涵探析——以《论语》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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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儒家的义利观与西方的社会规范伦理有着本质区别,它是一种德性伦理,致力于人性的自我完善。

本文以《论语》为中心,探讨和分析孔子义利观的基本内涵: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以义为利。

“见利思义”阐述的是优先性的原则,它要求主体在面对物质利益时要优先考虑是否符合道义;“义然后取”规定了主体可以获取的“利”,肯定了物质利益的合理性;“以义为利”是一种超越,孔子不仅将“义”与“利”纳入到个体修身的视域中,还将其纳入到政治制度与国家治理中,主张统治者要引导民众按照道义的要求,追求物质利益,要求统治者发展国之大利。

关键词:孔子;义利观;论语
作者简介:张玉杰,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邮政编码 100871)
中图分类号:B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359(2018)03-0070-04
儒家的义利观,即正义伦理与西方的社会规范伦理有着本质区别,它是建立在人的内在德性之上的,是一种德性伦理。

它不以满足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至善为最终追求,即致力于人性的自我完善。

“义”即儒家的正义观。

它不是一个空洞的道德律令与伦理规范,它有实际的内容,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处理社会利益关系。

“义利之辩”是儒家十分重要的问题,朱熹就曾明确指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

[ ]同时,“义利之辩”大概也是近代以来受到中国思想文化界误解最多、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

[2]“利”本意是用刀收割庄稼,指用农具进行的一种生产性活动。

伦理学意义中的“利”主要有三层内涵:第一是泛言有利;第二是公利,实际上就是“义”的内涵;第三是私利、小利。

与“义”相对的“利”,即一己之利。

“义”本意是执干戈以保卫财产。

“义”产生于对“利”的调节,主要指行为的正当或适宜。

本文以《论语》为中心,探讨和分析孔子义利观的基本内涵,包括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以义为利三方面。

一、见利思义
孔子反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

他主张主体在面对物质利益时,要优先考虑其是否正当的问题,要将道义摆在第一位,即“见利思义”。

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

君子在处事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应当,是否符合道义,而小人则首先计较利益得失。

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并以此为出发点构建其政治理论。

他主张德治,要求统治者实行仁政,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在选择人才时,孔子主张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因此,理想的“君子”是“有德”与“有位”的统一,但孔子生活的时代,当政者却多为“斗筲之人”。

子贡请教孔子“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雍也篇》)。

君子仅有德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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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3/20 8
孔子义利观内涵探析——以《论语》为中心
张玉杰
够的,还需要“有位”,即要走出个人和家庭的领域,走向社会和国家,成为国家的治理者和统治者,才能更好地实现博施济众的目标。

同样,仅仅“有位”而“无德”也无法完全实现博施济众的目标。

因此,“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它不仅是对上位者、统治者的要求,而是从德性和德行的角度阐发的。

孔子对“君子”与“小人”的德性进行了区分,明确阐述了君子与小人的根本标准,即君子以义为先,小人以利为先。

孔子是在明确反对见利忘义的基础上主张“见利思义”的。

孔子肯定喜爱“富”与“贵”、厌恶“贫”与“贱”是人之为人的自然欲望,但追求富贵不能违反道义。

如果富贵不能“以道取之”,那么君子则不强求富贵。

如果贫贱不能“以道去之”,那么君子将安然自处。

孔子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里仁》)。

如果主体为人处世都以利害得失为标准和依据,就会增加自己心中的怨恨,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因此,主体在面对物质利益选择时必须以“义”为标准。

孔子强调,君子要认真思考九件事:“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季氏》)。

孔子由视、听、色、貌入手,继而到说话办事,再到疑惑忿怒,最终落脚到“见得思义”。

孔子把见利思义作为成人的首要标准。

所谓成人即“成为完整意义的人,真正的人,成为‘大人’”。

[3]孔子认为,成人需要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再辅之以礼乐进行教化。

紧接着孔子又立足现实、结合时代要求,将成人标准具体化,即“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宪问》)。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如果利益不符合道义,那么君子将放弃此等利益。

即便是“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述而》),君子也安之若素,泰然处之。

二、义然后取
孔子以道义作为衡量物质利益是否正当的标准,但并非简单的反对物质利益。

相反地,孔子肯定正当的物质利益,将合理的、正当的“利”看作是“义”的内容。

孔子从修身、修德的角度出发来考察义利之间的关系,将“义利观”纳入到个体修身的视域中来阐述与分析。

孔子少言利,但并非排斥和反对物质利益,“利者,人所欲,启争端,群道之坏每由此,故孔子罕言之”。

[4]孔子明确提出,“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里仁》)。

即君子将“义”作为应对万事万物的标准,“义”与“仁”是相辅相成的。

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君子要有仁心,亦要有仁行,仁心与仁行是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

仁心是向内的,仁行是仁心的外化,“义”则是判断行为是否为“仁”的标准。

孔子进一步解释道,“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卫灵公》)。

君子将“义”看作为人行事的根本,“义”具体表现为明礼、谦逊、诚信。

子路请教孔子君子是否崇尚“勇”,孔子则强调“君子义以为上”(《阳货》),君子以“义”为标准来判断是否选择“勇”。

孔子肯定正当的物质利益。

孔子与公明贾的对话,从侧面阐述了“义然后取”的主张。

孔子向公明贾求证公叔文子日常的言行,公明贾解释道,“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

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

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宪问》)。

即公叔文子并非如传言所说不言语、不说笑,而是一言一行都是适时的、合乎礼仪的;公叔文子也并非不取他人之利,而是符合道义时才会接受。

孔子也明确表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述而》)。

孔子认为,如果物质利益是符合道义要求的,是应当追求的,即使是执鞭贱职,他也愿意为之。

如果是不应当追求的,则不强求富贵,而是从其所好。

孔子主张追求物质利益要符合道义的要求,但并不排斥对物质利益的合理追求。

《淮南子·齐俗训》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子路救了一个落水之人,接受了答谢;而子贡赎回了鲁国人却没有去领取赎金。

针对子路救人后接受答谢的行为,孔子的评价是“鲁国必好救人于患也”。

针对子贡赎人而拒绝答谢的行为,孔子
则认为“鲁国不复赎人矣”(《淮南子·齐俗训》)。

倘若孔子一味主张“重义轻利”,则应当表扬子贡、批评子路。

但子路受谢,孔子反而认为这种行为有利于彰显德行,有利于培育乐于助人的社会风气,而认为子贡做了一件大错事。

孔子不仅着眼于事件本身,而是看到了事件的长远影响。

子路救人受谢,既合乎“义”的要求,又合乎人性对“利”的追求。

行义获利是对行善的一种鼓励,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示范。

在义利关系上,孔子主张主体在面对物质利益选择时要将“义”摆在优先的位置,不能见利忘义,但他并不反对因义获利。

子贡重义让利,虽然合乎道义,但却因行义而损害了自身利益,会让许多想行善的人望而却步。

孔子很清醒地认识到不能离开“利”而空谈“义”,应当看到“利”对“义”的基础性作用。

三、以义为利
孔子将“义”与“利”融入到治国、平天下的层面,从为政的角度阐发“义”与“利”。

孔子反对一味追求小利,而主张统治者要引导民众以道义为根本标准,追求合理正当的物质利益,即追求与发展国之大利。

《论语》中对“义”的阐述是与“士”联系在一起的。

子张请教孔子,“士”如何才能称为通达。

孔子将其标准概括为“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颜渊》),即必须具备正直、忠信等仁心,行为符合道义的要求,行事适宜妥当,又懂得察言观色,考虑他人,做到这些才能够称得上是通达。

孔子注重学以致用,仅仅有仁心是不够的,必须转化为外在的现实行动,“义”是仁行的标准和依据,察言观色、考虑他人则是“义”的具体表现。

子张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士见危致命,见得思义,祭思敬,丧思哀”(《子张》),将“见得思义”作为评价士的重要标准。

孔子在为政之道中阐述了“利”。

子夏请教孔子为政之道,孔子告诫子夏“无欲速,无见小利。

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子路》)。

孔子认为统治者不能过于追求速度、贪图小利,贪图小利则无法做成大事。

“见小者之为利,则所就者小,而所失者大矣”。

[5]孔子明确指出了统治者贪图小利的危害,劝诫统治者要将眼光放长远,追求与发展国之大利。

孔子主张统治者要引导民众按照道义追求物质利益。

他明确提出要将“尊五美,摒四恶”作为个体参与政治、治理国家的开始。

他将“惠而不费”列为五美之首,即“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尧曰》)。

孔子主张统治者要以不损害自身利益,同时又能对民众施以恩惠为原则,引导民众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孔子称赞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公孙侨,认为其做到了四项“君子之道”,“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公冶长》)。

孔子指出,公孙侨不仅为人谦恭,对上位者有敬意,还竭尽全力地帮助民众使其得到利益与实惠,更可贵的是,公孙侨还引导民众遵守法度,以义取利。

孔子将物质利益作为教化的基础,肯定了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孔子到卫国,看到人口众多,生发感慨,冉有问,“既庶矣,又何加焉?”(《子路》)孔子指出要“富之”、“教之”,即孔子主张使百姓先富裕起来再实施教化,肯定了主体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

孔子认为,“义”要符合“礼”的规范。

樊迟向孔子请教稼穑之学、园圃之学时,被孔子批评为小人。

孔子不是批评樊迟品质不好,而是认为樊迟的格局和眼界太小,无法成为国家的统治者。

樊迟请教稼穑、园圃,“非自欲为老农老圃以谋生”,[6]而是希望指导民众,帮助农民提高产量,促进农业发展。

孔子并非不重视民众的生计,只是“学稼学圃,终是小人在下者之事,君子在上临民,于此无暇”。

[7]因此,孔子提出,“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

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

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子路》)。

孔子认为,统治者施政必须要合乎礼仪、讲究诚信,“义”必须要符合“礼”的要求。

“礼、义、信,大人之事也”。

[8]孔子主张各尽所能、各尽其职。

虽然统治者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创造物质财富,但只要“好礼”、“好义”、“好信”就能为民众创造更大的利益。

《大学》则进一步将其明确化,即“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
也”(《礼记·大学》)。

孔子认为,为国谋大利不必拘泥于礼。

孔子对管仲的四次评论即是证明。

“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

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

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八佾》)孔子批评管仲以功业自满,骄奢僭越,违背了礼仪的要求,但孔子并没有因此而否定管仲的功业,反而称赞管仲处事公正,施以民众恩惠。

子路、子贡求教孔子管仲是否仁德的问题。

孔子则认为,管仲依靠仁德的力量汇结诸侯,凭借自己的力量使民众免于战火的摧残,给民众带来了大利,符合仁德的要求。

孔子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

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宪问》)。

孔子指出,管仲反对使用暴力,辅佐齐桓公一统天下,阻止了齐鲁之地被“夷化”的可能,此即为国之大利。

因此,评价管仲,不必像评价匹夫匹妇那样,拘泥于个人操行与礼仪约束。

四、结 语
孔子的义利观已经超出了义利关系本身,绝非简单的“重义轻利”所能概括的。

事实上,孔子的义利观有着丰富的内涵。

“见利思义”阐述的是优先性的原则。

它要求主体在面对物质利益时要优先考虑是否符合道义,并由此在德性上区分了“君子”和“小人”。

“义然后取”规定了主体可以获取的物质利益,肯定了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内在的将“利”纳入到“义”的范畴中。

“以义为利”是一种超越,孔子不仅在个体修身的视域中考察“义”与“利”,还将其与政治制度及国家治理联系在一起,要求统治者发展大利。

孔子的义利观既有基础性的内容,又包含一种精神的超越性,是与孔子对整个人生的看法、对生命意义与价值的追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他不仅为个体制定了义利规范,强调个体要以修身为本,努力成为“君子”,也强调个体要从家庭走向社会和国家,为社会和国家谋取大利。

“义”沟通了“仁”与“礼”,体现了一种精神的超越性。

参考文献:
[1]朱文公文集(第24卷)[M].四库丛刊景明嘉靖本.
[2]李翔海.儒家“义利之辩”的基本内涵及其当代意义[J].学术月刊,2015(8).
[3]杨永利.《论语》“学”的伦理思考[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4][6][7]钱穆.论语新解[M].三联出版社,2016.200.299.299.
[5][8]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中华书局,2011.137.135.
(责任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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