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9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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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纸反倾销案
1997年11月10日,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等九大新闻纸厂向中国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8年7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存在倾销;倾销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依然给予肯定的裁决,并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关于本案的认识:
自裁决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根据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的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照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多退少不补。

关于追溯征税,申请人在初裁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税的要求,外经贸部考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决定不追溯征税.
关于价格承诺,加拿大公司在未答复外经贸的问卷,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而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

初裁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和价
格承诺协议书。

经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要求不予接受。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在此期限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

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由外经贸部公告,有效期为5年。

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

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

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

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

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

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
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

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

此次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及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之一。

本案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此外,上述企业只有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上达成一致,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其次,损害的事实是反映整个产业的损害,所以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反倾销案件的延误;最后,对外而言,各申请厂家是组成国内产业的一个部分;对内而言,各企业之间为竞争对手.因此,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给应诉方以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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