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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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
口的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85.06.05
•【文号】
•【施行日期】1985.06.0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
(1985年6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各种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录像带、录音带、视盘、影片、电视片、纪灯片),印刷品(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三条进出境人员携带或个人邮寄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必须如实向
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进口的资料中夹杂有淫秽内容的,海关凭中央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证明查核放行。
第六条遗留在进出境运输工具上和进出境人员检查场所的淫秽物品,由海关统一收缴销毁。
第七条凡携带、邮寄或以货运方式进出口的淫秽物品,无论向海关申报与否,经海关检查发现后,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对进出口淫秽物品的当事人,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在海关检查前主动交出淫秽物品的,免予罚款;
(二)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口属于淫秽物品的印刷品、录音带、幻灯片、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口属于淫秽物品的录像带、视盘、影片、电视片,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货运方式进出口淫秽物品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进出口淫秽物品藏匿不报或向海关伪报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按上述罚则加倍罚款;
(六)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除按本条(五)款处以罚款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