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古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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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
古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方面:
1.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 450 年左右颁布的法律,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
它涵盖了财产、婚姻、继承、债务等方面的规定,对罗马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法律体系的形成:古罗马逐渐建立起一套复杂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商法、刑法等各个领域。
这些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3. 法律教育:古罗马重视法律教育,培养了一批专业的法学家。
他们对法律进行研究、解释和应用,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传承。
4. 罗马法的传播: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产生了广泛影响。
罗马法的原则和概念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吸收和借鉴,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5. 法律的分类和编纂:古罗马将法律分为市民法 ius civile)和万民法 ius gentium),并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整理。
这有助于法律的统一和适用。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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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学号: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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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statement:A n y u n i t s a n d i n d i v i d u a 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摘要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十九世纪末叶以西方学者对古代地中海地区经济史研究的其中一个学派,“现代派”强调工商业奴隶主的领导作用,把罗马的“民主”和“共和”政治归结为工商业奴隶主领导平民同贵族进行斗争的结果,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派不合时宜地将自由市场经济合理性的近代观念运用到古代社会去研究政治,这是站不住脚的。
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
关键词:罗马法; 商品经济; 关键词3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论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及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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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民法 和裁 判官法 这 两种法 律渊 源在 内涵一 均体现 法学 家 的 l z 法学理 论 。法 学家通 过对 市 民法 的解释 , 通过 对 罗马古代 的法律 传 统和 法律 思想 的整理 , 归纳 出定义和 一系 列具体 的规 范 , 罗马 使 法 在技 术上 比较 完善 ,裁 判官 法也 受到法 学理 论 的指导 。帝 国时 期 , 开解答 权” ” 公 的确立 , 使解答 具有 了创法功 能 , 法学 家 的解 答与 著 述成 了独 立 的和 直接 的法 律渊源 。 些伟 大的法 学家 帕 比尼 安 、 ~ 乌 尔 比安 、 保罗 担任 帝 国军政 长官 , 代表 皇帝 行使 司法权 , 上诉 在 或 初审 案件 的 裁决 中反 映他们 的法 学理 论 ; 些法 学家 是皇 帝 的 一 常设法 律 咨询机 构” 问会议 ” 顾 的成员 , 事立法 、 从 司法和 行政 管理 活动, 制作 敕令 , 因此 敕令 中也 体现 着古 典 的法 学理 论 。 ( 法 学家 的活动 与著 述 , 罗 马法形成 了完 整 的法律体 系 , 二) 使 法学 成为一 门独 立 的学 科 。 法 学在 罗马 的发展经 由宗教 法学. . 世俗法 学一 学法学 而终成 科 体系 完备 、内容 丰 富的独 立学 科 。斯凯 沃拉第 一 次将 希腊逻 辑 分 析 方法 和罗 马传 统 的简 单 归纳法 相结 合… …试 图系统 地建立 法学 体系 , 马法 由此逐 渐科 学 化, 学有 了 明确 的研 究对象 , 为独 罗 法 成 立于 哲学 、 文学 、 术等 的一 门学 科 。东罗 马帝 国的 《 艺 查士 丁尼法 典》 《 士丁尼法 学总 论》 《 、查 、 查士 丁 学 说汇纂》 《 尼 、 查士丁 尼新律》 , 合称 为《 士丁 尼 民法 大全 》 《 查 或 罗马法 大全 》这些 法典 完整 、 , 系统 地保 留 了罗马 法的 精华 ,对后 来欧 洲各 国 的法 律制 度 的形成 和 发 展具有 无 以伦 比的 影响 , 被恩 格斯 称之 为” 第一 个世 界性法 律” 。 ( 法 学家对 法理 的精 深研 究和 对概 念 的缜密 表达 , 后世 三) 对
从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反思我国的理论法学研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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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反思我国的理论法学研究摘要罗马法历来被后世推崇,历经一千四百余年仍然不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具有精深的法理的特点,其间法学家所起的作用不可否认。
本文从探寻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历程中的作用及地位入手,对我国当今的理论法学研究进行了反思,强调应重视理论法律学人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学家法律学人法学理论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1-02 要了解古代西方法律文明,就必然要考察古代希腊罗马之法律,恩格斯对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说:“罗马法是简单产品生产及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罗马私法之所以能彪炳于人类社会发展史和被后世推崇颂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法理精深的特点,而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是罗马法理原则逐步达到精深纯熟之境地的一重要原因。
罗马有法谚曰:“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论文百事通”笔者试探寻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历程中的作用及其地位,并从中得以启示。
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及其地位作为西方法律文化源头活水之一的罗马法,之所以备受后世推崇、历经一千四百余年仍然不衰的原因诸多,学者陈朝璧说:“罗马法之得以昌明,本以法学家之解答为第一原动力”,而法学研究之中断,亦为其一重要衰落原因。
(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学家是一个崇尚理论研究的团体,罗马法典的编纂亦是以高度概括而深厚的理论为其基础开展的。
马克思在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说:“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
”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贡献主要就体现在赋予私法高度概括和理论思想。
从罗马法之发展而言,公元1世纪至公元3世纪末为罗马法之黄金时代,学者名之曰“古典时代”,“盖在此期间,罗马法学家之辈出与法学之阐明,开罗马空前绝后之盛况。
”在罗马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上大显身手的阶段。
在罗马法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哈帝末年规定凡有解答权的法学家对同类案件的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即生法律效力。
罗马五大法学家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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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五大法学家的理论贡献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
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
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
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
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
由罗马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学传统的形成,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百十年间一蹴而就。
在一千多年的时光流转中,那些对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恒的关注,那些对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的回应,那些对司法实践的一再的审慎的反思,最终沉淀为了一种规则体系、一种逻辑体系和一种意义体系。
不夸张地说,罗马法系积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锻造而成的。
以追求艺术的精细与完美之心雕琢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并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发现,罗马人不是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体现了一定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
古罗马法律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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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给我们的启示罗马人以祟尚法制而著称,罗马法律和法学思想是他们留给人类最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也是他们对世界文化作出的最主要贡献。
罗马人不仅以威力统辖天下,而且还善于以法律治理万民,它从拉丁荒原上的一个小邦发展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其间,罗马人虽忙于内外斗争,但又不忘记将其成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巩固下来,因而在这近千年的时间里,罗马人逐步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具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
罗马法是罗马帝国境内自由人的“国际法”,它注重调解贸易、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国家公法与民间私法具备,尤其是私法是罗马法的核心内容,适用于帝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民法大全以广泛的适用性与灵活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巩固帝国政权并促进社会稳定及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法律是要根据本国的国情而制定,从而更好的解决人民的内部矛盾。
罗马法在调节罗马社会生活,维护罗马国家统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使罗马国家基本上沿着法律规范的轨道或快或慢地向前发展。
在东方“人治”专制盛行时,罗马的“法治”建制促进了社会经济与文化不断发展,并走向繁荣。
但罗马法保护了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作为广大奴隶、平民在为奴隶主提供丰富产品的同时,得到的只有枷锁和杀戮!所以,它在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帝国全面衰落,直至灭亡。
我们要坚持法制社会,同时要严厉抵制特权主义,一定要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正、完善,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由于罗马统治者重视法学,尊重法学家,加上罗马法本身的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有利于它的发展及传播,从而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在法律的制定上,我们要灵活,要根据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保持法律的同步发展,这样法律才会有活力,才会被人们真正的接纳。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中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为广泛与持久的一种法制体系。
论罗马法学家对西方法学史的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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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论罗马法学家对西方法学史的独特贡献3张锐智(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罗马法学家是最早的世俗职业法学家集团,他们第一次将法学与政治学、伦理学、哲学相分离,对法的概念、起源、分类、结构等进行了系统阐述,从而开启了人类对法学独立研究的历程。
罗马法学家在法学领域务实的思想创造,为人类法学留下了一笔丰厚的法律思想遗产。
关键词:罗马法学家;法的概念;法的来源;法的分类;法的结构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06)02-0143-05 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6世纪罗马涌现出“其他古代法律体系中没有出现过的一个专业法学家阶层。
”〔1〕(P130)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集团。
据意大利罗马法专家统计,此间罗马主要法学家有108名〔2〕(P77-84)。
这些“具有卓越和杰出人格的以法为业者的群体”〔3〕,在罗马法和法学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4〕(P5)。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思想的梳理,客观地评价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特殊贡献。
一、罗马法学家最早区分了法、法律和法学的概念在西方,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古希腊。
但最早对法、法律和法学进行区别界定则是罗马法学家。
罗马法学家在构筑罗马法体系时“将法与法律相区别。
这用术语来表述就是:一部分是‘法’(Ius/diritto ),另一部分是‘法律’(Les/Legge )。
”〔3〕罗马法学家探讨了法(Ius )的定义。
乌尔比安指出“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ius )的称谓从何而来。
它来自‘正义’(ius 2titia )。
实际上,(正如杰尔苏所巧妙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2〕(P34)对善和公平的含义,《学说汇纂》的注释称①,所谓“善良”,是指合乎道德;所谓“公平”,即合乎正义。
乌尔比安关于“正义乃归还个人其应得”的观点被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肯定:“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当代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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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及当代启示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
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索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可忽视。
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给我们以启迪,我国应该重视法学家的作用和力量。
关键词:罗马法法学家法学发展法治建设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在古代罗马遗留给后世的诸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逾千年而不衰。
一、罗马法学家活动概况罗马法的形成过程与罗马法学家的成长过程步伐一致。
罗马法学家的成长、活动分为形成时期、鼎盛时期和衰落时期。
总结罗马时期法学家的活动,主要有:1、解答,即通过口头或书面对民众咨询的法律问题的解释、答复;2、意见,即向皇帝和执法官提供法律意见;3、办案,即指导辩护人办案及指导诉讼当事人诉讼;4、教学,罗马法学家在参与司法实践及著述之余在法律学校兼授法学,使罗马大法律教育达到了古代社会最发达的程度;5、著述,大致分为学说汇纂、市民法评论、告示评论、对法律或元老院决议的评论、法学阶梯、其他各项议题、某项法规或某一法学家等的评述,内容纷杂。
这其中,法律解释和著述立说对罗马法的发展尤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一)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这两种法律渊源在内涵上均体现法学家的法学理论。
法学家通过对市民法的解释,通过对罗马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整理,归纳出定义和一系列具体的规范,使罗马法在技术上比较完善,裁判官法也受到法学理论的指导。
帝国时期,”公开解答权”的确立,使解答具有了创法功能,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成了独立的和直接的法律渊源。
罗马法学家的历史功绩和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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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的历史功绩和理论贡献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
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
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以及它的历史地位和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贡献密不可分的。
古代罗马,“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
” 从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士公开传授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开始,到公元426年《学术引证法》颁布,确立了五大法学家的地位,罗马法从此转向注释与整理而不再具有创造性为止的近七百年间,罗马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学家。
他们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本文试对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的总体面貌作一论述。
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早在共和国时代,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就不仅是一种知识,而且具有创法的功能。
法学家通过对市民法的解释,通过对罗马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整理,归纳出定义和一系列具体的规范,使罗马法在技术上比较完善。
裁判官法也受法学理论的指导,这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一些法学家本身担任官职,亲自受理案件,解决涉案的法律问题,发布告示;另一经途是法学家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帮助(agere),建议当事人采取何种诉讼手段,而该手段一旦为裁判官受理,从中便可推导出实体法,而对由此产生的裁判官法,法学家又从理论上进行阐释,使之与市民法相协调。
因此说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这两种法律渊源在内涵上就体现有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在内。
帝国时期,“公开解答权”的确立,使解答具有了创法功能,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成了独立的和直接的法律渊源。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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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罗马法学家是古代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家,他们以研究和创立法律知识为主要活动,对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下是关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贡献的详细讨论。
一、罗马法学家的活动1.研究法律文献罗马法学家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古代罗马法律文献,他们通过研究这些文献,深入掌握罗马法的规范和原则,同时总结出适用于不同场景下的法律规则。
2.解释法律文文献罗马法学家还会对法律文献进行解释和诠释,以确保法律规则和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应用。
他们通过对文献的广泛熟悉,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3.创立法律知识罗马法学家的活动还包括创立法律知识,他们不仅会从现有的法律文献中总结出适用于现实问题的规则,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细心地探讨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出创新型的法律理念和知识。
二、罗马法学家的贡献1.法律体系的建立罗马法学家在罗马帝国时期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创立法律知识,为罗马法的体系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们整理了大量的法律文献,归纳出罗马法的核心原则和规则,并为不同领域的罗马法具体规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法律思想的进步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也是对罗马法律思想的持续推进,他们深入探讨法律规则的本义,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思想,推进了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
他们的学说和法律教义对当代法律学益处匪浅,制定法律并实现文化与社会历史推广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3.对罗马法影响的延伸由于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体系的建立和法律思想的推进,使得罗马法成为欧洲文明的基石,并深受影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他们对罗马法的影响与延伸已经发展到世界各地,形成了基于罗马法的法律传统。
三、结论总之,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对于罗马法制度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和创新为现代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他们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重大作用,对于法治实践及推动社会发展都做出重要的贡献。
它涵盖法律思想、法律实践、法律教育等方面的综合特点,是法学学科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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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清华法学等雩裟矧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舒国滢+摘要对于我国当代法学而言,有丛要重新审视法学这门学问的性质。
在罗马法上,所谓“法学”事实上是指“法的领域的实践智慧”,即,追求正义之事、避免不正义之事的技艺。
而中世纪及近代法学与古罗马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大学的法学”,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使法学教师成为“真正的规则”的解说者。
不仅如此,大学还确立了一种全新的法学知识生产与传播的机制,其总体风格就是“理论化的法学”,使之愈来愈趋向“科学化”。
到了19世纪,法学家们甚至力图建构出像“门捷列夫化学元素表”一样精确、直观的法律公理体系。
但这种“法律公理体系之梦”在法律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
关键词罗马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决疑术学说汇纂法律公理体系问题的提出“法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这个元理论性质的问题近年来一直困惑着我。
其原因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89·⑧渲生洼堂型呈生筮!塑能在于,当代我国法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乱象:各种“法学”学派林立,学说频出,知识进路多样化,法学知识生产“无序化”,法学共同体内部知识分化和冲突,法学知识的传授书本化(照本宣科,与实践脱节),法学不能为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等等o[I]故此,至少对于我国当代法学而言,重新审视法学这门学问的性质,实属必要。
在笔者看来,“法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这个问题可以转换为以下两个支问题:第一,为什么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1903~1993)将其1960年出版的方法论著作叫做《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而不是我国学者所主张的“法律方法论”?我们或许可以简单地称之为“拉伦茨问题”。
带着这个疑问,我考察了德语的“法学”(Jufisprudenz)和“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的语源与发展,部分地也思考过我国古代律学的性质。
罗马先贤西塞罗
![罗马先贤西塞罗](https://img.taocdn.com/s3/m/41b39ea8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d1.png)
罗马先贤西塞罗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
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
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
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
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古罗马法律历史上的审判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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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历史上的审判典范在古罗马法律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审判典范。
这些典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还对今天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介绍几个古罗马法律历史上的审判典范,揭示其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一、大公无私的审判官在古罗马法律历史上,有诸多以正义而著称的审判官。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昆图斯·霍拉提乌斯(Quintus Hortensius)。
他是一位备受推崇的律师和政治家,以其公正无私的审判作风而闻名。
霍拉提乌斯在审理案件时,积极倾听双方辩词,注重细节,始终以公正的态度维护司法权威。
他的这种审判典范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法律实践,并被后世法官们奉为楷模。
二、严格的证据保全制度古罗马法律历史上的审判典范之一是严格的证据保全制度。
古罗马法庭注重确凿的证据,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据载,古罗马的审判者不允许凭单一证据就作出判决,而是要求多方面的证据支持。
这种制度确保了公正的审判,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审判典范的影响远远超越了古罗马,并成为各个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贵族和平民平等的审判原则古罗马法律历史上的审判典范之一是贵族和平民平等的审判原则。
在古罗马社会中,贵族和平民的地位存在明显的阶级差异。
然而,古罗马的审判者始终坚守公正原则,不分贵贱地对待所有人。
这种审判典范为后世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四、法治原则的确立古罗马法律历史上的审判典范还包括法治原则的确立。
古罗马的审判者将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标准,并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
他们秉持法治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并对守法公民予以保护。
这种审判典范奠定了罗马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来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结:在古罗马法律历史上,审判典范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实践,对今天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公无私的审判官、严格的证据保全制度、贵族和平民平等的审判原则以及法治原则的确立,都是古罗马法律历史上的重要贡献。
法学家的使命——兼评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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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使命——兼评古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摘要:西方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法学家层出不穷,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罗马法学家密不可分。
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文明建设的转型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给予我们深深的启迪,法学家的作用不容忽视。
关键词:法学家;罗马法;法治文明法学家是由优秀的法学研究者所组成的学术职业团体,他们具有追求正义理念,崇尚批判精神;敢于创新,投身法学研究事业的应然特质。
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究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容小看,纵观历史,罗马法是罗马人留给人类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它的影响与价值经千年不衰,而创造它的力量正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所给予的。
一、古罗马法学家群体的形成公元前3 世纪,罗马市民经济生活交往的日渐频繁,与此相矛盾的是当时针对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方面却没有完备的立法,在解决相关纠纷时,更多的是依靠法学家的帮助。
由法学家对市民的法律问题予以口头解释和答复,或者为市民之间订立的契约书写合法证书,又或者指导市民提起诉讼,甚至教导辩护人办案等等。
如此反复,法学家的法律活动日益增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问题为职业的法学家群体随之形成。
公元426 年罗马皇帝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
随着对法学家法律解答效力的确认,法学家的地位不断上升。
此后,法学家们更加忠于职守,积极地行使法律解释权,指导办案,把法律思想和法学成果贯彻到法律的创制中,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古罗马法学家的历史贡献法学家被罗马统治者重用,一时间罗马帝国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
法学家百家争鸣,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使得罗马法的内容不断丰富、体系的不断完备。
古罗马法学家的历史功绩和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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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Gaius,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生活在公元2世纪后期哈德良帝当政时,确切生卒年代、出身和族名都不得而知,盖尤斯只是首名。
法学教授和公共教师,首开比较法学之端,第一个将罗马法与其它民族的法律作了具体比较。
以杰出著作《法学阶梯》而蜚声法坛。
该书是一部初级法学教材,其语句精炼、分析精辟,深入浅出,简略得当,1816年在意大利博伦纳的开普特图书馆被发现。
盖尤斯是一位多产的法学家,著有《行省敕令评论》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评论》、《法律论》15篇,委托论、案例论、规则论、嫁资论以及抵押论各1篇等。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有535条选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现今西方奉行的“一个人的住宅即其壁垒”的原则,就是出自盖尤斯。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
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
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
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出生在叙利亚的一个小康家庭。
可能一度为贝鲁特的法律教授。
与保罗同为帕比尼安最高裁判官法庭的联席法官。
浅议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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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进一步规定, 凡享有法律解答特权的 !#$ 年 % 在位时, 法学家, 对同一问题如果意见一致即发生效力, 对司法官 具有约束力。 如果意见不一致, 司法官有选择适用的自由 权。公元 &’( 年, 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 ) &*$ —— — &"* 年 % 和西罗马皇帝瓦伦提尼三世 ) &’# —— — &"" % 颁布 《 引证 — ’!’ % 、 盖尤斯、乌尔比 法》 , 规定只有帕比尼安 ) !"* —— 安、 保罗 ) 公元 ’ 世纪末至 # 世纪 % 和莫得斯丁 ) 逝于 # 世 纪 % 等五大法学家具有法律解答权。 从此法学家的解答成 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这无疑丰富和发展了罗马法的内 容。 三、 开展法学教育, 培养法律人才 古代罗马, 最初的法学家全系僧侣贵族, 法学知识的 传播是秘密地进行, 一般平民群众无从得知, 致使僧侣贵 族得以随意解释和压迫平民。公元前 &"* , 贵族迫于平民 的斗争, 颁布了 《 十二表法 》 ,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 贵族的司法专横, 但由于 《 十二表法 》 的条文比较简单, 内 容不够完备, 表达也含糊, 许多具体问题仍须仰仗贵族进 行解释, 所以 《 十二表法 》 的公布, 仍未完全打破僧侣对法 律知识的垄断。到公元前 ’"& 年底一个平民出身的大僧 侣柯隆加乌斯将所有的法律文献全部披露,并公开解答 法律问题, 传授法律知识。至此, 才打破了僧侣贵族垄断 法律知识的局面, 使一般平民获得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 世俗的罗马法学教育便提上了议事日程。再则由于早期 罗马法严重的形式主义, 尤其是法律手续方面, 繁琐的仪 式、 复杂的动作、 固定的套语, 非一般人所能掌握, 特别是 罗马共和国木期以来,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 法律也相 应复杂了,只有具备一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从事法律 工作, 因此培养通晓法律技能的人才, 就很有必要了, 罗 马的法学教育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兴起和发展起来的,而 罗马的法学教育是依靠法学家来进行的。 罗马的法学教育最初是非正式的私塾教育,创立于 罗马共和国末期、 帝政初期。 法学家在被授与解答法律特 权的同时, 也被赋予举办法学教育的权利。 这种教育开始 时是以学徒式的方式进行的, 学生不要求学习理论、 术语 和法律制度,只是跟随一个著名的法学家参加司法会议 并同其一起讨论所遇到的问题,以此方式获得法律的实 在法庭 践知识。+ !’ , ) -&$ % 后来随着希腊哲学的传入和传播, 上辩论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如修辞学、语言学及逻辑学等 学科,这就要求一个优秀的法学家同时也是有名的演说 家,
罗马法学——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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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泛指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尤指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法学以及 3世纪末叶至6世纪法学家编纂法典的重大成就。
罗马古典法学罗马共和末期至公元 3世纪的罗马法学。
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内容原很简单,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颁布,颁行不久即被毁坏,所余残缺不全;而自公元前3世纪,罗马版图逐渐扩大,与希腊、埃及等国交往频繁,各族杂居,发生不少法律问题有待解决。
最初宗教、天文、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职权均为贵族中的僧侣所垄断。
公元前254年,平民中的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并公开讲解法律,学习法律的人遂不限于僧侣。
由于法律研究者逐渐增多,加以受到希腊哲学、艺术和科学的影响,在法的解释方面也对原来拘泥成文、忽视理论的情况有所突破。
一些法学家并将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答汇编成书,还从个别问题概括出一般性的规则。
到共和末年,更有人将这些规则以格言形式编辑整理成书,遇有法律未曾规定的问题,即根据书中规则加以解决,从而使罗马法学有了发展。
两大学派奥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在位)当政时期,开始有M.A.拉别奥(约公元前50~公元20)和G.A.卡皮托(?~公元22)两大法学家互相争辩,形成两大学派。
拉别奥博学而富才华,在政治上坚持共和政体,主张革新法律,曾任裁判官,但未接受奥古斯都向他提出的罗马执政的要职,常年从事教学和著述,死后留下的著作包括对《十二铜表法》的注释等在内,达400卷之多查士丁尼执政时于公元533年编成的《学说汇纂》,引证了不少拉别奥的语录。
卡皮托是拉别奥的对立派,拥护帝政,在法学界的影响不及拉别奥。
拉别奥的门人主要有普罗库卢斯,卡皮托则有门人M.萨宾(?~公元64)。
双方各持门户之见,争辩激烈,所以后人惯用普罗库卢斯和萨宾两派的对立代替原有的拉别奥和卡必多两派1世纪初,继普罗库卢斯派的主要有P.J.凯尔苏斯(约公元67~130),继萨宾派的主要有S.尤利亚努斯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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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 之 中 的、 不成 文 的” 。 尼古 拉斯 认 为 , 对 ( 法 0 “ 裁判 官 ) 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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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 罗马 法学 家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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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罗马 法之 所 以 能够发 展 成为 古代 社会 最发 达 最 完备 的 法律体 系, 并对 后世 产生 了深远 的影 响 , 罗马 法 学家 的功 古
到 公元 3 纪末 , 学 家活 动 开始衰 落 。 制 帝政 时期 , 公 世 法 专 “
重 视 , 重要 的是 他们 具 有独 到 的智 慧 与创造 性 , 更 为后 世 留下 许 动 ”标 志 着 罗马法 发展 的 终结 。 , 多 最初 的 、 古老 的、 最 而又 经 受 了千年考 验 的法律 思想 、 念和 规 概 三 、 罗马法 学家 的贡 献 古
则— —一 座法 学 的知识 宝库 , 这些 甚 至是 当代 的很多 法学 家所 望
不可没。本文阐述了古罗马法学家在各个时期的主要活动 , 并总结了他们在法律实践、 法学理论和法学的学科建立与教育
三 个 方面 的贡 献 。
关键 词
古 罗马
法学家
活动
贡 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3 —2 10—522 0)7050 答 权 ,这 表 明 罗马 法学 百家 争 鸣 的繁荣 时代 已经 过去 。 帝政 后
中图 分类 号 : 9 D0
引 言
一
、
在 古代 的 各 国 ,唯有 在 罗 马出现 了这 样一 个职 业 法 学家 阶 期 , 帝和 法 学家致 力 于查 士丁 尼法 典 的编 纂 , 也 不过 是对 罗 皇 但 层, 他们 是最 早的世 俗职 业法 学家 , 有很 高 的地 位 , 享 受到 皇帝 的 马法律 的历史 总结 ,它是一 项广 泛 的复辟 计划 , “ 而不 是创 造性 活
跃 。法学 家 的活 动主 要表 现 为解 答 、 案 、 办 编撰 、 著述 、 学 等 。 教
到 了帝政 时期 ,奥 古 斯都 皇 帝 明令授 予 某 些卓 越 的法 学家
解答 , 即对 于官 方和 私人 提 出的法 律 问题 进 行 的解答 ; 办案 , 即指 “ 公开法 律解 答权 ” 后来 , , 哈德 良皇 帝进 一步 规定 , 得特许解 答 获 导辩 护人 办 案及 指导 当事 人诉 讼 , 编撰 , 即为订 立契 约 的 当事人 权 的法 学 家对 法律 问题 意见 一致 时 , 其解 答 意见 具有 法律 效力 。 撰 写合法 文 书 ; 述 , 著 即法 学 家从 事法 学研 究并著 书立 说 。 这 一 。 时 期 , 学家 的学 术 、 学 以及 提供 咨询 的活动 都是 自由而 富有 法 教 创造 性 的 。 由此 ,法 学家 解答 成 为 了直接 的罗 马法 渊源 。罗斯 科 ・ 德在 庞 《 普通 法精 神》 中评价 道 : 罗 马法 中最 能经 受 时间 考验 的那 部分 “ 就 是 由法 律顾 问官 的意 见组 成 ” 。
纵 观 罗马法 发展 及古 罗马法 学家 活动 的各 个 时期 , 致可 以 大
尘 莫及 的 。 马法 是古 代社 会 最发 达最 完 备 的法律 体系 , 的 形 将 法学家 的贡献 概括为法 律实践 、 学理 论和法 学教育 -+;面 。 罗 它 法 h -
成、 发展及 对 后世 的影 响 , 罗马法 学 家 的活动 和 贡献 是分 不 开 与
的。
( ) 一 法律 实践 方 面
在 司 法实 践方 面 , 学家 通 过法 律解 答 , 导 裁判 官拟 定告 法 指 示 、 市 民法和 裁判 官 告示进 行解 释 , 当事人 和 裁判 官提 供法 对 为
二 、 罗马法 学 家 的活 动 古
罗 马共和 国前 期公布 了第一 部成 文法 《 十二 表法》 结束 了贵 律 咨询 意 见 , 导 当事人 进行 诉讼 。起 初 , , 指 这种 解 答纯 属法 学家 族对 习惯 法 的垄断 , 但是 由于 它 的不完 备 , 能满 足实 践需 要 , 不 因 个 人意 见 , 不具有 法律 效力 。 是 由于法 学家 的 声望 , 但 并且裁 判官 此 需要对 法律条 文进 行解 释和 补 充 , 初法 律解 释权 完全 由贵族 也 需要 借助 法学家 的意 见 , 律解 答往往 被裁 判 官接 受而成 为办 最 法 祭 司垄 断 。 公元 前 2 4年 , 民 出身 的祭 司科伦 卡纽 斯第 一 次担 案 依据 。这 时 的法 学 家解 答对 市 民法 和 裁判 官 告示 的施 行 发挥 5 平 任 了祭 司集团 的首领 , 开传 授法 律知 识 , 露法 律资 料 , 答法 着 指导 性 的作 用 , 为 罗马法 不 可缺 少 的一种 间 接 的法律 渊源 。 公 披 解 成 律 问题 , 律 从秘 密 时期进 入 公开 时 期 , 成 为法学 家解 答 或 罗 彭 波尼 在 《 法 也 学说汇 纂》 中甚至 把市 民法 定 义为 : 以不成 文形 式 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