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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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1.12
•【字号】吉建明电[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
(吉建明电[2010]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深刻吸取“11.05”吉林市商业大厦火灾事故,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吉政明电[2010]24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即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
一、治理行动时间
11月12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二、治理行动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治理行动范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二)工作重点:一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冬季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二是供热和燃气的运行安全。

三、排查检查和督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查同步进行。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成五个督查组:
第一组:督查长春市、吉林市
组长:柳青
成员:曲惠卿吴雷
第二组:督查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
组长:王涌慧
成员:于显铁王江河
第三组:督查松原市、白城市
组长:范强
成员:巩兆义沈智华
第四组:督查四平市、辽源市
组长:战景赋
成员:甘茂东吕文超
第五组:督查通化市、白山市
组长:曲汗青
成员:宋海燕宗有志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11月12日至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督促企业制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具体方案,并制定本地区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并通过会议、文件等各种形式,层层宣传发动。

(二)集中自查、排查和强化治理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开展企业自查和集中排查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所属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查组将在此阶段对各地区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检查验收和巩固深化阶段(12月11日至12月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进行全面验收。

对治理行动组织不认真、内容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的部门以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尤其是在治理行动开展期间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所在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进行检查。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立即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本单位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认真抓好整改治理。

(三)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治理行动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抓好落实,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凡发现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查未查、应改未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治理的,要从严进行处罚。

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思想不重视、排查走形式、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严查处。

(四)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及时反馈有关工作信息。

治理行动期间,每周五12点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处
报送本地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周报表”(见附件)。

各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和信息报送联系人报我厅安全处。

联系人:吕文超
联系电话:*************(含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周报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周报表
(2010年11月12日-2010年月日)
注:1.企业自查一栏填报本地区所管企业自查的总数;
2.统计数据均为11月12日以来的累计数据;
3.各单位于每周五12点前将此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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