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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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湘价函[2011]16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
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1〕16号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湖南城市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你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两年来学生和社会反映良好等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从2011年秋季招生起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坚持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相关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原则,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
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附件1:
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学生学杂费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专业学费
第六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专业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

第七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在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月份数(每学年为
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九条学生超过标准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应修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最低学分,每学分不低于16学时。

其中三年制专科专业最低为120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为160学分,五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为200学分。

第十三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标准本科为70元、专科为65元。

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收的最低总学分数。

第十四条为便于收费管理和实际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采用“自主选课、按年预收、定期清算、多退少补”的方法,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按“本专业总学分/学年数”预收学分学费。

最后按毕业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第一次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获得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本办法规定学分
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课程重修按教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学费结算
第十八条学生缴纳学费主要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两种形式,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由银行根据应缴学杂费标准(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按照“足额代扣”的原则批量代扣(具体批量代扣程序和要求,由学校统一另行规定)。

银行卡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批量代扣不成功的,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计财部门刷卡补缴。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实际学习的起始时间为开学日,截止时间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明为准),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需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发生需退费情况原则上凭缴费收据退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南城市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2:湖南城市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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