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异文训释词义的利弊举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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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异文训释词义的利弊举隅
所谓异文,是指某一句话中的某一个字,在不同的版本或篇目中换成另一个字。

考异文是训诂方法之一,异文对于训释词义有一定作用,为辨析词义提供了线索。

由于构成异文的原因相当复杂,对异文应仔细审辨,否则即容易产生流弊。

一、异文的作用
《新序·善谋》作“弊郑”,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认为“盖刘向以意改之”[8](P482)。

“微夫人之力不及此”谓如果没有那个人(秦穆公)的力量,我不能到今天这个地步。

晋文公回国即位依靠秦穆公之力,故有此言;“微夫人之力不能弊郑”谓如果没有那个人的力量,我不能危害或颠覆郑国。

《新序·善谋》下文紧接的“因人之力以敝之,不仁”,就是说:凭借人家的力量来危害或颠覆郑国,这不仁——这么一来就相当费解了:因为晋文公原先就是靠和秦国合力来围困郑国,原先并没有认为这样做不仁厚[9](P266)。

退一步说,即使刘向这样的理解可以讲通,与《左传》也不是同一个意思,不是对译。

所以,“及”义同于“毙”是不可能成立的①。

“微……不及此”为《左传》特有句式:
1.晋侯……将杀里克,公使谓之曰:“微子则不及此。

虽然,子杀二君与一大夫,为子君者,不亦难乎?”(《僖公十年》)
2.公使朱毛告于陈子,曰:“微子则不及此。

然君异于器,不可以二。

器二不匮,君二多难,敢布诸大夫。

”(《哀公六年》)
3.子犯曰:“师直为壮,曲为老,岂在久乎?微楚之惠不及此,退三舍辟之,所以报也。

背惠食言,以亢其仇,我曲楚直,其众素饱,不可谓老。

我退而楚还,我将何求?若其不还,君退臣犯,曲在彼矣。

”(《僖公二十八年》)
4.夏,蔡人逐朝吴,朝吴出奔郑。

王怒,曰:“余唯信吴,故置诸蔡。

且微吴吾不及此。

女何故去之?”(《昭公十五年》)
5.卫宁喜专,公患之。

公孙免馀请杀之。

公曰:“微宁子不及此。

吾与之言矣。

事未可知,只成恶名,止也。

”(《襄公二十七年》)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指出上述五例“句法皆与此同”[8](P333)。

“微……不及此”是说假如没有……不能到今天这个地步。

“及”为动词到、达到。

宋潘自牧《记纂渊海》卷七十二《人事部》把上述例句的大部分列为“知恩”,与“危害或颠覆”风马牛不相及。

相形之下,成语“被发文身”的问题较为复杂。

《古代汉语词典》“被发文身”有两个义项[10](P60):
(1)披散着头发,身上刺着花纹。

古代东方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

《礼记·王制》:
“东方曰夷,被发文身。


(2)古代吴越一带人,为了适应环境,剪断其发,身上刺画鱼龙。

《淮南子·原道训》:“九疑之南,陆事寡而水事众,于是民人被发文身,以像鳞虫。

”(高诱注:“被,翦也。

”)也作“断发文身”。

《左传·哀公七年》:“仲雍嗣之,断发文身,?以为饰。


显然根据异文,“被发文身”被视为“断发文身”的同义语②。

这是与《汉语成语考释词典》及《成语》一脉相承的。

《成语》一书第四章的“变换用字”中“换字而含义不变”下面所举例之四就是:“断发文身—→剪发文身—→披发文身—→祝发文身”[11](P105-108)。

众所周知,留全发、戴冠(平民戴巾),是上古中原地区的装束,至于远离中原、文化落后的地区,则以披发为常。

“被发”是与“束发”、“结发”相对的,是两种不同的发式、两种不同的礼仪。

将“被发”视作“断发”的同义词,释“被”为“断、剪”,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被发”究竟是“披散头发”还是“剪断头发”呢?“被发”在什么语言环境里是“披散头发”,在什么语言环境里是“剪断头发”呢?同样是“被发文身”,释《礼记·王制》的为披发文身,而释《淮南子·原道训》的为断发文身,这是自相矛盾;同样是“被发”,将“被发左衽”、“被发缨冠”的“被发”释为披散头发,而将“被发文身”的“被发”释为剪断头发,这样的双重标准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实际上,“被(披)发”相对于“结发”、“束发”而言,“剪发”、“断发”相对于蓄发、留全发而言,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

尽管角度不同,“被发(披发)”与“断发(剪发)”都是对越人吴人发型的形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发文身”的”被”可以训为“翦(剪)”,正如“翦(剪)”不可训为“被(披)”一样。

总之,高诱注所谓“被,翦也”不足为据。

无论《礼记·王制》还是《淮南子·原道训》的“被发文身”,无论“被发缨冠”、“被发左衽”还是“被发文身”,“被发”都同样指披散头发,“被”不可训为“剪”或“断”[12]。

有学者重申:出自不同文献《说苑·反质》“越人徒跣剪发”、《韩非子·说林上》“越人被发”的两段话表述的是同一回事,“被发”与“剪发”等能够出现在相同的语言环境中,可证“被发”与“剪发”词义相同[13]。

但问题是:既然“被发”与“剪发”词义相同,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岂不是“剪”也有“被”义?假如这一结论不能成立,那么不就是边星灿《论异文在训诂中的作用》所说的“双方义异的异文”吗?既然义异,岂可证同?
鉴于“异文印证不能作为训释词义的科学方法”,边星灿主张用“异文引导”代替异文印证,“异文引导在引导时则是先假定异文双方可能具有同近义(或同近音通用)的关系,至于这个假定是否正确,还要把它放到众多的句子中进行检验。

检验时要结合词义变化规律、语法结构的特点、修辞上的特殊要求、方言俗语的特性等进行细致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这个假定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正确的予以肯定,错误的则予以否定”。

这一主张十分明智,训诂实践中应当奉为圭臬。

注释:
①参看赵克勤《王力主编注释的原则》(《语言学论丛》第30辑,第316-318页,商务印书馆2004年)。

②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训诂方法与实践》第八章《训诂与校勘学结合:考异文以求词义》第二节《考异文以求词义举隅》也因此作《“被”有“断”义考》。

[参考文献]
[1] 郭在贻.训诂学[M].北京:中华书局,2005.[2] 赵振铎.训诂学纲要[M].成都:巴蜀书社,2003.[3] 杨琳.论异文求义法[J].语言研究,2006,(3).[4] 郭锡良,李玲璞.古代汉语[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2.[5] 郭锡良,李玲璞.古代汉语[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6] 边星灿.论异文在训诂中的作用[J].浙江大学学报,1998,(3).[7] 萧泰芳等.古代汉语注释商榷[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8]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9] 赵仲邑.新序详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7.[10] 古代汉语词典编写组.古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1] 刘洁修.成语[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2] 汪少华.“被发文身”正义[J].古汉语研究,2002,(2).[13] 贾齐华.也论“被发文身”[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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