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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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实施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作,保障新录⽤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录⽤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法进⾏。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市各级国家⾏政机关录⽤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各级国家⾏政机关录⽤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应予照顾。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章录⽤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的综合管理⼯作。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作部门录⽤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家⾏政机关录⽤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作;负责本市各级国家⾏政机关录⽤国家公务员的审批⼯作;承办国务院⼈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试⼯作。

第六条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录⽤⼯作由⼈事局和区、县⼈事局分级负责。

第七条区、县⼈事局负责本⾏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的有关管理⼯作。

第⼋条各级政府⼯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的有关⼯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录⽤考试的有关⼯作,市⼈事局可委托有关部门代理。

第三章录⽤计划
第⼗条国家公务员录⽤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程序进⾏。

第⼗⼀条市政府⼯作部门录⽤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市政府各⼯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事局统⼀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计申请表》,报市⼈事局确定。

区、县政府各⼯作部门录⽤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区、县政府各⼯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事局统⼀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计申请表》,报区、县⼈事局确定,并由区、县⼈事局报市⼈事局备案。

第⼗⼆条国家公务员的录⽤计划应在当年1⽉31⽇以前完成。

由于特殊需要必须及时补充的,应在考试的45天以前申报。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录⽤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数;
(⼆)拟录⽤职位名称、专业、⼈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拟采取的考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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