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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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
一、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才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据《史记·殷本记》)。

二、脯鄂侯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注释:脯-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三、田地交易案
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四、盗禾案
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五、诬陷他人案
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

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诬告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六、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

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七、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

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

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

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

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

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

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正义》引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
八、淳于意案
此案件引发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即汉文帝时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止肉刑,用其他手段代替。

改革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我国奴隶制社会以来的墨、劓、刖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

但是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汉景帝时期,两次下诏减少笞刑。

九、司马迁案
汉代著名案例。

西汉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李陵率军征讨匈奴,兵败后投降。

为此,汉武帝大为震怒,杀了他的全家。

司马迁认为李陵是被迫而降,为他辩护了几句,触怒了武帝,以诬罔罪被捕入狱,定了死罪。

当时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的人,可以赎罪,或者去受宫刑,免于一死。

司马迁展开了激烈地思想斗争之后,决定去受宫刑。

后获释出狱,发愤著书,完成《史记》。

十、母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
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当时司马师辅政,镇东将军母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母丘俭被杀,这次起兵被定为大逆。

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

母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顗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

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母丘氏离婚,荀氏得以不死。

荀氏所生女母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

荀氏上诉于司隶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母丘芝命。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

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

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

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

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

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

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

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宜改旧科,以为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

(据《晋书刑法志》)
(注释:顗-YI音,古时多用于人名。

醮-JIAO音,古代结婚时用酒祭神的礼)
十一、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中国古代儒家讲"天人感应",所以法律规定,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

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六月,隋文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

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到: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

文帝却说: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仍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

(据《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十二、裴景仙乞赃罪
唐律规定,凡因赃获罪者,分为六等:强盗罪、窃盗罪、官员枉法赃、官员不枉法赃、官员受所管辖者赃、坐赃。

对"坐赃"罪处罚较轻。

律文规定:凡坐赃致罪者,一匹以下笞二十,满一尺笞三十,十匹徒一年,以上每十匹加半年,罪止三年(即最高处三年徒刑)。

十三、户绝财产处理案
北宋年间,邢州,有绝盗入户行抢,遭主人抵御,强盗将一家人尽杀,当时夫妻二人先亡,次日唯一的儿子也身亡。

宋代户中人死绝而无男子即为户绝,户绝者的家财,营葬功德之外,三分之一是给出嫁女,其余财产入官。

州司按照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财产断给了已经出嫁的女儿。

此案报到刑部后被驳回,理由是这家父母死时,他们的儿子还活着,财产应当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女儿是儿子的出嫁姐妹,无权分得兄弟的财产。

十四、典主迁延入务案
典主迁延入务案的[案例分析] 中国古代土地额买卖始于西周末年。

但有关土地的典卖,直到唐中叶才零星出现,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

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由于典卖土地、房产者大多数是贫困的农民,典价又大大低于卖价,素以,地主豪强理由典卖制度不仅廉价取得田宅的使用收益权,而且利用"务限之法",取得其所有权。

十五、卢明、商忠朋党案
此案发生在明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

卢明、商忠均为太监,正德年间,勾结钱宁、张雄等,接受宁府宸濠等人贿赂,内外结交,屡为不法。

正德九年,宸濠送卢明、商忠各银五百两,托伊引送张雄五百两,宝石金镶带一条。

“有先任江西安察司副使胡世宁将宸濠恶绩具奏,被伊闻知,捏情具本,差涂钦赴京馈送宁银三千两,张雄五百两,卢明三千两,各不合接受,符同蒙蔽具奏,将胡世宁诬陷辽东充军。

”“正德十二年,有原任宁府典宝阎顺,内使陈宣、刘良脱走赴京,具奏宸濠不法事件,被伊闻知,要得陷死灭口,随差刘吉前来,馈送钱宁银两千两,藏贤、张雄、张锐各银一千两,各不合接受,栓同将阎顺等俱诬陷南京孝陵充军。

彼因求讨消息,又送卢明银二百两”。

正德十三年,皇太后崩逝,“有卢明与宸濠交往素厚,不合因求赍捧报讣,前往江西,得受宸濠银三千两”正德十四年六月,宸濠发动叛乱,前项事败露。

经“三法司”、锦衣卫会审查明,卢明、商忠与宸濠只是先年交通,不曾与谋,因将卢明、商忠比照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律,斩首,秋后处决。

(据《明史资料丛刊》第一辑)
十六、郭桓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十八年,当时郭桓是户部侍郎,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与地方官勾结,贪污浙西秋粮。

案发后,朱元璋亲自参与审判。

经查实,此案的赃款折合精米共达二千四百万石,属情节严重的大案。

结果郭桓及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均被处死,追回赃七百万石。

连坐入狱者达数万人。

(据《御制大诰初编》第二十三、二十五、四十二)
十七、庄廷龙文字狱案
以“文字狱”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是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所谓文字狱,是指清统治者在知识分子的著述中,故意摘取其中的字句,罗织罪名,构成冤狱。

此案例是清朝“文字狱”的开端。

十八、查嗣庭试题案
此案是雍正朝发生的一个典型文字狱案。

查嗣庭是浙江海宁人,康熙朝进士,后经隆科多荐举官至礼部侍郎。

雍正继康熙称帝后,着手搞掉详知雍正上台内幕的隆科多,于是查嗣廷首当其冲。

雍正四年(1726),查嗣廷在江西做正主考。

根据科举八股文命题的惯例,他选《诗经·商颂》上的句子出了一道“维民所止”的命题。

不料却被人告发借出题名义用“维”、“止”二字影射“雍正无头”,蓄意要砍雍正皇帝的脑袋。

于是雍正下令将查氏革职后,交三法司定拟具奏,第二年依律判处凌迟处死时,查嗣廷已死于狱中,仍被戮尸枭首,子辈株连死罪,家属流放。

(据《千古文字狱》第76页)
十九、天津教案
清末著名教案之一。

同治九年(1870)四月,天津发生多起以妖术迷拐人口案,案犯供称迷药来源于教民王三。

于是民间便传说天主教堂派人迷拐小孩,挖眼剖心以作药用,更传义冢内尸骸暴露者为教堂所弃,一时群情激愤。

五月二十三日,五口通商大臣崇厚及天津道周家勋会同法国领事丰大业审讯案犯。

天津市民闻讯后围观并与教堂人员发生冲突。

崇厚派人弹压无效,法国领事丰大业责骂崇厚并向崇厚开枪恫吓。

出城弹压民众的官兵在回来的道上与丰大业等相遇,丰大业枪击官兵。

围观的民众愤而将丰大业打死,并鸣锣集众,烧毁教堂等,并杀伤教民等数十人,误杀俄商人三名。

案发后,清政府极为重视善后处理,遂派直隶总督曾国藩与崇厚会同办理此案。

不久,曾国藩调任两江总督,李鸿章接任直隶总督,与曾国藩协办此案。

最后,滋事人二十名被处以死刑,其他二十余人发配。

清政府出资二十一万两银子修建教堂,赔偿死亡英法俄国人殡葬银二十五万两。

崇厚前往法国将此案办理结果照会法外交部。

(据《清代通史》第三册)
二十、宣告破产案
该案发生于1926年。

贵州某县有甲,欠乙、丙、丁、戍等数十余家债务,所有产业不足清偿。

乙因催索债务,与甲先行涉讼到第一审,丙、丁、戍多人也先后具状到第一审,向甲索债。

甲不得已,即向第一审法院请求宣告破产。

经第一审谕令在外和解,甲于是与乙、丙、丁、戍多人在外商议和解。

将所有产业照破产办法分成偿还,不足的金额由甲书出欠款字据交乙丙丁戍等人,等到甲有偿还能力时,陆续清偿。

丙、丁、戍等声言除乙外,愿意与甲和解,并具状到第一审,请求销案,经一审照准在案,尚未履行。

而甲与乙债务不能了结,遂
仍声请破产,经第一审裁决,准许破产,并将甲、乙先行涉讼案裁决中止。

受理上诉的贵州高等审判厅对于乙的请求不无疑问,于是产生了两种意见(1)国家未设有破产法,遇到破产事件,应适用习惯和条例,就习惯而言,我国从未有破产的实例;就条例上讲,破产是为多数债权人,分配其未能满意的债务人少数财产,而保持其均衡起见,因此须设立财团,区别优先权和普通权,作为合理分配的标准。

若债权人只有一人,上述程序就无实行的必要。

既然甲与丙、丁、戍多人和解,则甲现在的总债权人仅是乙一人,依上述条例,第一审准甲宣告破产,已属不合,又将甲、乙涉讼案件裁决中止,并入破产案中办理,尤为错误。

故乙的抗告应该受理。

(2)《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十四条载:"当事人受破产之宣告者,关于破产财团的诉讼程序,于依破产之规定,有诉讼之承受或破产程序终结前,中断本案。

"甲虽与丙、丁、戍等多人和解,乃是照破产办法摊还不足的数额,由甲立欠款字据等有偿还能力时继续清偿,则甲于丙、丁、戍等的债务未经完结,而丙、丁、戍等无论与甲和解与否,当然认为是破产财团的债权人。

退一步说,就算丙、丁、戍多人的债务已经完结,仅只乙一人有债权,而甲的产业又不足以清偿乙的债款,甲不宣告破产,还有别的办法吗?因此第一审准甲宣告破产,自无不合。

依上述条例,将甲乙涉讼案裁决中止,并入破产案中办理也无不是。

究竟何说为对,贵州高等审判厅也无从判断,于是向大理院询问。

1926年10月21日,大理院回函说:申请破产如确确已具备要件,法院自应允准;并依法把该第一审中止,并入破产案中办理(当事人受破产的宣告者,依《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中断的规定)。

至于丙、丁、戍等的状请销案,不过是将其与甲涉讼的案件撤回,并不是成立协谐契约,与能否申请破产毫无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只有一人属于理解错误。

据此,贵州省法院得以终结此案。

(据《中华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
二十一、七君子抗日案
1936年5月31日,沈均儒、邹韬奋等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团结御辱、一致抗日的号召,在上海成立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积极宣传组织抗日救亡运动,要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红军和谈,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

1936年11月23日,南京政府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支援上海日本纱厂工人罢工、"扰乱社会治安,危害民国"为借口,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英、法租界捕房,将沈均儒、邹韬奋、李公仆、沙千里、史良、章乃器、王造时等七人非法秘密逮捕,分别押送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第三分院。

"七君子"被移送法院当天,当局就企图将他们转解苏州高等法院审判,在辩护律师的反对下,当日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庭开庭。

法官被迫驳回捕房律师和公安局特务的请求,裁?quot;责付律师保释,改期再讯"。

25日和27日,高二、高三两个分院,又签发重新逮捕拘票,将沈均儒等秘密逮捕移送到上海市公安局羁押。

史良于12月30日自动到苏州高等法院投案自首。

苏州高院经几次秘密审讯后,检查处于1937年4月4日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对沈均儒等人正式提出"公诉",罗织被告阻饶"平赤"之国策,作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张,组织和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体等十大罪状"。

起诉书公布后,激起全国人民的义愤,上海一些爱国律师联合组成辩护团,为"七君子"辩护。

6月11日法院开庭,经过三小时的庭讯,决定次日续审。

辩护律师以审判官拒不重视、采用有利"被告"的证据,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为理由,申请审判官回避,审判中断。

"七君子"入狱后,国内学者、名流、抗日将领、各界人士以及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纷纷来电进行营救。

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十六人还发起"爱国入狱运动",联合具状要求以"爱国罪"入狱"羁押"。

在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压力下,南京政府不得不授意苏州高等法院于7月31日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具保释放"。

此案以沈均儒等胜利出狱而实际告终,但直至1939年1月26日,才由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宣布撤回这一案件的"起诉",在法院程序上宣告
了结。

(据《中国现代史大事纪事本末》上)
二十二、沈崇受辱案
1946年12月24日晚,北京大学先修班女生沈崇去平安电影院看完电影回家,路过东单的一条胡同时,被美军驻北平海军陆战队两名士兵挟持到东单操场。

美兵皮尔逊在另一名美兵帮助下,对沈崇连续施行奸污。

事件发生后,激起全国人民对美军暴行的极大愤怒,纷纷要求严惩凶犯。

在人民的强烈要求下,国民党当局一方面在1946年12月28日提出一个备忘录,要求惩凶、赔款、道歉及保证以后不再发生同类事件,以此缓和人民的愤怒情绪;另一方面又把此事说成纯系法律问题,不顾人民的抗议,于1947年1月,将主犯皮尔逊交美国海军当局单方面处理。

并宣称只要通过美方的军法审判即可解决。

同年8月,美国海军部宣布,皮尔逊无罪释放。

(据《中国现代史大事纪事本末》下)
二十三、黄克功逼婚枪杀刘茜案
本案发生在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的延安城。

黄克功原系延安抗大十五队队长,少年参加红军,长征至陕北。

被害人刘茜系太原进步学生,冒险冲破封锁线,到延安抗大十五队学习。

黄与刘经短期接触,有了一定感情后开始恋爱。

后刘转入陕北公学后,两人逐渐疏远。

刘茜对黄克功的纠缠渐生反感,屡次批评劝说无效,表示拒绝同黄克功结婚。

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

于是萌发杀害刘茜的念头。

1937年10月5日夜,黄克功携带手枪,找刘茜到延水畔的沙滩上谈话,当刘茜明确表示拒绝同黄克功结婚时,黄掏出手枪向刘连击二枪。

案发后,有的干部以黄克功对革命贡献大,请求赦免。

黄本人也自恃功高,写信给毛泽东和审判长雷经天, 请求从轻处罚。

但边区高等法院在院长董必武的主持下,顶住各种压力,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地审理了此案。

同年10月11日,在被害人所在的单位-陕北公学大礼堂,召开公审大会。

抗大政治部胡耀邦等为公诉人。

边区高等法院雷经天任审判长,经过审理,证据确凿,本人也供认不讳,当庭宣判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

(据《中国法律史简明辞典》第306页)
二十三、封捧因婚上诉案
本案发生在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华池县温台区第四乡。

该乡居民封彦贵有女封捧,早在1928年当女儿年幼时,封彦贵将封捧与张金才次子张柏订立"娃娃亲"。

至1942年5月,封捧长大成人,而当地"聘礼"大增。

封彦贵为多取"聘礼",要求与张柏解除婚姻,另以法币2400元,硬币48元为礼,暗将女儿许配给南源的张某为妻。

后被张金才知道,告发至华池县政府。

经华池县裁判部裁决,撤消后一次婚约。

1943年2月,封捧到赵家坬子吃喜酒,恰好遇到张柏,表示愿意同张结婚。

不料,其父封彦贵却在同年3月,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4匹,将封捧许给庆阳县朱寿昌。

张金才闻信后,纠集张金贵等20余人,携棍棒在3月13日夜,闯入封彦贵家抢走封捧成亲。

封彦贵至华池县控告,县司法处未作详查,即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六个月徒刑,宣布张柏与封捧婚姻无效。

判后双方均不服。

担任陇东专员、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来华池县巡视工作,亲自受理了封捧的上诉案。

马锡五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到封捧"死也要与张柏结婚",不愿听从父意同朱姓结婚的事实后,便协同司法处同志在村公所举行公审会。

会上审明案情,重作判决如下:(1)封捧与张柏自愿结婚,按婚姻自由的原则,批准其婚姻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徒刑,随从者予以批评教育;(3)封彦贵以女儿为商品,索取高额彩礼,变相买卖,科
以劳役,以示警戒。

这一判决维护了正确的婚姻,受到群众广泛拥护,被罚者也表示服判(据《马锡五审判方式》第26-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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