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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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主要内容和作用 1.利于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增 强公民法律意识。 2.确定立法的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规定了国家保障安全生产的运行机制
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 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 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 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等方式)。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和发布。它是在原则上与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保持高度一致的 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 的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所属地区内适用。
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 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主要内容和作用 7.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五、标准规范 以国家标准名义发布的安全生产标难(规程、规范),是为了适
应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立的技术性法规。根据《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的规定,安全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且有相应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 已达400多项。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主要内容和作用 8.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 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共2条,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作出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2
条(企业责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

(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

(国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 报酬和福利待遇。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立法宗旨 1.以人为本 2.预防为主 3.落实责任 4.加强监管
三、立法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加强安全监督 4.确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惩机制 5.鼓励开展科学研究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主要框架 1.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包括依法批准 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 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3.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明确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政府监督管理人员: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中介机构: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 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从业人员: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却定追究刑事责任。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 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七、基本体系 第一章 总则
共15条,主要说明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共28条,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计必须符合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9条,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中 安全保障的规定等。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主要内容和作用 7.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重要意义 1.规范了我国建筑和安装活动。 2.保证了建筑质量和安全,保障了建筑各方权益。 3.对建筑管理的各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加强了建筑质量管理。 4.为建筑各方面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5.规范了建筑市场。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作用 1.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2.为建筑施工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3.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4.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立法宗旨 1.促进建筑业发展,加强建筑活动监督。 2.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产安全。 3.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合法性 。 5.监督管理。
典型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的 具体化或必要补充。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以规范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为重点,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为手段, 立足了事故预防,突出了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建设,是各类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是各 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 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法律武器。 一、立法依据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法 规 、 规 章 和
处理 69~76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

则)
第七章 附则 96,97条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在《建筑法》、《安全生产 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配套性行 政法规,是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投人不足,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安全生产事 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而制定的。 一、制定的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以人为本,维护作业人员合法权益 3.实事求是 4.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5.职权与责任一致
共15条,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的各项规定等。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共9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体系的责任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9条,规定了本法的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理 的详细规定等。 第七章 附则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四、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含规定、办法、规则等)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
部委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它是在原则上与法律利国家行政 法规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为控制易 发多发事故和预防职业病,而制定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典型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有:《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规定》(建设部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 号令)。
典型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 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等。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六、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以及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 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决定” 等文件形式出现,并且,一般不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或者举报;
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 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 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起点,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为主线,为建筑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处理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 门管理职责分工联系;处理好“扰民”和“民扰”关系;落实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建筑施工的四个环节 ,即;施工前、施工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以及一旦发生事 故如何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等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六、主要内容和作用 4.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四方主体 政府责任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中介机构责任方 5.指明了实现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 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6.专门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顶案;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教材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二、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条例、办法、规
定、实施细则、决定等。行政法规的作用是将劳动安全生产法律的 原则性规定具体化。
典型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今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特种设备安 全生产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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