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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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的目的和范围
本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
失和第三方责任,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给予赔偿。

本保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的机械、设备;
2. 建筑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和设备;
3. 建筑工程期间的施工场地及相关周边区域。

第二条保险责任
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以下情况进行赔偿:
1. 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
损失;
2. 因盗窃、抢劫、恶意破坏、纵火等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
3. 因施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的意外导致的损失;
4. 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第三条免赔额和免赔期
保险人对于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免赔额范围内不予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免赔期为保险生效之日起,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之前的一段时间,超过免赔期的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四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为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
证明和资料。

在保险事故经过鉴定后,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
1. 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停止建筑工程;
3. 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其他约定
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附则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惯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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