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篇一: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9〕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土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19〕43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经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生产)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云龙征指发〔2019〕4号)执行。
二、关于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内外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
(三)房屋装修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类,分别按照300元/㎡、280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简易结构房屋及生产性用房厂房不计算。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
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五)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三、关于人口指标
(一)被安置人口资格指标认定由各项目指挥部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各镇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并将人口信息资料予以公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享有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过渡费、搬家费:
1.原户籍在本地的蓝印户口和缴纳城市增容费人员;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非军官的现役军人;
4.监狱服刑人员;
5.计划内生育小孩;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该指标可享受安置房购房指标和购房补助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费,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以及70㎡/人的建房资格指标。
1.独生子女户;
2.大龄未婚户(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3.持证未生户;
4.外地配偶常住户;
(四)下列人口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
1.非常住空挂搭寄户;
2.红线范围外有主体住房的涉拆房屋受赠或继承人员;
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五)通过非正当方式、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认证而转让给非本镇(办事处)户口的涉拆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相关费用,不计算安置人员指标。
(六)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日之前已死亡人口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
(七)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之日后户口迁入本地的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因婚嫁原因迁入的配偶及新生儿除外。
四、关于房屋鉴定
(一)发展规划部和国土建设部为房屋合法性鉴定的主体。
(二)被拆迁人能提供以下文书(未经涂改合法有效原件)之一的,其房屋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1.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民建房许可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
4.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下发的在建建设复工通知单、建房
审批表;
5.当时办证时,有具有相关审批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收费凭证未标明建房面积的,按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认定合法面积。
(三)被拆迁人不能提供上项规定文书之一,但同时符合下列三条规定的,经审查并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予以认定:
1.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定,被拆迁人具有建房资格;
2.因云龙示范区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即水、电、气、餐卧厨卫等),且于拟征地公告张贴前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4.不符合上述2、3条情况,但在2019年航拍图上有明确标示的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用房,若原家庭其他住房人均不足70㎡,在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两层以内的建筑面积可认定为合法。
5.不符合上述2、3、4条情况的,按违法建筑认定,包括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内,一律不予补偿。
五、关于房屋安置
(一)云龙示范区所辖区域均属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只采用房屋征购方式拆迁安置,不实行自拆重建方式拆迁安置。
对被拆迁人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
(二)安置房分为多层住宅和低层联排两种房型。
多层住宅为五层(不含车库和杂屋间),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45㎡/套、90
㎡/套、135㎡/套;低层联排为三层,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240㎡/ 户、270㎡/户、300㎡/户,二、三层两户共一楼梯。
(三)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房型(多代同堂户,晚辈分别组建家庭但未分户的除外),且均将实施实名制登记,第二次拆迁时不再享受任何房屋安置政策。
(四)自购商品房的,实行实名制登记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具备购买安置房和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资格。
(五)对购买安置房实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含指标人数):购买多层住宅房或低层联排安置房的按照500元/㎡×45㎡/人计算;自购商品房的按照1800元/㎡×45㎡/人计算。
(六)多层住宅房购房单价(均价)标准为:人均45㎡(含指标人数)以内为1280元/㎡(优惠价),人均45㎡以外的市场购买均价为1800元/㎡;两种价格均实行楼层价格调差,具体详见各安置小区的公示表。
以市场价购买多层住宅安置房的指标,原则上每户不得超出90㎡。
跃层和杂物间购买价为1000元/㎡,车库购买价为1400元/㎡,购买跃层、杂物间、车库的面积不占45㎡/人的购安置房面积指标。
(七)低层联排房购房单价标准为:人均(含指标人数)45㎡以内为1800元/㎡(优惠价),人均45㎡以外购买价为2600元/㎡。
包括被拆一户多栋在内,一户只能购买一套。
(八)取消原云龙示范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指挥部设定的房屋拆迁规范建设奖(免费安置房奖、现金奖)以及20㎡/家庭的增买指
标。
根据物价水平浮动,管委会保留对安置房购买单价逐年实施调整及解释的权利。
(九)小区临街门面按规划要求合理设计和建设,产权属小区业主集体所有,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
门面收益使用实施财务公开,先确保小区内物业管理及房屋基础设施维修等公益事业开支后再分配到拆迁入住人员。
各镇办事处督促社区(村)组织召开会议推选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十)安置房统一由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取得权证三年并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
(十一)在签订房屋征购协议过程中计算购安置房补助,在领取房屋补偿款时扣除90%(均价)购房款,其余10%购房款在入住前按指挥部通知时间结清。
(十二)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房屋安置暂行办法》(株云龙征指发〔2019〕3号)、《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房屋合法性界定与处置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
(一)拆迁各类房屋计算说明
(二)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篇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解释了株洲所在区域中的政府补偿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19〕325 号)同意,于2019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依法规范集体土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拆迁人)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14 —
实际,制定本办法。
其房屋和其他地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15 —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
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16 —
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五)办理特种养殖证;(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 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各县市区人民第九条征地拆迁所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
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17 —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m2 的标准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具有村民建房
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且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按不同结第十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为依据,构、类型、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
经补偿后,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总价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每月工资总额的 4 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支付。
(二)村民将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18 —
按下列规定执行。
1.营业、生产用房应当办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
2.营业、生产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30%补偿(包括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处置)。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20%补偿,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第十二条拆迁学校、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采取安置房安第十三条株洲市本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各县(市)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
安置房安置是指按征
购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人员每人45m2 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并按规定领取购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
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征购标准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
宅基地联建安置是指按自拆重建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
—19 —
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联建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办。
(二)联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一栋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地。
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 m2。
宅基地联建的用地标准及差额占地面积补助标准见附表三。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条被拆迁人住房安置资格,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
住房安置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20 —
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1.独生子女;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
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
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21 —
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被第十七条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符合
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 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m2 的,其差额部分按750 元/m2 补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22 —
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 元/m2 的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 元/m2 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生活设施按附表 5 的第二十一条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第二十三条征收土地时,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23 —
青苗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表7-13。
第二十四条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应当支付造塘费。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原道路标准还建,原道路不再补偿。
征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专业菜地中的大棚设施,补偿安装、搬迁费用,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处理。
在耕地中埋竖电杆、拉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架设铁塔用地按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业主(用地)单位发出通告,坟主凭村级以上单位证明,经征地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偿。
逾期未迁的,由业主(用地)单位处理。
上述征收项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4。
其他生产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6。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第二十五条经依法补偿后,权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24 —
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后,定期限内搬迁腾地。
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
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在收到补偿告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收市原郊区所辖的市园艺场辖区土地和城市工作处管辖的社会转城居委会辖区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拆迁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征地转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2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矿区安全区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内被拆迁人员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
(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3、第三十一条县附表4、附表5、附表15 的标准计算,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奖励,不另行计算其它补偿和补助。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 年2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 个月内未支付房屋补偿款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 1 (一)拆迁各类房屋计算说明 1.各类房屋层高规定:砖混及砖木结构房屋标准高度为平—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