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从证据瑕疵着手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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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从证据瑕疵着⼿获轻判2019年代理的⼀起涉嫌徇私枉法罪案件,该案为某派出所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罪,因该
案相涉被包庇不受追诉的多名犯罪嫌疑⼈被认定为涉⿊涉恶组织成员,故法院称对我当事⼈要重判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后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当事⼈。

该案证据存在⼀定瑕疵,按理有⽆罪辩护可能性,但因该案为职务犯罪,为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罪可能性极低,且可能因提出⽆罪引起监委反弹,反⽽可能会被重判,经与当事⼈商议,权衡利弊后决定从证据瑕疵⼊⼿,请求法院轻判,后法院采纳相关意见,对我当事⼈轻判有期徒刑⼀年。

以下为辩护词节选:
辩护⼈认为本案证据存在部分瑕疵,希望合议庭能对在案证据中的瑕疵予以考虑,在量刑时给予我当事⼈赵某某从轻处罚。

起诉书认定我当事⼈赵某某⾝为司法⼯作⼈员,接受他⼈请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赵某某在本案⾝为有侦查职责的司法⼯作⼈员,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案侦查等制度的规定,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应当对其⽴案侦查⽽不⽴案侦查。

依据起诉书认定事实,我当事⼈赵某某对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孙某某等⼈不⽴案侦查,致使其逃避了刑事追究。

本案涉及的寻衅滋事案为孙某某等⼈与李某某因会车问题发⽣争执,后孙某某等⼈持钢管、⽊棍等⼯具对李某某驾驶的汽车进⾏打砸,并对李某某进⾏殴打。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追诉标准,⼈伤需达到“致⼀⼈轻伤或者⼆⼈以上轻微伤的”,财损需达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以上的”,依据在案证据,李某某⼈伤未达轻伤标准,起诉书认定李某某驾驶的汽车鉴定损毁价值⼈民币2408元。

据起诉书所载认定我当事⼈赵某某“不对涉案汽车损毁价值委托鉴定”,该份鉴定意见应为本案侦查期间作出,⽽本案侦查期间,李某某的车辆早已修理完毕,该份鉴定意见在未见到损坏车辆实物情况下作出,认定李某某车辆损毁价值⼈民币2408元。

司法讲究亲历性,依据相关规定,财损鉴定意见鉴定⼈需见到损坏车辆实物后才能出具,并依据2017年车辆维修费⽤及相关配件价格计价,该鉴定意见证明效⼒存疑,为有瑕疵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李某某车辆损坏后第⼀时间将车辆开⾄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由该修理公司员⼯对该车辆车损进⾏评估。

依据孙某某及该修理公司员⼯张某某所述以及在案证据“⾦额2000元的车辆维修发票”,该车辆车损当时评估为计税价格2000元,⽽实际在该修理⼚维修花费600元。

在刑事案件中,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要以实际损毁财物价值计价,⽽该2000元发票为计税价格发票,实际车损应将税款剥离后予以计算。

另李某某既然仅花费600元维修,为何要⽀付修理⼚⼈民币2000元,让修理⼚开具2000元汽车维修发票,该⾏为也与常理不符。

依据在案证据,我当事⼈赵某某接受他⼈请托,徇情枉法,在孙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上怠于侦查,但其并未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段,且在当时节点,依据相关证据,很难判断赵某某主观上明知该案构成犯罪⽽故意包庇使孙某某等⼈不受⽴案。

孙某某等⼈涉嫌寻衅滋事⼀案受案后以⾏政案件办理,2017年7⽉22⽇OOO派出所兼职法制员吴某某在看过孙某某等⼈涉嫌寻衅滋事⼀案后,对该案“暂予归档”,提出要对车损进⾏估价,并未提出该案已构成刑事案件,需⽴案侦查。

不能排除赵某某主观上只是由于思想⽅法⽚⾯,⼯作⽅法简单,不认真或者法律素质和⽔平不⾼,致使未对该案以刑事案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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