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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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本科生学年论文
题目:对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思考
院系:警察管理系
专业: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任莉桃
对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思考
摘要:警察使用枪械是制止和打击犯罪需要,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工民合法
利益需要,但近年来警察使用枪械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了警察在枪械使用中产生了一些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究其原因却是复杂的,这就使我们不由得不对当代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正当性产生思考。
文章主要阐述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定义和用途,在此基础上对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出现违法性的原因加以分析,并针对分析出的原因加以思考,探究出对于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我们如何才能运用的合理,合法,从而阐述出使用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警察;警械使用权;正当性;违法性
Abstract: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the police due to improper use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guns and other reasons, led to the police in the firearms use some illegal behavior, and even crime, investigate its reason is complex, so we couldn't help not to think about the legitimacy of the contemporary police weapons to use police implements. The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police weapons to use police implements definition and purpose, based on this to the police weapons instruments use an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of illegality and analyses the reason of the thinking, explore out the police weapons instruments use how can we use reasonable, legal, and expounds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use of police weapons to use police implements.
Key words:The police; To use police implements; Legitimacy; illegality
警察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义务,警察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所以在为了公权力的实施以及警察职责的履行,赋予了警察一些特有的权力,如:武器警械使用权,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获得社会协助的权力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定事由,即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
这一规定表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合法事由有两个方面,即具体事由和根本事由。
具体事由是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根本事由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
其中
根本事由决定着具体事由,具体事由是达到根本事出的必然途径,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
上述法定事由决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及其适用范围
警察属于国家的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警察的义务就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例如:打架斗殴、抢劫、盗窃、杀人等,这些举动已经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我们警察的职责就是要制止并打击这些活动,在打击或制止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时警察就要使用一些强制性的方法,例如:逮捕、拘押、审问等。
在逮捕罪犯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选择弃械投降,服从逮捕,对于犯罪嫌疑人做出严重性暴力犯罪行为时,经警告或采取非致命性警械不能达到逮捕目的时,为了逮捕的顺利进行,国家赋予了警察对于枪械的使用权,对罪犯产生威慑作用,并在适当的时候击毙或击伤罪犯,以达到顺利逮捕的目的。
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二、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正当性
对警察是用枪械的正当性的思考要从警察的权力、功能和对警察合法限制三个方面进行。
警察权力是为了抵制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威胁而设置的。
所以警察使用枪械的也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对于警察在使用枪支的时候就要设置相应的程序、条件,做出必要的限制。
(一)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正当性
警察有依法使用枪械的权利,一个权利来源的正当性要从权利来源的方式、权利来源的主体、权力的行使等方面来考察。
1.首先,警察是国家公权力的执行机器,基于其身份和职责,警察使用枪支也是公权力执行的手段之一;另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警察的枪械使用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枪支管理法》、《警察法》等。
2.从赋予警察的枪械使用权的主体和形式可以看出,赋予该权利的文件法律位阶比较高,对权力做出规定的主体(这里也可以理解为制定该法律、法规文件的主体)是由制定这一规定的权力主体。
3.我国现有的关于警察使用枪械的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枪械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来管理和约束警察的枪械使用权。
另外,1990 年 8月 27 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中指出“:监狱执法人员的工作是项及其重要的社会服务,因此有必要维护其工作条件和地位并在需要时加以改善,对执法人员生命和安全的威胁必须看成是对整个社会安定的威胁。
”因此警察可以使用合法暴力是国际上的统一认知。
(二)警察枪械使用权的正当性的内容
警察枪械使用权的必要性内容应从法理学角度思考主要是指警察在行使枪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另外还包括警察使用枪械时针对的行为对象要具有职务关联性。
1.比例原则本是警察权力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在枪械使用当中这一原则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
这里的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比例性,就是指警察使用枪械的情况和面临的危险是相适应的;二是妥当性,就是说在使用枪械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规定可能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社会公共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和约束,比如应采取预警行为等措施;三是必要性,它要求警察在使用枪械是在其它方法都不能使用或者产生有效作用的时候,最后才能使用枪械。
2.职务关联性即指警察使用枪械的行为必须是基于自身的职责。
判断这种关联性要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关于职务行为时间的认定。
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它在履行职责时不能严格区分岗内岗外;三是关于行使的手段和目的。
行使的手段必然是与职责相符,同时具备相应的使用手段的能力;行使的目的必须符合警察所履行的职责要求。
三、我国警察武器警械使用的现实状况
(一)我国关于警察枪支使用的规定和管理
前面提到,警察的枪支使用权不能得到恰当的行使,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还包括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消极影响。
首先,关于警察枪支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方面要从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两个方面看。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警察使用枪械规定的内容不少,如:《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但是从内容上看,规定滞后、模棱两可。
另一方面,与一些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对警察使用枪械的程序方面的规定非常少,几乎等同于没有,这给权力的行使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第二,在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方面的体制和市级操作方面的原因,致使警察在行使枪械使用权时困难重重。
枪支管理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规定不尽统一:一有民警因枪支违纪就严管收回,再有民警无枪遇险或遇害就马上配枪;再有,即使民警配枪了,却不发子弹。
管理总是变幻无常,没有常态的制度执行。
体制上设置及其繁琐和复杂的强制使用审批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对于警察执行公务和保护其权益十分不利。
有专家指出:民警在与犯罪嫌疑人做斗争的过程中有一个武力均衡的问题。
武力均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配备警备武器,特别是配备枪支。
枪支应该按照规定使用,但也不要过度限制。
另外,《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从这里可以看出,警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危险性以及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权益时不受时间限制的特点。
针对于此,对于警察枪械使用权的行使及其保障上应该慎之又慎。
笔者认为,现存的一味强调枪械管制的一边倒的观点和舆论是值得商榷的。
(二)我国警察枪支使用的现实状况
据有关资料统计, 在 2000 年 1 至 8 月份发生的全国因遭受暴力袭击牺
牲的 31 名公安民警中,未携带武器、警械者 11 人,携带武器、警械未使用或未命中者 6 人,两项占总数的 54.5%。
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暴露出基层公安机关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式的严峻性认识不足,武器的配备、管理不适应现实需要,也反映了民警对武器的使用能力不强等问题。
首先,我国民警不能有效使用枪械。
由于民警缺乏武器使用的相关训练和训练方式不合理的原因,使警察射击水平较低、实战经验不足,并且严重地制约了武器使用效能的发挥。
射击技能是警察重要的基本技能之一,而在我国长期缺乏应该的、必须的射击训练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此外,武器使用训练的方式和内容陈旧,脱离公安实战。
第二,警察行使枪支使用权方面欠缺相关的心理关怀和心理辅导。
警察是一种具有超时性、任务繁重、危险性大的高风险职业, 他们所面对的大多是社会的黑暗和人性的丑恶方面,长期在这样的环境当中工作,其心理健康受到严重的影响。
尤其在使用枪械的过程当中,由于枪的暴力性致使在对抗中产生情况对警察更是产生强烈的心理冲击。
负面的情绪可能导致使用枪械时出现严重错误或者产生枪支犯罪。
四、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的行使原则
剖析人民警察武器使用的全过程,不外乎判断和衡量两个阶段。
首先要判明是否可以使用武器。
如具备使用武器的法定条件,就可以使用武器。
但还必须注意区分犯罪行为人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犯罪现场是一般场所还是特殊场所。
如果属于法律限制使用武器的对象(孕妇和儿童),或者限制使用武器的场所(人群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则要慎之又慎。
其次要判明是否必须使用武器。
只有在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手段,或者使用其他强制手段显然没有结果,或者实施其他强制手段不符合执法目的时,才属于必须使用武器的情形。
同时,应当注意把握好使用武器的时机。
衡量阶段主要是衡量如何使用武器,使用何种武器以及武器使用到什么程度,才不至于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
如:是先行警告还是直接使用武器,是对物射击还是对人射击,是致命性射击还是非致命性射击等等。
判断与衡量,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两个基本步骤。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决定使用武器行为的正确与否。
因此,无论是判断,还是衡量,使用武器的人民警察都必须注意把握武器使用权的法定界限。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人民警察在具体行使武器使用权时必须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武器使用权,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丧失攻击、反抗或逃跑能力,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
武器的使用必须适合而且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
即使使用武器是出于制止违法犯罪需要,但如果无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或者反而会使目的实现变得更为困难,则不应使用武器。
因此,目的性原则要求使用武器的人民警察不应以伤害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为目的,而应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为出发点,并应对是否有利于实现执法目的做到心中有数。
绝不能疏于判断,置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
当然,判断是否符合目的性原则,应以武器的使用是否朝着预防和制止危害发生的方向行使,而不是苛求使用武器的结果必须足以排除危害的发生。
(二)必要性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根据这一原则,武器使用权的行使,除了必须符合执法目的外,还需符合必要性原则。
如果针对履行同一职责或同一执法目的,存在多种合适的手段可供选择,应选择对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最小,负面影响最少的措施或手段。
也就是说,能不使用武器就不使用,使用武器只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三)比例性原则
武器使用权的行使,尽管符合执法目的,是必要的,但也还要符合比例性原则,又称利益衡量原则。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法律法规授予人民警察有权使用武器的同时,人民警察因此也就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显然,人民警察出于制止违法犯罪需要有权使用武器,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分对象、不问场合、不论时间、不计后果。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因此,使用武器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不得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的结果显然不成比例。
即武器的使用不得超出达到目的所需的范围,使用武器所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成比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然、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这两项限制性条款,从另一侧面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善于把握使用武器的法定界限,在充分估计并比较可能出现的各种危害后果(包括使用武器在内)大小之后才能作出选择。
实践中,使用武器往往会牵涉到诸如受害者权益、现场无关人员权益、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加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人民警察有义务保护而且也能够保护的利益关系。
因而临场处置的人民警察在行使武器使用权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相关的利益因素,并且要在各种相关利益关系之间作出审慎而理智的平衡。
绝不能单纯基于保护自身安全或者片面保护受害者权益,而全然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借口滥用武器使用权。
五、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的控制
人民警察武器使用权的行使,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如何使用、使用到何种程度等并未涉及,这给使用武器的人民警察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处置留下了余地,但同时也因此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使用武器。
事实上,武器使用权行使得是否恰当,既与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经验有关,又与人民警察射击技能及心理素质密切相关。
因此,为防止滥用或不当使用武器,减少意外伤害和意外损害事件的发生,有必要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控制。
把使用武器行为纳入一个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确保人民警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考虑到我国人民警察机构设置的实际及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从以订几方面对使用武器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
(一)限定武器使用主体
目前,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均未对使用武器的行为主体予以界定,考虑到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庞大,各地社会治安状况也不尽相同,而且,不是每一名人民警察都能够正确地使用武器,也不是每一名人民警察都需要配备武器。
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建立起人民警察公务配枪资格制度和射击技能定期测试制度。
只有经过专门训练并且通过武器使用技能测试的人民警察,才有资格佩带、使用武器。
如果具备使用武器资格的人民警察射击技能下降,在新一轮资格测试中没有达到标准,即应取消其武器使用资格。
(二)限制武器适用范围
人民警察各警种由于职责、任务不同,其具体的勤务方式也大不一样。
即使是经常面对暴力犯罪的防暴警察和刑事警察,也不是每次勤务都会面临潜在的生命危险。
事实上,使用武器并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抬安问题,相反却可能衍生诸多法律问题和争议,因此.执勤警察是否需要佩带武器,应根据具体勤务的性质来定。
一般情况下,武器的核发使用只限于有理由相信不使用武器不足以保护警察人身安全或不能保证人民警察顺利完成任务时。
对于武装执勤,人民警察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开展勤前教育,对勤务的性质、方式、目的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预先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提示。
(三)规范使用武器行为
尽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而又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但列举式规定毕竟有不能穷其尽的弊端,而且内容上又较繁杂,运用起来有一定困难。
因此,有必要在犯罪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把二者有机联系起来,从而建立起一套简单明了、容易操作的行为规则。
一方面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也使人民警察在面对紧迫危险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确保武器使用权的正确行使。
在制定规则时,除了要突出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武器以及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器产生威慑而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
警察手中的武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用的,武器的使用要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准确的判断,当犯罪嫌疑人拒绝逮捕并对警察的人身安全或者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况,已经构成严重的暴力型犯罪行为时,警察可以使用武器来保障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施,以达到顺利逮捕的目的。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弃械投降的时候,警察就不得使用武器来打击犯罪嫌疑人。
警察的武器警械使用权是国家赋予警察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的一种特殊权利。
警察只有在执行公务期间才可以使用武器警械。
对于警察武器警械武器使用权使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在罪犯作出此类行为时并
没有意识到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威胁到公共的安全和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警察可以利用武器警械使用权来制止行为的发生和控制产生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弃械投降,警察就要放弃使用武器警械的使用。
警察在下班、休假、停职期间不拥有对武器警械的使用,更不能滥用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对于滥用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要对此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理使用武器警械才能充分体现我们当代警察有优执法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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