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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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
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
(一)案情
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
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
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
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
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
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
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
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
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
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
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
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
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
从本案情节看,是一起十分复杂的犯罪,以盗伐、哄抢林木为主,同时兼有其他犯罪,且犯罪人数众多,具有明显的集团犯罪特征,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社会危害性巨大,属应从重打击的恶性犯罪案件。
2.自掘坟墓的猖獗盗伐者(破坏生态环境案)
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吉林省通化县石湖乡盗伐林木团伙伏法记
(一)案情
周广明是吉林省通化县石湖乡公益村农民。
1985年春,游手好闲又钱迷心窍的周广明打起了盗伐山林的主意。
他找到平日要好的哥儿们李凯义、丁兆国、杨万祥、张世元等人,告诉他们盗伐山林的主意。
几人一拍即合,从此,他们把国法置于脑后,开始干起了非法盗伐林木的勾当。
仅1985年春,周广明等人先后盗伐林木4次,合材积53.4立方米,销赃获款8000元。
此后,周广明等人更加猖獗地进行盗伐活动。
他们“招兵买马",结成一个由40多名年青人组成的盗伐林木团伙。
从1985年到1986年,周广明指挥这个盗窃团伙作案27起,共盗伐木材161.43立方米,价值25000余元。
他们采取“拔大毛”的方式,在各个林场挑木质好的、稀有的树种盗伐;在他们盗得的林木中,大部分是臭松、鱼鳞松等针叶二类保护树种;一些母树林和百年老树也遭劫难。
更有甚者,这个盗伐团伙还窜到国防林中盗伐,使国防林的郁闭度降低,削弱了庇护作用。
周广明打着“石湖林场”的幌子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四处推销盗伐的木材,一些贪利忘义者为其销赃大开了方便之门。
集安市胶合板厂的郑守刚在明知木材是盗伐来的,为了牟利仍购买3车木材,后又与其弟郑守利合伙购买2车,先后帮助周广明销赃木材27.3立方米。
个体司机刘家福在得知是被雇拉运盗伐的木材时,仍继续帮助拉送,且在被捕后1个多月里,拒不供出主犯。
多行不义必自毙,盗伐团伙成员杨万祥、毛信慑于法律的威严,商定共同揭发此案。
当盗伐团伙准备再次偷运木材时,他俩于1986年11月29日向石湖林场护林员报告:今晚有车偷运木材,请速去堵截。
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林场将偷运木材的汽车截获。
至此,这个大规模的盗伐林木团伙开始崩溃。
(二)处理结果
1990年4月28日,周广明在吉林省通化县刑场被处决。
这是吉林省第一个判处盗伐林木罪死刑的案件。
同案的盗伐团伙的其他18名罪犯也分别被判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此,轰动一时的通化县盗伐林木团伙案全部审结。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刑的团伙犯罪案件,主犯被判处死刑。
该盗伐森林
团伙曾猖獗一时,因其人数众多又有组织有分工,其作案次数多、盗伐数额大,对森林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本案的盗伐团伙产生之时,我国的《森林法》已开始施行。
该法在规定了森林资源和林木的权属之后,明确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周广明一伙为谋取私利,置国法于不顾,大肆盗伐。
盗伐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所谓盗伐,是指以盈利或占有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和所有者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这种“秘密采伐的行为”并非真正不为他人所知,而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状态,即他自认为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不为他人所知的行为。
本案中,以周广明为首的盗伐林木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疯狂作案,盗得林木200多立方米。
而且,他们还窜到国防林中盗伐,违反《森林法》关于国防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的规定,致使国防林庇护作用降低,按照有关规定,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即为“数额特别巨大”。
周广明团伙盗伐林木200多立方米,显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犯罪。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是惯窃罪,该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刑事责任的补充修改。
执行该规定时应注意:①所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按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法定刑处刑,罪名仍应定“盗伐林木罪”。
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包含两个量刑幅度,即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作了补充规定,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决定》的这一规定已成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法定内容的组成部分,因而,对盗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
综上所述,法院对周广明为首的盗伐林木团
伙的定罪量刑是适当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刑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正义的枪声早已响过,周广明盗伐林木团伙也已分崩离析,犯罪分子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此案的侦破、处理及群众对此的态度,说明保护生态环境还任重道远:
①必须提高人民的生态观念和法律意识。
本案从侦破到结案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主要是由于当地群众生态观念、法制观念淡薄,对司法机关的行动不予配合。
听到周犯被处决,当地有些群众甚至大不以为然,认为砍几棵树就杀头有点太过分了,还认为柴是烧不完的,树是砍不尽的。
②加强森林资源的监管。
周犯团伙两年多盗伐林木处处得手,反映了森林管理中的漏洞,在森林法规已基本形成体系的今天,加强执法,依法强化森林管理尤其重要。
3.养鱼人跨省状告排污企业案
摘自《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养鱼人跨省状告排污企业案
——析论跨省水污染案件的管辖权、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制度
[案情简介]
石梁河水库位于新沭河干流,地处连云港市东海县、赣榆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汇处。
该水库始建于1962年,库容5.31亿立方米,最大水面积150平方千米,是江苏省最大的人工水库,不但具有调节沂沭系洪水,保障陇海铁路安全、连云港市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多种功能,而且还以水质纯净、水草丰美著称,水库丰富的天然鱼类资源一直是库区农民除土地之外的另一重要经济来源。
因库区周围农民多为建库移民,人均耕地不足4分,建库以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捕鱼、挖沙、割苇等。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新沭河中上游鲁南地区工业的发展,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加大,导致水库水质不断恶化,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不但给水库的天然鱼类以毁灭性打击,而且使在当地政府扶持下走发展网箱养殖致富之路的农户损失惨重。
从1993年起,石梁河水库污染问题一直被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项提案,连续提了9年。
1999年9月11日和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库连遭两次特大水污染事故,使江苏省东海县境内97家养殖户的2 830箱花鲢鱼、草鱼等全部死亡。
一夜之间石梁河库区死鱼堆成了小山,养殖户们痛不欲生。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渔
政监督管理局委托全国渔业监测网所属的黄渤海区监测站对事故进行调查,养殖户集资4.8万元委托该站进行损失鉴定。
经调查,是山东某纸业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总厂排放大量污水经牛腿沟汇入大官庄闸内蓄积,在泄洪时集中进入石梁河水库,致库区养殖带的有机污染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造成鱼类窒息死亡。
根据该站评估,两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0.4万元。
一些养殖户因此而倾家荡产,有的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甚至还有人为躲债而远赴他乡,他们的子女因交不出学费而失学,农户们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排污企业赔偿他们的损失。
有关行政部门曾就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但却没有结果。
养殖户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01年3月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纸业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总厂赔偿鱼类养殖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并在开庭时又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合议庭审理此案。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举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谢某等97名原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石梁河水库发展网箱养鱼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黄渤海区监测站具有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资格,其出具的本案污染事故调查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两被告因不能提供原告所受损失是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证据,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由两被告承担责任,遂依法支持97名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省某纸业有限公司、某化工总厂连带赔偿原告谢某等97户养渔人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
①
[法律问题]
1.跨省水污染案件的管辖权。
2.现场调查。
3.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
[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15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10、26、28条。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3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关于管辖权的问题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由于河流流经的区域广大,而且不易控制,一旦发生污染,影响特别重大。
我国曾发生多起有重大影响的跨省水污染纠纷,本案是其中一起。
与一般的水污染相比,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污染的河流流经多个省市,因此涉及管辖权问题。
因为水体的流动性和整体性,零散的污染治理不可能解决水污染问题,所以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应当按照流域或者按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对于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条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999年8月6日,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本案中,石梁河水库受到山东省某纸业有限公司、某化工总厂排放污水的污染,有关行政部门虽就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但却没有结果,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跨省执行难,因此应由两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报国家环保总局处理。
本案还属于渔业污染事故。
由于近年来渔业污染事故明显增加,严重危害渔业生产,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又具有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专业条件,比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这类事故方便有利,因此,<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专门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本案中污染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渔政监督管理局委托全国渔业监测网所属的黄渤海区监测站对事故进行调查,是合法有效的。
2.现场调查
当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应及时向渔政、环保部门申报并提供一些具体情况,如养殖水域的水源、污染源(造成污染的单位)以及损害情况等。
执法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进行现场调查,查明污染源的流量及流入现场的
途径,了解污染的特点,并现场录像,采集污染水样,观察死鱼特征并对其进行检验,最后确定调查方案,现场调查应该及时。
调查结果报告是受害者在诉讼中有力的证据之一,本案中江苏省渔政监督管理局委托全国渔业监测网所属的黄渤海区监测站对事故进行调查,黄渤海区监测站出具的本案污染事故调查报告成为法院认定山东省某纸业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总厂造成水污染的最有力的证据。
3.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
〈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达标排放”的原则。
“达标排放”的原则不仅要求排放的污染物的浓度达标,而且要求总量达标。
因为即使所有的排污单位全都达标排放了,也不一定就能满足特定水域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因为所有排污单位的累计排污量很可能会超过特定水体的环境容量,从而导致水污染。
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某纸业有限公司、某化工总厂两个污染源没有达标排放,共同导致了石梁河水库污染,致使水库附近97家养殖户的2 830箱花鲢鱼、草鱼等全部死亡,因此应该承担责任。
[学者建议]
跨界污染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有相当部分排污单位为节省治理成本而规避环境达标义务,从而不惜污染损害下游;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排污企业疏于监管。
法律对水污染责任的划分有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地方政府应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还应责令关停。
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规和规划还规定,国家确定重要江河的省界水质标准,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出境水质符合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
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违法单位应当依法处罚;对继续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污染设备或工艺的单位,所在地政府的经济综合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报请政府责令关停。
因此应该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完善责任机制,把规定落到实处。
① ①本案例参见(昔日渔场今成死湖,养鱼人跨省状告排污企业)载《中国环境报》200l-12-30
4.沈阳冶炼厂非法向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转移有毒化工废渣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案
作者:摘自《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2004-4-3
——析论防止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
[案情简介]
1992年至1993年,发生了辽宁省沈阳冶炼厂两次非法向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转移有毒化工废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沈阳冶炼厂为转移有毒污染物,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无处理能力的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驻绥芬河办事处签订了处理有毒废渣的协议书。
1992年10月和1993年5月,沈阳冶炼厂两次向鸡西市梨树区转移含有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等10多种有毒物质废渣332吨,由鸡西市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驻绥芬河办事处王某等人,将废渣倾倒在距穆棱河约两百米的梨树公路旁、梨树白酒厂等四处。
经黑龙江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环境科研所作的监测评价结论,这一区域的污染物转移对穆棱河下游约二十平方千米范围内的土地、植物,地面水、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
其中,以土壤及植物受到的污染和破坏最为严重,残留在堆放地和附近的铜、镉等重金属污染超标平均为75倍,砷最高,超过标准含量103倍,废渣倾倒现场寸草不生,20厘米直径树木枯死26棵,地下裸露面积500平方米,地面植物受到较严重污染面积约7公顷,污染深度10厘米~140厘米。
地表水受到砷的严重污染,最高超标2 800倍,不同程度的受到汞、铅、银的污染,最高超标分别为8倍、7倍和108倍。
在汛期,对供应鸡西市区50万人口的5号水源地造成严重污染,经化验,该水源三氧化二砷含量超标57倍。
地下水不同程度受到砷和硫酸银的污染。
经预测,在自然状况下,土壤净化需几百年、上千年的时间才能净化到原来的水平。
地面植被恢复需要30年-50年,水土流失恢复原有水平需要50年-90年,地面水恢复原有水平需要30年-50年,地下水恢复需要31年。
由于污染废渣数量大、污染物成分复杂、含量高以及重金属难降解性和砷的高毒性,造成的污染程度大、危害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危险,对国家财产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1994年,黑龙江省环保局、鸡西市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沈阳冶炼厂作出追回个人非法所得2.4万元、扣押一台价值4万元的出租车的决定,并多次到沈阳市环
保局沟通情况,但沈阳冶炼厂拒不承担责任。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以受害人的身份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鸡西中院于199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沈阳冶炼厂和鸡西市化工局限期对污染进行治理。
如逾期不治理,则将治理费用185.5万元给付原告进行治理,并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环境补偿费、人体健康检查费共90万元。
沈阳冶炼厂不服,1996年年初上诉于黑龙江高院。
1996年8月,省高院裁定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撤销鸡西市中院裁决,驳回梨树区政府起诉。
此判定引起鸡西市当地的不满,在黑龙江人大的干预下,1998年10月,省高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此案。
①
[法律问题]
1.防止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的概念。
2.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的法律原因。
3.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构成要件。
4.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方式。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30、34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防止环境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的概念
环境污染转嫁或转移,是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对该区域外的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将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推给他人,从而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污染损害治理责任的社会行为。
例如,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或技术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区,技术较先进的企业将淘汰落后的污染设备转移给技术落后的企业,使被转移地区的环境严重受到污染。
这种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尤其是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使得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承受的环境治理责任越来越多,企业为了逃避污染治理的负担,把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和设备转移至欠发达国家或地区。
有的则在技术和设备更新以后,将淘汰的设备廉价卖给其他没有治理能力的企业。
为防止污染转嫁和转移,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有关规定。
所谓防止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就是为防止污染转嫁。
国家之间的污染转嫁指国家之间转嫁污染或将本国
污染转嫁到公海海域或南极、北极地区。
国内污染转嫁是指国内不同行政区域间转嫁污染或企业向社会转嫁污染治理责任。
(3)按转嫁对象不同,污染转嫁可分为大气污染转嫁、水污染转嫁、固体废物污染转嫁等。
此外还有显性污染转嫁和隐性污染转嫁、污染本身转嫁和污染治理责任转嫁、扩散性污染转嫁和非扩散性污染转嫁、积极污染转嫁和消极污染转嫁等。
西方国家将其大量的垃圾和重污染设备转嫁或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已是一个十分严重的外交、政治和法律问题。
以美国为例,根据有关报道②,每年各地回收的塑料袋和瓶子,大量输往像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这样的欠发达国家。
根据港口资料,单在1995年,美国就输出了超过2亿吨的塑料废料。
接受这些废料的国家有阿根廷、巴西、智利、中国、印度、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等,而亚洲国家是美国输出塑料的最主要之国。
1991年,超过1 500万磅塑胶废料运往菲律宾,3 500万磅运往印度尼西亚,逾7 500万磅运往我国香港地区(其中大部分被转往我国内地)。
除了将垃圾直接运抵我国外,许多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也成为污染转嫁的方式。
污染密集型产业是指那些生产过程中若不加以治理则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
这些污染物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有害,促使环境恶化,影响生态质量。
另外,在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或明显受到影响。
而根据1995年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③,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16 998家,占三资企业的30%左右;其中投资于高度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 487家,占13%左右。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还直接参与将危险废物非法进口到中国的活动。
2.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法律原因
(1)污染转嫁或转移国的法律严格
发达国家环境立法日益严格,环境标准越来越高,对违法者的处罚十分严厉,甚至禁止在国内生产一些高度污染密集产品,是造成污染转嫁的主要原因。
根据1992年世界银行提供的报告,美国石油化工业的环境成本占总投资的比重已高达13%,清除污染费用占行业总产值的1.52%。
危险废物的处置成本也越来越高,每吨成本高达2 000美元。
1990年美国环保局鉴定出3.2万个危险废物场,花费补救清除费用1 000亿美元。
我国香港地区的环境执法也十分严格,对制造业的影响也比较大,《水污染管制条例》、《废物处理条例》、《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噪音管制条例》及《危险品条例》等,对违例者的处罚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