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0e4fcf24b90d6c85ec3ac671.png)
二、管辖制度
1. 合同履行地(18): 程序法与实体法对履行地的认定有所区别,解 释以程序法原则结合实体法作了规定
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指的是产生争议的合同 义务,与诉讼请求、实体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约定地与实际履行地冲突,约定优先;对是否 实际履行有争议的,仅作形式审查 约定是否明确:如守约方所在地管辖、当地法 院等,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有独三包括独立主张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各类民事权益,成为当事人(81.1) 二审申请参加,可以准许(81.2);对于二审中 新加入诉讼的有独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327) 无独三是否为不确定的当事人(82)? 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但第三人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 辅助当事人诉讼,具体情形如:连环侵权、无权 处分、连环合同、保证合同、撤销权诉讼、代位 权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践中可适当区分被 告型和辅助型,考量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法律关 系的性质,决定是否追加;有独三不依职权追加
5.应诉答辩: 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异议,又实体答辩的,不能当然视 为应诉管辖,应对异议进行审查(223) 与移送管辖的关系 211: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指定管辖与“上交下”(41、42):裁定不 可上诉
依职权调查收集(96):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的;(不需要将他人追加为当事人)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011年颁布的法律
![2011年颁布的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0c1e84282af90242a895e513.png)
2011-2012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2-20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2-16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1-14颁布机构: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共同做好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1-08颁布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10-29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0-19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10-12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编辑部关于国庆假期高检网服务器检修的公告[有效]颁布时间:2011-09-30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9-21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有效]颁布时间:2011-09-21颁布机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有效]颁布时间:2011-09-09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9-0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11-08-31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有效]颁布时间:2011-08-26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8-26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8-18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效]颁布时间:2011-08-09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11-08-08颁布机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8-0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8-01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颁布时间:2011-08-01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7-29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颁布时间:2011-07-20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11-07-13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效]颁布时间:2011-06-30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06-30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6-30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06-30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有效] 颁布时间:2011-06-1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颁布时间:2011-06-0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5-2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5-09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11-05-06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5-0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5-0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8颁布机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6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5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5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2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2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2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2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2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2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2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4-21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4-18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4-18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4-12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4-10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3-28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3-28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3-23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3-1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赔偿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有效]颁布时间:2011-03-11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3-10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3-10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3-03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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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1-01-26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1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10颁布机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0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有效]颁布时间:2011-01-07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06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有效]颁布时间:2011-01-0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120f939483c4bb4cf6ecd14c.png)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4、执行期限;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2、强制迁出的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396cc0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29.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法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74ae87a1711cc7931b71665.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c80318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b4.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26ecf3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07.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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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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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具体包括哪些?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三)审判组织信息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大家都知道,信息公开是一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很重要,同样的,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也是很重要的。
可能大家对于最高院审判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具体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负责人:审判流程公开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周强院长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和瓶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并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意见和规定,在全国确定了2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开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和微信,这些举措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推进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决心。
审判流程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载体。
司法民主的实现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地双向信息互通和互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它的建成运行,一则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依法、全面、主动、及时地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使司法过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将司法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二则使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参与司法过程,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了便捷、实用、可靠的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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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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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7•【文号】法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针对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1.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2.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1)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2)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及时向下级人民法院交办;(3)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减少传统来人来信方式信访。
5.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1)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2)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对辖区法院进行通报;(3)将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4)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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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7•【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与执行手段一是关于法院系统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进一步密切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之间的关系,争取案件后期执行上的主动权的建议。
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立案、审理时不考虑或者疏于考虑后期执行的立、审、执脱节,导致错失财产保全时机等造成执行被动的现象。
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第13条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
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后,为了彻底解决立案、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问题,我们起草了《关于立案、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协调运行的意见》,拟于近期下发。
二是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的建议。
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让“老赖”得逞。
“强制执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否则判决内容难以实现,司法权威也无从谈起。
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贯彻的工作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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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796a8e5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a8.png)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
法院阅卷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律师法院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享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律师有权查阅案件材料,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卷宗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审判人员会议记录等。
2.法院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记录、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记录、勘验笔录等。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申请阅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说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时间。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阅卷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阅卷。
3.指定阅卷时间和地点法院批准阅卷申请后,应当指定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4.律师阅卷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案件材料。
5.复制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需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复制申请,经法院同意后进行复制。
五、律师阅卷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https://img.taocdn.com/s3/m/fe8f4ec7d15abe23482f4d2b.png)
「直击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5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看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民诉法解释》518条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文就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法明传(2016)759号】第二条第2款【多措并举,尽快促使涉民生案件得到有效执行】用足、用尽各项执行措施。
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快速反应作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等,集中对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要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措施;要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起自诉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f46fc62d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4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理解】一、执行异议的消极立案(一)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司实践中,存在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即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对当事人不作出相应书面答复,消极对待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现象。
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有所反映:一是有的地区信访申诉案件与该地异议案件的数量相比来看,存在较大反差。
例如,根据20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2012年5年间广东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所做的相关调研,该省每年处理涉及信访案件大约为2600余件,而全省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每年却不足2000件。
二是有的地区法院没有或者很少有异议案件,但却是执行信访的高发地区,信访内容往往集中反映法院违法执行的有关情况,还有的地区其异议率远低于该省份其他地区的异议率。
三是从信访申诉的内容来看,一些信访人到上级法院反映的都是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不处理、不答复、不说明和不立案问题。
(二)执行异议立案难的主要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法院由于行政干预、保护本地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或人大代表等因素,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漠然处之、不予理睬,长期不立案也不答复。
2.对执行异议制度不重视。
个别法院及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执行异议制度是阻碍执行、给执行工作“添麻烦”,从思想上抵触和抗拒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对相关法律不遵守、不执行,存在消极抵触的情形。
3.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缺乏流程管理。
有的法院没有把执行异议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随意、混乱,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做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由执行实施人员审查是否决定立案,而这些实施人员为了尽快执行案件,从动机和根源上不愿意对异议立案受理,有的执行异议案件甚至成了“抽屉案”。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55f3a8bd0d233d4b14e69ca.png)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发布时间: 2011-10-21 08:50:2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https://img.taocdn.com/s3/m/fb067fc7700abb68a982fb45.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06]3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12.23【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为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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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法发[2014]1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03
【实施日期】2014.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政务网)下设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建立查询执行流程信息的功能模块。
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务网上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开设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入口,提供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功能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链接。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电话语音系统,在立案大厅或信访接待等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供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社会公众查阅有关执行公开事项。
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建立电子公告屏、在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中增加12368智能短信服务平台、法院微博以及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
第三条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