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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个相关定义
国际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的各种关系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线: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此外,在群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内⽔:领海基线以内的⼀切⽔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内海、港⼝、海湾等;(对于群岛国⽽⾔,是指群岛⽔域内的河⼝、海湾、港⼝封闭线以内的⽔域)
海湾:海洋伸⼊陆地形成明显⽔曲的⽔域,其海岸可能属于⼀国或多国。
港⼝: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设备,⽤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
领海:沿海国陆地领⼟和内⽔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代海域。
对于群岛国⽽⾔,是指,群岛⽔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
但是,这⼀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
⽬
前,12海⾥是⼤
多数国家采⽤的领海宽度,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12海⾥,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
⼆、沿海国可在领海内⾏使的权利
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
2、⾃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3、海上航⾏和空中飞⾏管辖权;
4、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6、国防保卫
领海内的管辖权:
⑴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或事物享有排他性
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⑵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以及军舰和其他⽤于⾮商业⽬的政
府船舶就不能⾏使管辖权。
⑶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害通过。
⽆害通过:
⑴⽆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这也是⾮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权利。
⑵⽆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害通过权。
三、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
1、毗连区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使必要管制的⼀带海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
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在其领⼟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为。
实践中,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管制。
2、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的⼀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体和海床及其底上。
法律地位:
(1)⾮固有性
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沿海国固有的权利,沿海国必须宣布建⽴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否则,领海以外的这个范围仍是公海的⼀部分。
(2)经济性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主要是与⾃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
(3)专属性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是专属权,任何其他国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此区域进⾏勘探和开发。
沿海国可⾏使的权利:
(⼀)⽣物资源的养护和利⽤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管理
(三)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科学研究
(四)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五)和平时期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军事活动
3、⼤陆架
⼤陆架通常是指从⼤陆海岸向外⾃然延伸,直⾄⼤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法律意义上的⼤陆架沿海国的⼤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的全部⾃然延伸,扩展到⼤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陆架包括陆地领⼟的全部⾃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如果到⼤陆边缘超过200海⾥,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
⼤陆架上的⾃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沿海国对⼤陆架的权利:
(1)开发⾃然资源。
即勘探、开发和利⽤⼤陆架海床和底上的所有⾮⽣物资源和⼤陆架海床上的定居种⽣物。
(2)授权和管理为⼀切⽬的在⼤陆架进⾏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
(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的权利。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划界图
四、公海
1、概念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或群岛国的群岛⽔域内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于和平⽬的。
3、公海⾃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由,它们包括:
航⾏⾃由、飞越⾃由、捕鱼⾃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岛屿和其他设施的⾃由、科学研究的⾃由
4、公海管辖
(1)船旗国管辖
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
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船舶的管辖。
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的船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使⾏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 (2)普遍管辖
为了维持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的违反⼈类利益的国际性罪⾏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预和管辖。
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法⼴播等⾏为者。
管辖的⽅式为登临检查、扣押或逮捕
登临权:⼜称临检权,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检查的权利。
各国在⾏使登临权时遵守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登临检查的对象只能是商船,⽽不能是军舰和国家公务船舶,因为别的国家的军舰和国家公务船舶有管辖豁免权。
⽽且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根据认为船舶有海盗⾏为或其他国际犯罪的嫌疑。
如果嫌疑经证明是没有根据的,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任何犯罪⾏为,对该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扣押和逮捕均系由军舰将经查确实犯有罪⾏的船舶或⼈员拿捕,并由拿捕国法院判定应处以惩罚的⽅式。
(3)保护性管辖。
这是沿海国为维护其本国利益对某些违反其法律和规章的⾏为的管辖延伸到公海实施的情况,也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
这种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现在“紧追权”上。
紧追权,指沿海国的军舰或军⽤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内违犯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追逐直⾄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的权利。
(紧迫性、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