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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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2]7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3
【实施日期】2012.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2〕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高效、有序、可靠、安全运行,实现本市投资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促进项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库的建设及应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库是由本市多个部门共建共享的统一投资项目管理平台。

各部门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项目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范围为本市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涉密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为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包括由国家、自治区、本市以及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投资项目和已列入各类专项计划的项目;储备项目为未正式开展前期工作的规划实施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

项目库管理的信息范围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审批信息、项目进展信息以及项目投资信息等。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协调、指导、监督、推进项目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全面工作。

市经济信息中心在市发改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库的技术支持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申请中央、自治区和本市财政资金的项目,申报自治区、本市重点项目,列入各重点投资计划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给予政策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进行筛选。

第六条项目库的操作须严格按权限执行,项目库的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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