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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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公布日期】2009.07.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管理,强化信息化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和推广应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信息化示范项目是指:
1、已列入信息化试点的信息化项目示范。
对我市社会信息化、经济信息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典型信息化示范项目。
2、本市软件企业开发和承建的信息化项目示范。
对于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
发展,具有宁波特色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信息化项目。
对本市软件企业进行开发和承建的项目,优先列入信息化示范。
3、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重点推进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部门协助做好当地信息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及初审上报等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信息化示范项目组织认定。
第四条市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效果优先、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项目申报范围:
1、已列入信息化试点的信息化项目。
要求申报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已被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当年列入除外),已按照试点申报材料所述计划完成项目。
申报单位在试点期间,能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信息化建设,积极配合试点的各项工作,且项目信息化应用效果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一定创新性和典型代表意义、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
2、本市软件企业开发和承建的信息化项目示范。
由项目应用单位申报,要求项目已按计划完成实施且应用效果明显。
3、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年度重点推进的信息化项目,列入国家级及省级部门行业信息化试点的项目。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各县(市)、区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信息产业局上报项目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属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信息产业局上报项目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市信息产业局接到认定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初审、预选,并会同市
财政局委托宁波市信息化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认定评审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认定材料:
1、应用本地信息产品示范项目奖励和信息化示范项目补助申报表及材料清单。
2、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及应用情况、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思路等。
5.项目获奖证书(市级以上奖项)。
示范项目认定材料电子稿一份,纸质一式四份。
所有材料必须制成A4纸规格,除签名处外应以打印或印刷制作,表格须与所附资料装订成一册。
第九条认定程序:
1.查阅:查阅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认定材料,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2.现场查验:通过实地查看,验证认定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应用效果。
3.分析认定:根据审阅和查验的情况,由专家组分析认定,对项目的实施、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认定意见。
对认定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认定专家组根据各项目的认定意见,提出年度候选的信息化示范项目,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年度信息化示范项目。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对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的年度信息化示范项目,要做好项目的宣传推广,每年出版《20××年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引领宁波市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资金补助,按《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信局〔2008〕37号)执行,具体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应用效果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应用本地信息产品示范项目奖励和信息化示范项目补助申报表及材料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