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需求情况填报和建筑业企业人员技术职称培训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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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苏建建管〔202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连政办发[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园林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切实提高商品房质量,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和热力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负责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参评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苏建人〔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建人〔2020〕81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园林(市政)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0〕41号)文件精神,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将2020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一)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我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给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给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

涉及以上地区职称有关问题,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主管部门。

(四)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评审的,须提供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提供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的委托函。

(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0号)规定,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符合学历资历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系列职称,具体评审标准按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新证书编码规则1.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停止使用。

2.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为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工程项目信息关联,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含部分地区自有审批系统)施工许可编码统一使用18位编码,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2015年5月1日前,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及部分地区自有施工许可审批系统,需按新版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新证书编码规则要求同步改造完毕。

江苏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表填写范例

江苏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表填写范例

江苏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表填写范例地区:江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单位:姓名:需由本人亲笔签字申评专业:见填表说明申评级别: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申评专业组:见填表说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供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使用。

表1-6由被评定者填写,表7-11由人事组织部门填写。

填写内容应经人事组织或档案保管部门审核认可。

编号由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编制。

2.一律用计算机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明确写清毕业、肄业或结业,“懂何外语,达到何种熟练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听、说、读、写及笔译、口译能力。

5.“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

6.专业组见《评审办法》(港航土建专业: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土木工程(工民建)等;路桥专业: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机械专业:工程机械、港口机械、船舶机电、其他机械类专业)。

7.“考核鉴定”指任职后几年考核综合情况的评价。

8.“本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指当年的考核情况。

9.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10.其它要说明的问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XXXX年XX月民族:参加工作时间:最高学历:原籍出生地点:XXXX年XX月___(肄、结)业时间: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见填表说明学校:只填写最高学历专业:学制:学位:现(兼)任行政职务及时间: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工程师,XXXX年XX月XX经理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助理工程师,XXXX年XX月审批机关何时何地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务,有何社会兼职:何时何地授予何种学术荣誉称号:何时何地参加何种党派任何职务:___,XXXX年XX月,___英语懂何外语,达到何种熟练程度:较熟练地阅读和笔译英语资料,并能运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会话。

工作经历起止时间:XX年XX月——XX年XX月要求时间不间断,有连续性单位职务:施工员、质检员、项目经理等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路桥工程施工,工程计量等等证明人:培训研究情况(包括参加专业研究、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建筑施工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研究——以H_公司为例

建筑施工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研究——以H_公司为例

安徽建筑中图分类号:F426;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359(2024)1-0188-02DOI:10.16330/ki.1007-7359.2024.1.0690引言近二十年以来,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建筑施工技术不断进步,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除了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符合要求的人才外,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起符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

但是受制于行业特性和企业机制等因素,施工企业人才培养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人才培养体系无法支撑起企业发展战略。

必须探索出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人才培养体系,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1H 公司人力资源现状1.1人力资源总体情况目前H 公司员工总人数996人,其中30岁以下员工占比55%,35岁以下员工占比77%,45岁以下员工占比91%,员工平均年龄32周岁。

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59%,专科学历员工占比34%。

拥有中高级职称的员工占比27%,拥有各类职称的员工占比57%。

持有各类注册、职业证书的员工占比达31%。

H 公司员工整体偏年轻,且知识水平较高。

1.2人才引进和流失情况近十年期间,H 公司共招聘引进879名人才,其中高校毕业生718人、成熟人才161人,年均招聘引进88人。

所引进的879名人才中有205人流失,其中高校毕业生157人、成熟人才48人,人才流失率为23%,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1.3骨干人才储备情况H 公司专职经营人员占比为3%,低于优秀企业5%的人数比例,市场经营人员较缺乏。

在项目经理团队中,35岁以下人员占比达到60%,项目经理偏年轻化,整体经验能力有待加强。

项目部门负责人和后备骨干人员,平均每个项目部只有6人,数量严重不足。

整个公司关键人才、骨干人才储备不足,人才梯队尚未形成。

2H 公司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2.1高学历人才招聘不足近十年招收了35名研究生,仅占招聘总量的4%,不仅数量少,而且占比低。

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

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

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建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容及新旧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由住建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是对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响应,基本体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总体利好表现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对于大家一直关注是否取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可以推断是不会取消的,而且根据两次通知间隔时间推断,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增加,大家可安心备考,早日通过考试。

各专业细化分析新标准颁布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仅就总承包资质分析):1、人数较多的专业,但需求量没有变化的:公路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公路资质要求本专业。

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2、需求量增加较多的专业:机电、市政新标准中多个专业要求有机电一建,需求量自然增加。

市政专业一建数量比公路略少,但市政企业远多于公路企业,并且近几年资质审批中,公路资质审批数量也远少于市政资质,东部省份一年能过10多个市政资质,也就过一两个公路资质。

市政资质原来不要求本专业一建,现在要求了,市政企业数量众多,要全部换成本专业,需求数量也就增加了。

3、需求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多的:水利水利一级原来就要求本专业一建15个,新标准没变化;水利二级资质要求6个一建,但水利二级资质的企业不如市政多,水利一建需求数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增幅那么大4、需求数量可能减少的专业:建筑原标准除了公路、水利资质,其他的资质都不要求本专业一建,好多企业资质本专业一建也就占三分之一,因建筑一建人数众多,价格适中,都用建筑专业一建来补充数量。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有关要求执行:(一)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职称评委会,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建筑业统计报表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说明

建筑业统计报表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说明

建筑业统计报表《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说明一、企业用户注册1.登陆网站:江苏建筑业网统计信息频道(),点击[本省企业用户入口]—[用户注册]。

2.软件使用许可证号和企业代码由主管部门通过短信发给各统计员。

3.企业子代码输入:004.上级管理部门代码:0013205835.法人单位代码:即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意输入格式,要和代码证上格式相同。

6.“是否有子企业”和“是否是集团”都填:否。

7.注册完后请打电话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

二、系统安装可在网上直接搜索“江苏建筑业网统计信息频道”(),点击[本省企业用户入口]—[软件下载]。

下载最新版的“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企业版安装程序(企业版)”,下载后双击安装程序进行系统安装,整个安装过程中按照提示一步一步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桌面上会生成“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企业版)”可执行程序图标。

三、系统登录企业点击桌面上生成的“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企业版)”程序图标,在登陆界面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登陆用户名为单位注册时的九位企业代码加两位企业子代码00,共十一位,登陆密码为单位在注册时自己填写的密码。

注意:企业在登陆时正确选择“年报”“季报”“月报”,并选择相应的年度、月份。

2010年年报选择“年度2011”,“月份12”登录。

2011年度第一次上报报表为“季报”选择“3月份”,逢6月、9月、12月也是季报,其余月份是“月报”。

四、企业信息填报(一)企业基础信息用户登陆后,系统弹出“企业基本信息”窗口,在该窗口中,系统会自动把企业注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内容带过来,比如企业名称、企业资质证书编号、是否有分公司、是否集团成员等。

企业再把该表中的其他信息填写完整保存。

注1:注意该窗体中所有打“*”的指标,都必须填写完整才能确认保存;(二)法人单位基本信息(101-1表)当用户将“企业基础信息”填完并保存成功后,系统将自动打开“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表”,企业把该表中信息指标填写完整保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现场行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监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二、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下同),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三、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不含二级)的监理人员,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四、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可担任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可担任监理员。

六、取得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二级注册执业资格、省监理工程师以及省监理员证书的省外监理人员,在我省只能担任监理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苏政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建筑业改革,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江苏建造”品牌含金量,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培育30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150家具备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科技赋能成效明显,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加快应用,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初步建成建筑强省。

再过5年左右时间,江苏建筑业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

培育2-3家产值过千亿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建成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标准体系和政策体系;进一步丰富“江苏建造”品牌内涵,基本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更高水平建成建筑强省。

三、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建筑业向更宽领域拓展。

1. 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经2018年12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先行在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的部分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中调整承包工程的范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一我省建筑市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简化省外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进苏资质资格核验手续1.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苏承揽业务,不再单独进行信息登记。

企业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时,一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施工项目经理部所需要的非注册人员信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资料的公告》(苏建公告〔2015〕50号)要求办理,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3.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项目监理机构所要求的非注册人员信息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4. 取消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手续,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代理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并上传原件扫描件后,按照《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文件要求办理即可。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豫人社办〔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61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5日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总则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

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必备条件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

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

专业技术资格
考核认定表
单位
姓名
申报专业
拟定资格
填表时间:年月日
连云港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个人声明
本人申报系列专业(学科)
资格。

现特此声明:本人在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参评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声明人(签字):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考核认定各级专业技术资格使用(一式三份)。

2.填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具体,并按表页下“注”的要求填写。

表内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并装订入内。

3.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
注:毕(肄、结)业情况应在栏目中注明。

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注:“本人起何作用”分为主持、参加、独立承担。

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核实情况
组织意见
考核认定备案情况
注:“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栏,应在“具备”前写明“已”或“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对涉及产权保护、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文件清理工作布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备注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加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1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99号2007年5月30日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11号2007年12月18日3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5日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10月16日5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3〕69号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38号2004年10月11日7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号2011年2月18日8连云港市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34号2006年7月21日9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6号2014年11月12日10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59号2009年12月31日11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3号12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1号2009年10月22日1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3号2013年6月28日14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8号2010年9月29日15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11月6日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2号2009年7月9日17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9〕173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65号2004年12月22日19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93号2008年9月5日20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15号2004年6月4日2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台山隧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3年12月31日22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3号2010年6月29日2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6号2011年7月26日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29号2006年8月30日25连云港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3月20日26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74号2008年7月21日27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6号2007年12月6日28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2号2010年6月1日29连云港市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4号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市区残疾人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14日31连云港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8〕154号1998年8月20日3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10〕104号2010年7月28日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72号2005年11月7日3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155号2010年10月8日35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157号2004年7月23日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3号2011年8月24日37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发〔2002〕170号2002年10月8日39连云港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1号2005年8月31日4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41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1号2008年1月22日42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87号2002年5月15日关于在全市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3月26日44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5号2011年11月11日45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6日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实施主体备注1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4〕82号1994年5月24日市总工会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1998〕74号199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97号1998年5月28日市财政局4连云港市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行政区划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8〕112号1998年10月28日市国土局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197号1998年11月9日市水利局修改6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97号2000年6月21日7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0〕106号2000年7月5日市人社局8转发市医改办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7月19日市人社局9批转市房改办等单位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31号2001年3月16日市住房局10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73号200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11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111号2001年7月30日1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1〕150号2001年10月20日市水利局修改13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155号2001年10月22日市民政局1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202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15转发关于对实行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191号2001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16关于公布减免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30号市民防局17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70号2002年4月15日市城管局18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78号2002年4月22日市水利局19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08号2002年6月19日市国土局20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2002年7月1日市城管局2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42号市法制办22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市人民政府令2号2002年9月30日市民政局2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2〕169号2002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修改24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87号2002年10月30日市民防局修改25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92号2002年11月11日市档案局26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3〕80号2003年5月13日市国土局修改27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90号2003年6月2日市质监局28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92号2003年11月6日市人社局29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35号2004年2月20日市建设局3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4〕29号200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3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76号2004年5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32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151号2004年7月13日市法制办3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06号2004年9月2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3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5号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办35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6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6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7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7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5〕51号2005年3月22日市审计局38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5〕107号2005年6月6日市水利局修改39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3号2005年9月1日市卫计委4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8号市财政局41连云港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83号2005年11月29日市法制办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8号2006年1月13日市公积金中心4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号令2006年1月18日市城管局44连云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7日市建设局45关于全面推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33号市法制办46连云港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07号2006年5月25日市物价局47关于加强田湾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6〕132号2006年7月21日市发改委48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59号2006年10月23日市档案局49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210号2006年11月16日市城管局修改50连云港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1号2006年12月22日市法制办51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5号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5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254号2007年1月4日市国安局5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7号2007年1月9日市卫计委54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40号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5关于转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60号2007年3月31日市水利局57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89号2007年5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58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25日市民政局59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188号2007年9月25日市公积金中心60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市档案局6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73号2007年10月16日市民防局修改62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174号2007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修改63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5号2007年12月6日市民政局64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30日市国土局65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4号2007年12月31日市住房局6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25日市司法局67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55号2008年4月25日市卫计委68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60号2008年5月14日市民防局修改69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64号2008年6月5日市工商局修改70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77号2008年7月8日市住房局71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8〕85号2008年7月24日市信访局72连云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8号2008年10月29日市住房局7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8〕142号2008年11月21日市商务局74《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2日市交通局75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55号2008年12月4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76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49号2008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77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9号2009年3月6日市民政局78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市发改委79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海岸线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51号市海洋渔业局80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7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1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8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5月13日市建设局83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66号2009年6月15日市经信委8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4号市经信委修改8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102号2009年7月31日市工商局86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12号2009年9月24日市人社局87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发〔2009〕186号2009年12月6日市民政局修改88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2号200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修改89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56号2010年4月10日市气象局90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4号2010年7月2日市交通局91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5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2连云港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6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7号2010年9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10〕123号2010年9月19日市司法局95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205号2010年12月26日市物价局96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11号2010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97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号2011年3月3日市规划局98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5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100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7号2011年5月30日市法制办101关于进一步明确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8号2011年6月2日连云港海事局102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9号2011年7月7日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10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局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部门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1号2011年7月26日市海洋渔业局105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2号2011年8月7日市农委106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4号2011年9月25日市城管局107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6号2011年12月11日市审计局10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7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8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9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1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1号2011年12月27日市人社局112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2号2011年12月30日市住房局113连云港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3号2011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114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4号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局115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5号2011年12月31日市发改委116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1号2012年2月17日市交通局修改117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2号2012年2月29日市国土局118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3号2012年5月6日市财政局修改119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1号2013年2月17日市城管局120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2号2013年2月28日市质监局121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4号2013年8月23日市残联122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5号2013年11月2日市公安局123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1号2014年1月11日市建设局12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2号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办125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2014年2月27日市人社局126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4号2014年10月30日市城管局修改127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5号2014年11月10日市住房局128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2014年12月20日市审计局129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1号2015年5月8日市人社局130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2号2015年5月22日市民政局131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4号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132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6〕2号2016年9月1日市经信委13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6〕1号2016年9月1日市民政局134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1号2017年3月15日市药监局135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2号2017年7月3日市法制办136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3号2017年7月12日市工商局137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4号2017年7月19日市教育局138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5号2017年8月30日市住房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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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工
起重工
砧细工
木雕工
石雕工
砧刻工
泥塑工
彩绘工
推光漆工
匾额工
砌花街工
高压电工
低压电工
维修电工安装ຫໍສະໝຸດ 工高空作业操作证书的工人起重作业操作证书的工人
线路架设工
变电安装工
核级焊工
瓦工
除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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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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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人员技术职称培训申报评审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附件1
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缺口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单位
资质类别:
资质级别:
名称
标准人数
现有人数
缺口人数
备注



建筑工程一级
建筑工程二级
公路工程一级
公路工程二级
水利水电工程一级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
矿业工程一级
矿业工程二级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机电工程一级
机电工程二级
铁路工程一级
类别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及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现专业技术资格
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培训科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填报人:联系电话:
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
通信与广电工程一级
民航机场工程一级
合计






施工
质量
安全
材料
资料
劳务
造价
测量
试验
标准
机械
合计




施工船员
桩机操作工
电工
焊工
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防水工
油漆工
抹灰工
钢筋工
测量工
混凝土工
模板工
爆破工
起重信号工
架子工
木工
砌筑工
镶贴工
石作业工
水电工
机械设备安装工
管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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