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系统运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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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
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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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60/ki.1674-098X.2018.21.053
电网企业“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系统
运行管理体系

王文天
(国网镇江供电公司 江苏镇江 212001)
摘 要:作为电力系统“源网荷储”协调优化模式的核心连接点,电网企业有必要进行治理体系的创新,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文章首先对电网企业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背景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系统运行的管理需求,通过对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中的不适应性进行系统检视,界定清晰相关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健全合同保障机制以及加强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建设的内部控制机制等措施来实现源网荷友好互动。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积极推动了管理机制的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益。

关键词:源网荷储 友好互动 管理中图分类号:TM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8)07(c)-0053-03
①作者简介:王文天(1971—),男,汉族,江苏镇江人,硕士,高级政工师,主要从事电力营销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转型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需求季节差异越发凸显,空调用电负荷不断攀升,用电尖峰越发明显。

同时江苏区外来电比例逐步增加,至2020年,江苏电网最大受电电力占全社会最大用电负荷的比例将由目前的20%上升到42%[1]。

为应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江苏省电力公司着力实施“大规模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即遵循安全、友好、高效的原则,开展电源侧灵活调控和负荷侧快速响应,依托智能电网实现源荷动态匹配,提升特高压直流双极闭锁等严重故障情况下的电网弹性恢复能力,提升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和充电负荷的弹性互动能力[2-4]。

该系统通过快速精准控制客户的可中断负荷,将大电网的事故应急处理时间从原先的分钟级提升至毫秒级。

与传统事故应急的由电网调度人员直接拉路切除整条线路负荷相比,该系统不仅处理速度大大加快,而且精准控制到特定大用户的特定负荷,最大程度地
降低了对居民和重要用户的影响[5]。

源网荷协调优化模式是能源互联网的核心和纽带,能够更为广泛地应用于整个能源行业,与能源互联网的技术与体制相结合,形成整个能源系统的协调优化运营模式。

1 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系统运行的管理需求
作为电力系统“源网荷储”协调优化模式的核心连接
点,电网企业面临的问题更加多样化。

具体到江苏地区,一是特高压大规模馈入对江苏电网安全水平与抗事故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二是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对江苏电网安全调控与平稳运行带来新挑战。

三是电动汽车快速发展对电网互动服务与协调控制带来新考验。

这些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得电网企业有必要进行治理体系的创新,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

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是一种全新的调控模式,系统结构(见图1)。

现有电力管理规范对于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运行尚不能进行全面、具体的规制,尤其是在产权界定、合
同约定等方面,可能产生不适用性,从而影响源网荷友好
互动下需求响应的效果。

因此,急需对现行电力管理进行完善,针对可能存在的电力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而对现行的电力进行更加完善的管理。

2 电网企业源网荷友好互动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全球能源互联网战略,落实源网荷友好互动建设部署,检视现行管理规范在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建设运行中的冲突与空白,有针对性地通过界定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相关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健全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合同保障机制、加强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建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诉讼应对机制等途径,最大限度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为实现源网荷友好互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1 对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中的不适应性进行系统检视
现行的管理方法在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中存在许多不适应性,应当定期对不适应性进行系统检视。

我国电力管理法律规定可分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国家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等级。

其中,与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法律层面的《合同法》与《电力法》;行政法规层面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部门规章层面的《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与《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用以规制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所存在的不适应性逐渐暴露出来。

在广泛深入实践的基础上,这种不适应性才得以进行系统的检视,并以此作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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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法制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运行需要解决工程建设、产权界定、合同约定等方面法律问题,涉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然而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并没有实现良好的衔接,极大的影响了电力管理规范体系的实施效果。

作为电力需求侧改革的重要举措,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是国内首套基于实时可中断负荷快速响应的特高压直流故障应急处置系统。

该系统一改传统的负荷管理模式,通过对负荷资源的分类、分级、分区域管理,实现电网、负荷、储能等资源的互济协调。

在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已经超出了现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规制范围。

对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及时的解决,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将会阻碍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不断进步与完善。

2.2 相关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界定清晰
电力设施具有一体性的特征,即电力及电力设施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通常连为一个整体。

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产权,就难以区分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

一般而言,电力设施的产权界定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意义:
一是物权法意义。

电力设施产权的分界点是电力设施产权范围的分界处,有助于界定电力设施产权所有人所拥有的设施所有权。

电力设施作为一种财产,其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所有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是合同法意义。

供电方在履行供用电合同时应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因此,确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有利于解决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使供用电合同双方履行时有一个明确的履行地点。

三是侵权法意义。

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电力设施产权的确定,有利于界定损害赔偿责任人。

四是程序法意义。

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也是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依据之一,当供用电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除此以外,清晰的产权有助于明确电力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维护责任,这对于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顺利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现行法对于电力设施产权的界定存在以下四种标准:(1)电表标准,根据《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这就是说,用电计量装置(电表)可作为判断输电线路设施产权分界的界点。

(2)电表外标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断路器、支撑物、电杆的位置可作为划分输电线路产权分界点的标准。

(3)约定标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由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格式合同允许供、用电双方对输电线路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和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进行约定。

(4)事实行为标准。

根据《电力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电力设施的投资者基于投资行为,可以取得所投资的电力设施的产权,这种产权取得系属物权的原始取得,简言之,即“谁投资、谁所有”。

在实践中,一般以事实行为标准为产权界定的原则,并针对供用电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电表标准或者电表外标准。

然而,现行法律规范对电力设施产权界定的标准不能完全适用于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安装或改造。

作为多方面、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在用户侧重点表现为对用户负荷点的施工改造,这将为源网荷友好互动中的自动化运作提供基础。

对用户负荷点的施工改造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于具备满足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要求的开关的用户,为其安装信息通信系统;二是对于不具备满足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要求的开关的用户,为其进行开关改造并安装信息通信系统。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者——电网企业享有信息通信系统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应无疑义,这也是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有序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对于开关的产权归属则仍有探究的必要。

其原因在于,在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进行限电的情形,那么电网企业可以按照预先获得批准的限电序列,通过信息通信系统控制开关,对用户不重要的部分负荷予以断电。

在限电情形经过后,通知用户自行恢复开关,重新获得电力供应。

信息通信系统虽然安装在用户处,但其管理、维护的权限与责任完全归属于电网企业,用户不可进行操作,以免造成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故障。

但是,开关部分的管理是需要电网企业和用户在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的,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

2.3 健全合同保障机制
供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指的是供电人向用
统一
建模
“源网荷”特性
及互动行为建

“源网荷”特性及互动行为建模“源网荷”柔性
互动协调控制策略和技术
“源网荷”柔性互动协调控制策略和技术间
特性
调节范围安全


“源-网-荷”互
动能力识别
“源-网-荷”互动能力识别柔性互动环境下的电网分析方法
柔性互动环境下的电网分析方法图1 源网荷互动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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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电。

由于电力不能储存,对电力的生产、供应、使用是同时进行,一次完成,因此供电合同不存在退货问题。

二是合同系属格式合同。

即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经由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

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

三是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四是供电合同还具有很强的计划性。

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能源,供电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合理地分配电力,实行计划供电原则。

在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中,对于完成相关电力设施升级改造的用户,在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及有序用电时,将改变原有拉限全部负荷或跳闸轮次开关的方式,仅对可中断负荷进行快速控制。

无论是电网企业与用户原先签订的供电合同中,还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种情形都没有详细的约定或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格式合同解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电网企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就有可能陷入诉讼不利的状态。

因此,要保障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有序运行,电网企业有必要与用户之间就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设备安装、运行管理、调控流程、责任承担等作出补充约定。

一方面,由于供电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经批准而形成的,因此对于电网企业和用户来说,一般不能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动。

同时,由于不是所有的用户都参加了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因此在原有供电合同上进行修改,对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相关条款进行重新约定,并不现实。

另一方面,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在国内系属新兴事物,而法律天然的具有滞后性,难以及时针对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作适当的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为明确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运行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依据可循,电网企业应当就此与同意参加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用户签订补充协议。

2.4 加强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建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结构复杂,控制环节及企业内部部门之间交界面较多。

为实现系统的有序运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主动作为、主动配合,细化明确系统建设要求及日常运维护、专业管理、缺陷处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建设有序、平稳运行。

(1)履行告知义务。

在建设阶段,营销部门向用户释明源网荷互动体系建设的背景、目的等内容。

完成网荷互动终端升级改造的用户,在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及有序用电时,将改变原有拉限全部负荷或跳闸轮次开关的方式,仅对可中断负荷进行快速控制,力求降低电网事故处置及有序用电对用户生产生活的影响。

与此同时,电网企业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争取将实施可中断负荷分类响应改造用户纳入需求响应补贴范围,根据需求响应协议约定,对参
与负荷中断用户进行经济补偿。

在获得用户认可后,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并将释明的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签字确认。

(2)加强施工质量管控及安全督查。

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图纸开展施工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手续,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要求,杜绝质量隐患。

安全管理部门开展针对性的专项督查。

(3)做好资料交接和培训。

对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协议、图纸、验收资料等进行认真组织审查,及时归档。

相关部门开展多层次、多专业的培训,全面提高实战水平。

(4)明确投运后的职责分工。

源网荷系统投运后,调度控制部门负责快速切负荷系统的专业管理,负责设备运行监视、策略制定和定值整定,加强与上级调度的联系,确保紧急协调控制系统的协调。

营销部门负责营销负控主站系统专业管理和运维,做好用户负控终端的日常巡视和运维管控。

运行检修部门负责站内相关设备运维。

信息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传输通道的运维和专业管理工作。

(5)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

营销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并与系统控制涉及到的可中断用户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为后续顺利实施精准负荷控制创造有利条件。

3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产权归属机制、合同保障机制、内部控制机制、诉讼应对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形成了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法制管理体系,从而为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的有序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强化了电网企业与客户的换位思考,加强了企业与用户的沟通交流,使用户的权责法律意识全面增强,取得了潜在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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