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气象服务竞赛总结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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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6.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7.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
灾害防御工作。
8.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臵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10.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11.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臵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1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1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15.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6.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17.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1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9.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20.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臵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1.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臵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22.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臵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臵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3.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
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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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
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冻害、霜冻、低温冷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霾、连阴雨、渍涝、干热风、凌汛、酸雨、气象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作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大气污染共28类。
25.气象灾情上报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情况以及气象灾害的社会经济影响等16类共96项。
26.灾情直报:当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涉及的气象灾害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按照上报终端内容、格式、单位认真填写灾情;灾情填写后应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在灾情发生6小时内,通过决策服务平台中的直报系统上报重要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12-24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省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汇总、上报;各级气象部门对于收集上报的灾情数据应当同时在本地进行存储。
27.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臵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
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制度。
当发生小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中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大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特大型气象灾害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29.各级气象部门将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迟报、漏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气象灾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
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30.月、年和历史灾情(灾情普查)上报基本信息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按照规范填报。
附表2 气象灾情上报基本字段及属性
31.农业影响:‚灾农作物名称‛指遭受本次灾害的各种农作物名称;‚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含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作物受到灾害影响的范围(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因灾减产3成(含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8成(含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
32.‚灾害发生地名称‛字段的填写。
当灾害在全县2/3以上地区发生时,可以填写‘全县范围’或‘所有乡镇’,否则按实际发生灾害的乡镇名称填写。
33.‚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和‚农作物绝收面积‛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农作物受灾面积‛包含‚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包含‚农作物绝收面积‛。
34.‚灾害类别‛字段的填写。
填写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的灾害名称。
如同时伴随其他类别灾害,则该字段填写最主要的致灾灾种名称。
35.农业损失中涵盖渔业、牧业和林业等损失并且不可拆分的,经济损失可填入农业损失一项,但其他几项不再填写。
36.凡带‚多‛或‚余‛等表述的灾情数值,直接记入数据。
如‘经济损失20多万元’、‘受灾人口1000余人’,记为‘经济损失20万元’、‘受灾人口1000人’。
37.凡带不确定量值的数据,按折中数处理。
如‘受灾人口数百人’、‘受灾面积数千公顷’,记为‘受灾人口500人’、‘受灾面积5000公顷’。
38.灾情上报工作实行各级签发负责制。
各级灾情上报部门在灾情数据收集、汇总后,均需对逐条记录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核,按本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灾情信息,并填写有关上报单位及人员信息(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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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09年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40.《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41.《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为国家应急指挥机制和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42.《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3.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4.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45.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6.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47.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
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9.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50.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1.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当启动应急响应后,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
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
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
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
当发生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54.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
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5.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6.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7.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58.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9.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Ⅱ级预警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
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60.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Ⅲ级预警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6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Ⅲ级预警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62.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63.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64.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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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
66.我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67.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
68.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
69.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70.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
71.提高监测预报能力的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
强化监测预报工作。
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
72.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
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73.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74.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海上作业人员等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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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中国气象局对‚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认定后的示范区每5年考核评估一次,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其称号,予以摘牌,并取消所有相关支持政策。
如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现重大问题,经认定后也可对其予以撤销和摘牌。
77.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标准。
按照‚有专业人员、有服务方案、有指标体系、有业务平台、有适用技术、有示范田块、有合作机制、有直通服务、有信息反馈、有效
益评估‛的‚十有‛标准,以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的,实现与基层农技推广等系统的对接融入,创建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标准见附件1)。
78.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
按照‚有领导机构、有信息员队伍、有信息服务站、有监测预警网络、有风险地图、有应急预案、有科普计划、有效益评估‛的‚八有‛标准,以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有效减轻气象灾害影响为目的,创建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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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农业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农业气象服务样板,中国气象局将依托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按照‚有专业人员、有服务方案、有指标体系、有业务平台、有适用技术、有示范田块、有合作机制、有直通服务、有信息反馈、有效益评估‛的‚十有‛标准开展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
80.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应设臵农业气象服务岗位,有2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专职农业气象服务人员,其中至少1人为农业气象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经过省级及以上气象部门组织的农业气象专业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81.针对主要服务农作物在示范田内至少开展一种农业气候资源利用、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节水、增产等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
82.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田块的要求
1. 示范县应具有至少一块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田块。
2.示范田块要求种植(养殖)种类稳定,能满足农田小气候、农业气象实景等观测,能满足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和气象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等要求。
3.示范田块中应根据服务的需要建立以自动观测为主、人工观测为辅的农业气象实时监测系统,可进行农田小气候、作物生长发育等观测。
4.示范田块所在地交通便利,通讯正常、稳定。
土地面积30亩以上。
应在示范田路旁建立电子显示屏1个,显示气象服务信息。
83.示范县应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农业气象服务需求调研活动,进一步明确农业气象服务需求和服务重点。
示范县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业气象服务效益评估。
84.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人工观测水稻的内容
(1)关键发育期观测
(2)产量结构分析
(3)灾情调查
85.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自动观测水稻规定
实景与定量观测设备的传感器(相机)安装高度一般为300cm左右。
86.水稻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根据水稻春季低温、初夏低温(小满寒)、花期高温、高温逼熟、秋季低温(寒露风)等主要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以空间分辨率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