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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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统一对外表现,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营业执照上注明为国有企业(投资类)的企业派遣给非国有企业从事服务、管理、技术等工作的人员管理。

三、派出人员的任职条件及程序
(一)派出人员的任职条件:
1.该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该人员工作经历丰富,有较强的管理或技术水平;
3.该人员品德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4.该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二)派出人员的任职程序:
1.企业内部选拔合适人员,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
2.经企业领导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3.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通过后发出派遣通知书。

四、派出合同的签订及期限
(一)派出合同的签订:
1.企业与派出人员签订派出协议书,并经过法律审查;
2.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派出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待遇、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二)派出期限:
1.派出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派出人员履行完毕协议书规定的派遣期限后,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派出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情况下,延长派遣期限;
3.如果派出期限已到,但派出人员及接收单位均同意延期,可以办理延期手续。

五、派遣工资及待遇
(一)派遣工资的原则:
1.派出人员的工资水平应该与接收单位同等岗位的员工水平相当;
2.企业应该按照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作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派遣工资标准。

(二)派遣待遇的原则:
1.为派出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每年安排适当的培训计划,提高派出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水平;
3.对优秀的派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发挥所长。

六、派出人员的管理
(一)派出人员的工作职责:
1.尽快熟悉接收单位的业务和需求,为企业服务;
2.按照接收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
3.遵守接收单位的工作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泄露企业机密信息。

(二)派出人员工作绩效评估:
企业应该根据派出人员在接收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异的派出人员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经过企业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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