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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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事业单位分类
第四条事业单位分为以下类别:
1. 教育事业单位:承担教育、教学、科研等任务。

2. 科研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任务。

3. 文化事业单位:从事文化创作、文化传承、文化普及等任务。

4. 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健康管理等任务。

5. 体育事业单位:从事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体育活动组织等任务。

6.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从事社会服务、公益活动等任务。

7. 其他事业单位:不属于上述类别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事业单位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根据其类别和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1. 教育事业单位:提供教育服务,培养人才。

2.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进步。

3. 文化事业单位:传承和发展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4. 卫生事业单位: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人民健康。

5. 体育事业单位: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提高国民体质。

6.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7. 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事业单位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和职能,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整理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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