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监管数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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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监管数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金融机构数据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活动,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使用和安全保护等环节。
第三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数据使用行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第四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数据管理能力和安全意识,保证数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数据采集
第五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数据采集活动,确保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程序和流程,规范数据采集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数据采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采集质量控制机制,定期对采集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改善采集方法。
第三章数据处理
第八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处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范数据泄露和篡改。
第九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处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数据处理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数据滥用和泄露。
第十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处理技术的更新和应用,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数据处理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数据存储
第十一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稳定的数据存储系统,合理规划数据存储结构,确保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存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检查,防范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十三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存储操作行为,保护数据安全,防范非法访问和攻击。
第五章数据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使用活动,严格控制数据使用权限,防止数据滥用和非法获取。
第十五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使用审批制度,确保数据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数据使用。
第十六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数据使用行为,加强对数据使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六章数据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明确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意识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数据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数据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监督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数据管理规范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提高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数据管理不当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授权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数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数据管理制度,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