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20〕85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正文:
----------------------------------------------------------------------------------------------------------------------------------------------------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狮政综〔2020〕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措施》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石狮市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措施
为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促进挂牌上市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精心筛选后备资源
(一)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
建立挂牌、科创板上市以及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筛选符合上级和我市产业政策且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和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择优入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二)入库企业条件。
在我市工商注册、纳税,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
1.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科创板除外)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合并计算);
(2)拟在创业板上市,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净利润500万元以上。
2.列入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科创板定位,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2)上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0%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一年股权融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后估值不低于5亿元,或实现国产替代进口、弥补国内技术空白。
3.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3)高新技术企业;
(4)泉州市级以上产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入库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镇(街道)初审、推荐(市直国有企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推荐),报市金融工作局审定。
二、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一)每年安排企业上市专项发展资金,用于企业改制上市宣传推广、辅导引荐、协调服务,推动企业上市。
(二)后备企业当年度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5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境外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追加奖励300万元。
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
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改层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交易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四)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市本级予以200万元奖励。
(五)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投资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
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部分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六)非上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登记托管年度起,连续5年
予以30%的费用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房产相关权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经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甄别认定后,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其余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待上市或挂牌后予以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和困难,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八)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 号)要求,对企业进行如下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2.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
3.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按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按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4.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第二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
5.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我市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年内按照缴纳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挂牌上市公司、后备企业应在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大事项等情况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备,否则不予奖励。
(二)充分发挥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持续完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强化人员、经费保障。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纳入全市金融绩效考评。
(三)本措施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及政策待遇,追回已获奖励或补助。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参照挂牌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
“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板或在境内外上市的,参照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但应扣除此前享受的奖励重叠部分。
(五)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5年内不得迁离本市;不到5年迁离的,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
(六)本措施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狮政综〔2019〕3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