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浦刑初字第1688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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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浦刑初字第1688号-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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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刑初字第168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浦刑初字第1688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2月6日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p; 被告人熊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熊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6月16日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
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p;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6月16日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
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p;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p;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X]30052、30096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熊某、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8月27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
熊某、田某某,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16日晚,严某与陈某某等人在本区祝桥镇
东海广场玩耍时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熊某见状后上前劝架,遂与严某等人
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某某、熊某、田某某等人即从停放在旁边的汽车上取出
砍刀追砍严某,致被害人严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严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p; 201X年12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X年5月31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p;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熊某在家属帮助下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 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
民币20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熊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严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严某、陈某某、杨
某等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
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冯某某、熊某、
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熊某、田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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