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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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程序及内容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延安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办法》(延市城建政发[2010]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及内容。
本工作程序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自升式门架、吊篮、附着式脚手架。
)
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市直监督工程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并建立市县(区)建筑起重机械联络制度。
县(区)质监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并配备专职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管人员和联络人员。
一、起重机械备案
(一)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前,应到市质安站(以下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产权单位法人声明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5、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建筑起重机械各种安全装置的证明材料;
7、市质安站规定的其它资料;
附着整体提升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附着整体提升架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2、附着整体提升架鉴定认证书(载明名称.型号);
3、附着整体提升架升降组装验收资料;
4、附着整体提升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防坠装置、电控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5、市质安站所需的其它资料:
产权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所有资料均审查原件,保存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产权单位在再次使用安装前,应完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备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备案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核发《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间自补充资料收到并经审核符合之日起顺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并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省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五)、起重机械属于本工作程序备案(五)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二、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一)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装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以下称告知部门)。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备案牌;
3、安装单位委托代理书;
4、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
6、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资格证书;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安装单位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经审核,方可报建筑起重机械告知部门。
(二)告知部门在接到告知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告知资料的核查工作,(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告知条件的起重机械,核发《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间自补充资料收到并经审核符合之日起顺延。
三、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以下称使用使用登记部门)。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3、安装单位的自检报告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5、检验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使用登记部门在接到使用登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使用登记资料的核查工作,(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起重机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并核发《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间自补充资料收到并经审核符合之日起顺延。
四、起重机械拆除告知
(一)起重机械拆除单位应在起重机械拆除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告知书》一式四份;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起重机械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起重机械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拆除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拆除合同及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拆除单位编制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卸人员名单,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经审核,方可报建筑起重机械告知部门。
(二)告知部门在接到告知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告知资料的核查工作,(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告知条件的起重机械,核发《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告知书》。
并办理起重机械使用注销手续。
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间自补充资料收到并经审核符合之日起顺延。
五、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监管
(一)当地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以下称建筑起重机械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下资料备查: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3、《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登记书》;
4、检验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安全保护装置检查记录;
9、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
(三)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使用,并由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未办理《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3、未办理《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登记书》;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操作、指挥、司索人员不齐的;
六、附则
(一)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鼓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监控装置,实施对起重机械的动态监控管理。
(三)、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已经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产权单位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完成起重机械备案。
(四)本程序由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机械管理通知
抄送:省质安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2010年6月9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目录: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编号规则示例及说明
附件2: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附件3:产权单位法人声明
附件4: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附件5: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表
附件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告知函
附件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附件8: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附件9: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申报表
附件10: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
附件11: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
附件12: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申报表
附件13: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报表
附件14: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附件15: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附件16: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申报表
附件17: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验收表
附件1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
附件19: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汇总表
附件20: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摘录)附件2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编号规则示例及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编号规则示例及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规则说明
一、产权备案编号:(全市统一在市质安站办理备案)
⑴、延安市陕备JO-(*)-(****)-(*****)
⑵、宝塔区陕备JB—(*)-(****)-(*****)
⑶、延长县陕备JC—(*)-(****)-(*****)
⑷、延川县陕备JD—(*)-(****)-(*****)
⑸、子长县陕备JE—(*)-(****)-(*****)
⑹、安塞县陕备JF—(*)-(****)-(*****)
⑺、吴起县陕备JG—(*)-(****)-(*****)
⑻、甘泉县陕备JH—(*)-(****)-(*****)
⑼、富县陕备JI—(*)-(****)-(*****)
⑽、洛川县陕备JJ—(*)-(****)-(*****)
⑾、宜川县陕备JK—(*)-(****)-(*****)
⑿、黄龙县陕备JL—(*)-(****)-(*****)
⒀、黄陵县陕备JM—(*)-(****)-(*****)
示例:
陕备JO—(* )—(**** )—(*****)
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第四位
示例:陕备JO—T—1001—00001
第一位“陕备”表示陕西的简称;“J”表示延安的代号,“O”表示市直代号。
第二位示特种设备代号(其中塔式起重机代号为“T”,施工升降机代号为“S”、物料提升机代号为“W”、附着式整体提升架代号为“F”、其它Q。
)
第三位“1001”表示2010年1月份办理产权备案的时间。
第四位00001表示由市质安站对该台设备统一编排序号。
表示:在延安市进行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械备案,案时间为2010年1月,设备备案登记编号为00001。
安装(拆卸)告知编号规则说明
一、安装(拆卸)告知编号:(辖区使用设备在市、县(区)质安站办理告知)
⑴、延安市陕告JO-(*)-(*)—(****)—(*****)
⑵、宝塔区陕告JB—(*)-(*)—(****)—(*****)
⑶、延长县陕告JC—(*)-(*)—(****)—(*****)
⑷、延川县陕告JD—(*)-(*)—(****)—(*****)
⑸、子长县陕告JE—(*)-(*)—(****)—(*****)
⑹、安塞县陕告JF—(*)-(*)—(****)—(*****)
⑺、吴起县陕告JG—(*)-(*)—(****)—(*****)
⑻、甘泉县陕告JH—(*)-(*)—(****)—(*****)
⑼、富县陕告JI—(*)-(*)—(****)—(*****)
⑽、洛川县陕告JJ—(*)-(*)—(****)—(*****)
⑾、宜川县陕告JK—(*)-(*)—(****)—(*****)
⑿、黄龙县陕告JL—(*)-(*)—(****)—(*****)
⒀、黄陵县陕告JM—(*)-(*)—(****)—(*****)
示例:
陕告JL —(S) —(A)—(1008) —(00016)
(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第四位)(第五位)
第一位“陕告”表示陕西的简称;“J”表示延安的代号,“L”表示黄龙县代号。
第二位“S”该台特种设备的种类名称。
表示特种设备代号(其中塔式起重机代号为“T”,施工升降机代号为“S”、物料提升机代号为“W”、附着式整体提升架代号为“F”、其它Q。
)
第三位“A”该台特种设备的告知内容。
安装为“A”,拆卸为“C”。
第四位“1008”表示2010年8月份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的时间。
第五位“00016”表示全年该同类设备安装(拆卸)告知的序号。
表示:在2010年8月在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进行安装告知的一台施工电梯,黄龙县质安站当年办理的第16台(次)施工电梯安装告知。
使用登记编号规则说明
一、使用登记编号:(辖区使用设备在县(区)质安站办理登记)
⑴、延安市陕登JO-(*)-(*****)-(**)—(****)—(*****)
⑵、宝塔区陕登JB—(*)-(*****)—(**)—(****)—(*****)
⑶、延长县陕登JC—(*)-(*****)—(**)—(****)—(*****)
⑷、延川县陕登JD—(*)-(*****)—(**)—(****)—(*****)
⑸、子长县陕登JE—(*)-(*****)—(**)—(****)—(*****)
⑹、安塞县陕登JF—(*)-(*****)—(**)—(****)—(*****)
⑺、吴起县陕登JG—(*)-(*****)—(**)—(****)—(*****)
⑻、甘泉县陕登JH—(*)-(*****)—(**)—(****)—(*****)
⑼、富县陕登JI—(*)-(*****)—(**)—(****)—(*****)
⑽、洛川县陕登JJ—(*)-(*****)—(**)—(****)—(*****)
⑾、宜川县陕登JK—(*)-(*****)—(**)—(****)—(*****)
⑿、黄龙县陕登JL—(*)-(*****)—(**)—(****)—(*****)
⒀、黄陵县陕登JM—(*)-(*****)—(**)—(****)—(*****)
示例:
陕登JL —(S) —(00085) —(07) —(1008) —(00016) (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第四位)(第五位)(第六位)第一位“陕登”表示陕西的简称;“J”表示延安的代号,“L”表示黄龙县代号。
第二位“S”该台特种设备的种类名称。
表示特种设备代号(其中塔式起重机代号为“T”,施工升降机代号为“S”、物料提升机代号为“W”、附着式整体提升架代号为“F”、其它Q。
)
第三位该台塔吊的备案证的编号。
第四位当年使用登记的次数。
第五位“1008”表示2010年8月份办理使用登记的时间。
第六位000016表示全年该同类设备使用登记的序号。
表示:在2010年8月在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进行使用登记的一台施工电梯,该台施工电梯的备案编号为00085,第7次安装办理使用登记,黄龙县质安站当年办理的第16台(次)施工电梯使用登记。
附件2: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说明:此证大小:长×宽26cm×18cm。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
备
案
证
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监制
二、说明
1、本证是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凭证;
2、本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转借给与该机械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需要查看时,持证单位应当提供;
4、本证由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统一印制,备案管理机关盖章有效;
5、持证单位应加强本证的管理,如果一旦丢失,要立即登报声明,并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陕西省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附件3:产权单位法人声明
产权单位法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产权单位所填报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及附件资料的全部资料内容真实,无隐瞒和欺骗行为,愿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
2010年月日
附件4: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自留。
(二)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备案管理部门。
附件5: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表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表
附件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告知函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告知函
建筑业管理科:
该工程于年月日在我站已办理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符合《延安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
我单位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对一台进行安装,其安装相关资料已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8: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备安装单位自留一份。
附件9: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申报表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申报表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自留。
(二)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备案管理部门。
附件10: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
:
我单位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对一台进行拆卸,其拆卸相关资料已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11: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
备拆卸单位自留一份。
附件12: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申报表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申报表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自留。
(二)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备案管理部门。
附件13: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报表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报表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交检验机构,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自留。
(二)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检验机构。
附件14: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说明:此证大小:长×宽26cm×18cm。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登
记
证
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监制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附件15: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附件16: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申报表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年月日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自留。
(二)以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备案管理部门。
附件17: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验收表
延安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验收表
注:此表作为安装验收用表,各参加验收单位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后,各存档一份。
检验检测结果栏由使用单位填写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并持检测结果原件,留复印件。
附件1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
市(县):
35
附件19: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汇总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0: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
(摘录)
(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
(一)属国家、省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
(1)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上世纪70-80年代生产的动臂式塔机,安全装置不齐全,安全性能差。
(2)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由于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安装拆卸工况差,安全无保证。
(3)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塔身结构由杆件用螺栓连接,受力不明确,非标准节形式,起重臂无风标效应。
安全性能差,安全装置不齐全,稳定性差。
(4)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制动装置由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
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
(5)自制简易吊篮:包括用扣件和钢管搭设的吊篮、不经设计计算就制作出的吊篮、无可靠的安全防护和限位保险装置的吊篮。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1)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
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2)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附件2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摘录)
一、产权单位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二、安装单位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三、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