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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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闽政〔201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
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
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各地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并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
对市、县(区)三年批次征地总量的供地率达不到70%的,
违法问题要主动查处、及时整改,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收回的要收回,可复耕的要抓紧复耕。
属于临时用地的要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各地要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法批地、供地、用地、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做到处罚执行到位、处分处理到位。
五、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补充耕地,强化项目管理,用好专项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并及时验收和网上备案。
(一)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省政府已明确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切块下达专项资金。
各地要强化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有效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实无法本地完成的,要通过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市、县(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
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又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指标的设区市,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各地每月要将市、县(区)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的完成数量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各地要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各阶段的信息,应按要求向国土
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管理。
各地要健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真正把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资金在线监控作用,防止侵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