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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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以及《浙江省医疗
(浙医保联发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居民或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凡户籍在平阳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病(含灾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此外,在平阳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被本县及上级公安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包括非平阳县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具体对象为以下五类对象: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简称“五保与三无”)。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简称“低边”);持有效《平阳县困难职工特困证》;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社救定期救济对象、经我县认定审批的困境儿童。

第四类:在平阳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

第五类: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费用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是指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的自负费用。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国)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

1.一、二类对象门(急)诊费用救助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执行。

2.特殊病种门诊的救助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二)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不限病种,具体救助比例如下:
一类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100%给予救助。

二类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70%给予救助;在1个自然
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类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60%给予救助,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类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类对象:年度基本医疗费用自负3.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救助,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儿童“两病”救助。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救助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施医疗救助的医院。

鼓励城乡困难群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困难群众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住院发票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九条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即时救助。

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符合民政保障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即时结报系统后,在我县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

(二)依申请救助。

未实现即时救助的可依申请救助,当年度的医疗救助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上报,县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救助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并发放救助资金。

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年度。

第十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收入、县财政预算安排投入和社会捐赠三部分组成。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全县常住人口数人均不低于省定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
(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政策制
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工作。

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时结报系统的开发和管理,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开设立咨询、监督电话。

(二)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的认定工作,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三)县卫生健康局要督促所属各医院开通即时结报系统,指导各医院建立健全即时结报相关工作制度,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安全运行。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管理。

(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

(六)各乡镇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受理、公示、核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改变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2.无故延期下拨或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的;
3.故意刁难医疗救助对象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
5.截留、侵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的。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平阳县社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6〕239号)随文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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