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定期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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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定期奖励制度如下:
1. 目的: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奖励原则: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
4. 奖励标准:
4.1 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4.2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4.3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4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4.5 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4.6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4.7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4.8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4.9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4.10 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4.11 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5. 奖励程序:
5.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5.2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5.3 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以下是企业安全生产现场处罚制度:
1. 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发奖金、停工学习等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规范者;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
(4)擅自挪用现场安全设施者;
(5)在现场吸烟或乱丢垃圾者。
2. 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50元至200元并限期整改:
(1)未办理“准入证”或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就进入施工现场者;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酒后上岗者;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交底内容进行操作者;
(4)私自拆除、损毁安全设施者;
(5)私拉乱接电源线、插座或用电作业不执行规范者。
3. 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100元至500元并限期整改:
(1)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者;
(2)临边作业或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者;
(3)带压容器、管道或储有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内,未经安全措施处理就实施焊接作业者;
(4)用电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保护接地或保护罩者;
(5)现场消防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者。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