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车祸十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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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车祸十级伤残标准
一、引言
本标准旨在明确潍坊地区车祸所致十级伤残的评定依据和标准,为公正、客观地评估车祸伤者的伤残程度提供参考。

二、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轻度脑震荡:短暂的意识丧失,无明显的神经功能缺损。

2.颅骨骨折:颅骨骨折无移位或轻度移位,无颅内高压症状。

3.脑挫裂伤:脑实质损伤,但无明显的神经功能缺损。

4.周围神经损伤:损伤部位感觉、运动功能轻度障碍。

三、头面部损伤
1.眼睑下垂:轻度眼睑下垂,不影响视力。

2.视力障碍:一眼低视力1级。

3.鼻畸形:鼻梁轻度歪斜,鼻孔轻度狭窄。

4.口腔黏膜损伤:口腔黏膜破损,不影响进食和发音。

四、脊柱胸段损伤
1.胸椎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未达1/3,无脊髓受压症状。

2.腰椎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未达1/3,无脊髓受压症状。

五、颈部损伤
1.颈部皮肤瘢痕:颈部皮肤瘢痕形成,面积未达颈部面积的10%。

2.颈部活动度受限:颈部活动度丧失未达10%。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本标准仅适用于潍坊地区车祸所致的十级伤残评定。

对于其他原因所致的
伤残,应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2.评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包括受伤部位、伤情严重程度、
年龄、职业等因素。

3.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评定结果应以专业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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