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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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6
【实施日期】2008.0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
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
(市农委 2008年1月)
为加快本市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解决本市山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危险,改善落后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搬迁范围和时限搬迁范围
为本市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和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涉及7个山区区县59个乡镇、283个行政村,共8557户20972人,利用5年(2008年-2012年)时间完成搬迁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要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政策引导,扎实推进,有效解决关系山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搬迁农民的生计问题。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山区发展及农民搬迁是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涉及农民建房、就业、子女入学等切身利益,还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和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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