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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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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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电〔201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钦州市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据调查,我市目前地质灾害隐患点1585处(其中:灵山县345处,浦北县1017处,钦南区77处,钦北区120处,钦州港区26处),受威胁人口约30180人,受威胁财产约2.41亿元。

据气象部门预测,预计2017年汛期(4-9月)与常年同期相比,我市总降雨量偏多,洪涝灾害比去年
重,降水具有明显阶段性,降雨高峰月出现在6-7月,降水集中期内局部地区可能出现较重暴雨洪涝灾害。

前汛期(4-6月)降水量钦州偏多1-3成,灵山、浦北偏少1-2成。

后汛期(7-9月)降水量大部分地区偏多1-3成,汛期平均气温偏高,有阶段性高温天气。

预计今年影响我市的台风有4-6个,与常年相比属正常到偏多。

初次影响钦州的台风在7月上中旬,比常年偏晚;最后影响钦州的台风约在10月上中旬,比常年偏晚。

汛期内降水不均,有明显阶段性和局地性的旱涝灾害,也可能出现阶段性高温干旱。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天气预测和近年来汛期地质灾害发生情况,预计2017年我市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为主,石灰岩分布地区容易发生地面塌陷,结合以往引发地质灾害的特点,预测2017年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引发因素仍是以强降雨引发为主,其次为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等。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和防范区域
(一)重点防范时段
根据多年来突发地质灾害统计分析,强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我市全年降雨量主要集中在4-9月,约80%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在此时段。

结合2017年的天气预测情况,4-9月是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其中6-7月是降雨高峰月,发生区域性暴雨可能性较大,要重点防范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日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

7月中旬-10月上旬主要防范台风、热带低压降雨开始时至降雨停止后的48小时时段,这些时段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当连续降雨量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1日或数小时)降水超过150毫米时,花岗岩和碎屑岩地区发生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可能性大。

不合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地质环境破坏强烈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以整个施工期为重点防范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或对地质环境扰动强烈的人类工程活动,特别是切坡建房、采矿等活动易引发崩塌、滑坡、采空区塌陷灾害,应当全年防范;岩溶地面塌陷受地下水变化和工程活动等影响较大,全年都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也应全年防范。

(二)重点防范区域
灵山县沙坪镇、烟墩镇、丰塘镇、檀圩镇、新圩镇、佛子镇,浦北县小江街道、江城街道、龙门镇、北通镇、三合镇、福旺镇、官垌镇、平睦镇、六硍镇、寨圩镇,钦南区黄屋屯镇、康熙岭镇,钦北区新棠镇、长滩镇、板城镇,钦州港区龙门港镇等22个镇(街道)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着重防范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钦南区黄屋屯锰矿区,钦北区大直镇、大寺镇、板城镇、大垌镇为我市矿山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

各县区零星小矿点密集的低山丘陵地区,多为露天开采,乱挖滥采现象较严重,部分为深坑开采,对山体及植被破坏较严重。

部分不按开采方案自上而下开采、台阶超高、过陡的采矿边坡的采石场;废渣及尾矿
堆积区等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灵山县灵城镇、檀圩镇、陆屋镇,浦北县乐民镇、寨圩镇,钦北区小董镇、那蒙镇、大寺镇的石灰岩地区为岩溶地面塌陷重点预防区。

这些地区岩溶发育,地表土层较薄,地下水位较浅,变幅较大,因地下水位波动容易形成岩洞、土洞,地下取水、深部采石等影响地下水位的人为活动较易引发地面塌陷。

重点防范对象是已经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下的单位、村屯、学校,二级及以上公路和铁路干线地质灾害多发路段,山区旅游景点、水利设施、生产和废弃矿山、采石场、尾矿库下游村庄、经过山区和岩溶强发育区的在建公路和铁路工程、大型深基坑、桩基工程等。

特别是山区农村切坡建房处、位于老滑坡体、山脚、泥石流沟口的村庄、集镇和民宅,要加强监测,重点防范。

三、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
经排查,2017年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6处(见附件),其中学校6处、村屯10处,威胁着3703名群众的生命及2833万元财产的安全。

这些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较大、威胁人口较多,或因灾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

未列入本方案的其他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各县区要另行制定防治方案,加强整治,严防发生地质灾害。

此外,要加强公路、铁路、水利等重要工程,尾矿库、露天开采矿山的高陡边坡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中人类工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灾责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防治方案及时制定和发布本辖区、本系统切实可行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建立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职责
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
财政预算。

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督促、检查、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体系,抓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各有关部门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各项方案、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避险知识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群测群防、监测、预警预报和治理等工作的指导,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做好汛期地质灾害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积极推进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规范建设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通过审查批准;负责安排和向上级争取重大地质灾害救灾建设和治理工程项目。

(3)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组织巡查、排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开展应急演练,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校舍建设。

(4)公安部门负责临灾时灾区治安保卫、消防和交通管制等工作,打击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防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6)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7)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建设。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公路、铁路部门对交通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组织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交通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交通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

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渡汛。

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0)安监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尾矿库区、废渣堆放点、采场和采空区的巡查、排查工作,特别要防止矿山的采空区、采场的高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强降雨等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11)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巡查、排查;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

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分析、预报(主要包括:24-72小时天气预报,明显降水过程预报,专题报告等)。

向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提供小时降雨量,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当预报有强降雨天气时,以各种形式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公众,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3)水文水资源部门负责做好雨情、水情的监测工作,及时做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提供水情变化情况。

(14)宣传部门负责防灾救灾知识及动态、事迹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进行全方位报道,稳定民心和社会秩序。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严格执行信息双向互动机制,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任务。

(三)加强巡查排查,减少盲区不留死角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方案,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制度,全面开展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排查工作。

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组织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进行巡查、排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严格执行“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及时复查”的“三查”制度;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受威胁人员和重要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在强降雨期间要加强重点地段
和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村屯和重要隐患点的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山区城镇、切坡建房点、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项目以及矿山、采石场等要重点巡查排查。

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编制防灾预案。

(四)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及时更新群测群防人员的信息,认真落实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各级群测群防网络的责任人,落实群测群防员津贴补助,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心,切实解决基层群测群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监测人员教育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规范监测记录,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建设的要求开展工作,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加强对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要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坚决及时制止纠正,并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对已经造成危害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同时加强对农村切坡建房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

(六)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系统,主汛期(5-9月)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区要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率,将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七)抓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年底前全部完成2016年以前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并通过验收,加快推进2017年自治区补助资金的8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特别是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治理过程中不出现二次灾害事故;对于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责任单位治理。

(八)抓实防灾宣传和应急演练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车、电子显示屏、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媒体和手段,以“5·12”减灾日和“6·25”全国土地日为平台,让防灾科普宣传进镇、进村、进户,
深入到地质灾害多发区、易发点,普及识灾辨灾和临灾避险知识。

继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认识地质灾害前兆,学会预防、避让地质灾害。

积极组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地质灾害避险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抗灾意识和能力。

积极引导山区农村群众尽量避免切坡建房,把地质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各县区要认真按照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九)落实汛期各项工作制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和速报制度。

落实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好汛期值班安排,各级各部门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对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必须按速报制度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信息报送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及时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强降雨和台风天气期间各种应对工作,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巡查车辆和调查工具等应急处置设备,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照《钦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方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科学评估,准确研判,为抢险救灾、处置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避免二次灾害事故的发生,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处置信息。

(十一)保障工作经费投入
各县区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应急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等工作经费。

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地质灾害防治与精准扶贫、生态移民、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要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将接听灾情和险情报告的电话号码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附件:钦州市2017年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责任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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