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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
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2]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办农〔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
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
(2011年12月16日北京)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并就近期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评审情况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24个(包括4个复审品种),其中杀菌剂5个、杀虫剂10个、除草剂6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卫生杀虫剂1个,共涉及47个产品。

经评审,同意乙螨唑等10个品种正式登记,其中,氯丙嘧啶酸、甲磺草胺、除草定、苯嗪草酮和三苯基氢氧化锡等5个品种只允许出口境外使用,暂不同意50%氯丙嘧啶酸可溶粒剂和6%丙灵·多菌灵悬浮剂2个产品正式登记;蛇床子素等10个品种需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业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抑芽丹等2个品种的正式登记;不同意十八烷三甲基氯化铵等2个产品作为农药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表)。

二、农药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讨论意见
(一)关于甲磺隆等长残效除草剂登记问题
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氯嘧磺隆等除草剂由于残效期长,易对后茬作物产生药害,在我国应当停止使用。

国外有些国家耕作制度不同,有的休耕期较长,使用药害风
险小,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因此,会议建议对此类农药登记政策作适当调整:
1.停止含有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的制剂产品在国内使用,同意该三个产品作为出口境外使用的产品登记,对于已经批准且在有效状态的登记产品,限期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

2.同意氯嘧磺隆作为出口境外使用的制剂产品登记。

3.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该类农药生产企业“三废”排放和治理的监管。

(二)关于含砷制剂产品的登记问题
福美胂等化学结构中含砷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根据2002年农业部第199号公告精神,会议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此类产品的登记。

(三)关于草甘膦复配水剂的登记问题
2009年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要求草甘膦水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30%。

会议认为,草甘膦复配水剂也应执行此规定,建议停止受理和批准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复配水剂的田间试验和登记,对于已经批准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复配水剂,限期进行含量变更。

附表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对申请正式登记农药的评审意见一、同意登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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