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中出纳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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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中出纳的规定是什么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收付、银⾏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作的总称。
那么会计法中对出纳的规定是什么呢?下⾯跟随店铺⼩编⼀起来看⼀下。
会计法中对出纳的规定是什么
《会计法》中对出纳的职责规定了限制性的条款。
即第三⼗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稽核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出、费⽤、债权债务帐⽬的登记⼯作。
《会计基础⼯作规范》也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作岗位。
会计⼯作岗位⼀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或者会计主管⼈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资核算,成本费⽤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作岗位相结合。
会计⼯作岗位,可以⼀⼈⼀岗、⼀⼈多岗或者⼀岗多⼈。
但出纳⼈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费⽤、债权债务帐⽬的登记⼯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钱账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账;会计开票,出纳收付款),出纳与会计不能⼀⼈兼任。
⼀般出纳的职责是负责库存现⾦的管理,办理银⾏存款的具体收⽀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根据(由他⼈)审核⽆误的收付款凭证登记现⾦和银⾏存款⽇记账,期末与现⾦、银⾏存款总账核对相符。
除以上不能兼管的⼯作,出纳也可以从事如财产物资核算、⼯资核算等岗位的⼯作。
以上就是会计法中关于出纳的规定,想要了解向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查看或者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