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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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煤安管…2011‟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一、各级安全责任人职责范围:
(一)矿长职责范围:
1.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矿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法行政。

2.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3.矿长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4.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顶板管理工作作出决策和指令;审批有关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计划。

5.矿长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二)安全副矿长职责范围: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副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是全矿安全生产直接管理第一责任者,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

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业会,分析研究隐患的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3.对雨季三防及矿井防治水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对安全专项整治负全面领导责任。

5.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隐患治理措施。

(三)总工程师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各项技术规定、条例,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矿安全生产负全面技术管理责任。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对事故隐患排查负组织领导责任。

3.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健全完善与调整,安全技术装备的配备,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

4.是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老空水、地表水威胁的采区、采掘头面排查与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四)安全矿长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对全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是全矿安全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者。

2.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规程、措施执行的情况。

3.监督检查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落实,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理、复查负监督检查领
导责任。

4.对因监督检查失误造成重大事故负监督检察领导责任。

5.组织好各类安全检查,并对各类安全检查进行监督。

6.调查研究分析全矿的安全生产情况,摸清事故隐患,对安全工作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7.抓好全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考核工作。

(五)科室职责范围: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与复查验收的主要责任者,对本科室分管工作负全部责任,
1.负责顶板、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机电运输、防治水和地质预报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调度室负责全矿各类事故隐患治理的整改落实协调工作。

3.负责对各专业、各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整理、分类上报、存档与监督落实、复查工作。

4.各井下单位负责各自头面、施工地点和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六)各生产单位职责范围:
各井下区队对隐患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按照矿领导的按排,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隐患识别
(一)安全生产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1、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六大系统’未按时建设完成的;
16、基建、技改项目建设期间超过批准期限、试生产时间超过6
个月的;
17、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
18、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事故隐患的分级和分类
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集团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矿限期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区队(车间)、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特种设备、职业中毒和其他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
1.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2.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3.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5.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臵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6.地面重特大火灾隐患;
7.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四、安全生产隐患的确认上报与存档
(一)安全检查科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按照责任范围做到定期排查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整改措施、落实资金、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复查时间和责任人。

(二)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有关科室专业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等级确认。

由安全检查科于当月23日前将本月隐患治理情况和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文字说明报百安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

(三)安全检查科要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对各类事故隐患详细登记,挂号管理存档。

(四)事故隐患处理结束后,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矿组织复查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停产处理。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
(一)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五环六步”,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延伸到各个岗位和每名职工。

(二)五环排查。

“五环”即矿井隐患防控、专业科室隐患防控、区队隐患防控、班组隐患防控、岗位隐患防控五个环节。

1、矿井隐患防控。

事故隐患排查时间为每月矿生产作业计划编制日,由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分管工程师,安监科、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地面等部门有关人员,按工程安排时间、区域和涉及专业,分析可能出现的隐患,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由技术科长负责组织制定预防措施。

安排专人记录,要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时间、排查地点、主持人、参加人、缺席人、等内容。

经总工程师签字后,形成文件报张能公司备案。

2、专业科室隐患防控。

专业隐患排查每周由各专业组长组织,专业科室负责人共同依据现场问题,进行排查分析,并书面安排有关区队整改处理,整改处理实行三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

区队和专业人员要及时向矿汇报处理结果。

专业人员严格执行隐患检查“三位一体”责任制。

整改责任人严格执行隐患整改责任制。

3、区队隐患防控。

每天由区长组织,区队三员参加,对本区队工作地点进行排查,对所查出的隐患,积极安排整改,并作好记录,对本区队解决不了的隐患,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4、班组隐患防控。

每班由值班干部组织,盯班干部、班长参加,对本班工作地点进行排查,对所查出的隐患,当班安排整改,并作好记录,对本班解决不了的隐患,立即上报区队协调解决。

5、岗位隐患防控。

各岗位工作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安全负责人首先对本岗位进行隐患排查,并积极进行整改,确认安全后方可从事其它工作。

本岗位不能自己解决的隐患立即上报跟班干部协调解决。

(三)六步治理。

“六步”即每一个环节都包括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六个步骤,特别是矿井隐患防控的每个隐患环节都必须做到排查准确、汇报及时、整改迅速、验收合格、考核到位、记录齐全。

经检查发现有一项不合格,追查责任人的责任。

1、隐患排查。

五环防控,环环相扣,由矿井防控到岗位防控,对本环节处理不了的隐患层层上报,直到排查为矿井隐患,形成文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处理。

2、隐患记录。

各环排查出的隐患要形成文字记录,岗位防控、班组防控和区队防控由区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专业防控由各专
业副矿长负责,安监科负责登记;矿井防控要形成文件。

各种记录必须完整、齐全,无漏项。

3、隐患汇报。

各级隐患排查出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特别是矿井防控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形成文件,安监科挂牌督办。

4、隐患整改。

隐患排查出后,专业部门要立即制定出整改措施,落实资金、人员等,责令整改单位限期整改。

5、整改验收。

隐患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安监科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填写“隐患整改完成销号单”。

6、考核。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各类隐患整改治理措施,按期完成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凡因特殊原因在整改治理期限内没有完成的治理项目,由矿总工程师或专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完善措施,确保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凡无故拖延者,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对于各类隐患整改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安检科及有关专业人员要跟踪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凡因隐患整改不彻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为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联责处罚有关人员。

同时对于现场动态出现的事故隐患,施行职工报告隐患奖励办法,调动基层单位职工发现、报告、处理和监督隐患治理的积极性,实现全员防控。

六、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
1、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

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

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

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长、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
由区队(车间)、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员在现场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动态事故隐患排查,当发现的隐患当时无法处理完毕时,要立即安排防范措施,上井后填写隐患处理卡,并指定责任人、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A级事故隐患经排查确认后,在集团公司安全信息网上实行挂牌管理,对隐患的挂牌、销号管理等网页操作,由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责。

5、每项A级事故隐患和治理措施,由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责,在治理开工前按网页的格式要求填报在信息网上,由矿总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并署名。

6、对治理时限未到的事故隐患,在下月的2号前及时转月继续挂牌管理,直至隐患治理结束销号,由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责。

7、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将销号会审意见填报在网页有关项目中。

安全信息办公室主任负责。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根据上级及公司和矿有关规定,采取逐级责任追究制。

1.凡是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既使未造成事故,亦按照同类性质事故进行追究处理,造成事故的升级处理。

2.凡是应该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因排查不认真未能及时排查出,未能超前预防的,既使未造成事故的,亦按照同类性质事故进行追究处理,造成事故的升级处理。

3.凡是排查出的隐患,因治理措施不落实,既使未造成事故,亦按照同类性质事故进行追究处理,造成事故的升级处理。

4.凡是对于事故隐患长期治理不力,导致事故的,升级进行处理。

5.凡是隐瞒、漏报事故隐患的按同性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6.漏查、瞒报或不履行治理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重大事故隐患,追究总工程师的责任。

7.漏查、瞒报或不履行治理断层水、老空水、地面水等水害重大事故隐患,或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追究总工程师的责任。

8.漏查、瞒报或不履行治理顶板重大事故隐患,追究矿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责任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9.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臵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追究矿机电负责人的责任。

10.漏查、瞒报或不履行治理等原因造成存在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隐患,按分工范围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11.漏排重大事故隐患,对责任者(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漏排一般事故隐患,对责任者(总工程师)罚款100元;一般事故隐患,不按期处理,对责任者(矿长)罚款100元,未按规定格式和规定时间上报百安公司的对责任者(总工程师)罚款50元。

12.奖励:每季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总结一次,杜绝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适当奖励。

八、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上报、治理、复查验收与资料整理工作,矿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管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任副组长;成员: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专业人员,办公室设在安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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