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本质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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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定义有四个核心要点:
• 1、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 2、经济补偿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 3、经济补偿的费用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 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 • 4、经济补偿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 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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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
• 保险的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 它是由事物的根本特征和地位决定的,是 事物本质的客观反映。 • 作用是事物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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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 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 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 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 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 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 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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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 度通过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的数 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 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 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 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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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说
3.危险转嫁说 该说是从风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 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 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 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 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 其他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克劳斯塔 (B.Krosta)。 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 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 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 学上的保险定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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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基本职能
• 现代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 映,最能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也是保险所 特有的,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源。
(一)分散危险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 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 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 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 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 案例: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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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损失说
4.相互金融机构说 该学说强调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把保险视为建 立在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该说认为:保险作 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 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 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说的倡导者为米谷隆 三。 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 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是错 误的,此其一。其二,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 险金的赔付均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 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 小结: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 开“损失”的概念。
(二)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的构成要素是指保险的构成其自身的特殊 性的物质内容或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它区别 于其它经济制度或活动的主要标志。 1、必须以特定风险为对象 须以对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4、合理的保险分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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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 • 保险业与其它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以风 险作为经营对象,保险运行的整个过程就 是集中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过程。
• 该学说认为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但损失 补偿是不能说明其性质的,人寿保险应该 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他与损失保险不能作 统一的定义。因此保险合同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损失赔偿合同,如财产保险,一类 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如人寿 保险合同。两者只能择一,因此二元说又 称“择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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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的本质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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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目的
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 险功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 险的定义、本质、基本功能和派生功 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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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 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 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 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 “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 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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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职能说评介
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说明或表现 保险的性质,是保险性质的客观要求。
(一)单一功能论
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功能。认为,经济 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 成的原因。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着风险对生产力的破坏 与怎样筹资以维护生产力的矛盾。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 恢复生产力以解决这一矛盾的经济手段。 该说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但是, 对于保险如何达到它的目的和取得它的效应方面却未能加 以说明,也就是说“单一功能论”不能完整地说明保险运 行机制的全过程,从而也就不能完整地表现保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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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必须以合理的保险分摊金为保证 • 保险补偿基金是保险经济运行的经济基础,它是 由全体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也就是 每个被保险人的分摊金。为使保险制度得以稳定 和持续运行,分摊金即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价 格)必须科学计算,公平合理。 • 举例:机动车辆保险 • 车辆新旧、行驶范围、使用性质、驾驶员技术
二、保险的基本职能
(二)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 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 功能。 把风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 的个体进行补偿的过程。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实 际上是从手段和目的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对保险机 制的总结和概括。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 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它 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功能。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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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保险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上说,保险主要是对灾害事故的 损失进行分摊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和手段。保险人集 中众多单位的同质风险,通过预测和精确计算,确定 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遭受风险事故的不 幸成员,获得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实现风险损失 在所有被保险成员中的分摊。 第二,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合 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 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5
(三)二元说
2.择一说 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 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 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 贝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 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 合同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察之,“择一说” 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 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 小结: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 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 一属概念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 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11
• 本法所称保险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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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 (一) 关于保险的内涵 • 1、从经济的角度看 • 首先,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 经济行为。“需求与供给” • 其次,保险又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 段。 • 2、从法律角度看 •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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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保险,认为保险就是 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 (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 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 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 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 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 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 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 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 险、存款保险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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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损失说
2.欲望满足说 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 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的。认为保险是一种满足人 们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的手段。其倡导者是拉扎 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纳(G. Woner)。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 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 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 主张这个观点。 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 性质的。
(二)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 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 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说立足于保险的数理基础,主张用数理技 术来说明保险的本质。技术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 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 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 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 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劳德(C. Vianta)。 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 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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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 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 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 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 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 和威特 (J.D.Witt)。 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 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 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 险种”。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 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 中的保险成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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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功能说评介
(三)二元功能论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即:从财产 保险的角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从人身保险的角 度,保险又具有保险金给付的功能。 这一观点主要是在西方保险二元性质说的影响下产生 的。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二元说”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由保险二元性质 说所导出的保险“二元功能论”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一)损失说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 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 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 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 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 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 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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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职能说评介
(二)基本功能论
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两 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 • 分散危险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只是保险经 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 • 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现实表现形式, 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 该说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 统一,完整地表现了保险的性质,所以,我们说分散危险 功能与经济补偿功能的统一就是保险。该说在我国保险理 论界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但问题是,保险除了其两大基 本功能外,是否还存在着保险运行机制所决定的其他派生 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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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 保险是集合多数具有同类风险的经济单位, 以公平合理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即 将少数不幸者由于未来的、偶然的、不可 预测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 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来共同分担, 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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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必须以对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 偿为目的 • 保险的职能在于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 为特定风险后果提供经济补偿,这是保险 业特有的功能所在。保险不是为所有风险 提供风险保障,仅为法律认可范围内的、 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提供 经济保障,合同以外的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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