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折价促销”属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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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折价促销”属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宋才发:“折价促销”属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折价促销”属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对于时下商场、店堂一波接一波的“折价促销”如何定性,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但是,以“折价销售”为手段,行“促销”之目的,大肆倾销长期积压的滞销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以牟取暴利;以及以“折价销售”为名,拒绝对售出商品实行“三包”的行为,则必须认定为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市场上不少商家的“折价销售”,都是在搞不正当的“促销”活动,属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折价销售”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店出售的商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产品,不能作为“合格”商品销售。
对于本来是合格商品因贮运而发生瑕疵,或经检验没有达到合格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可以作为“处
*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人文社
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理品”折价销售。
但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保、计量法规的产品,不能以“处理品”方式流入市场搞折价销售。
凡属“处理品”销售,除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外,还必须在店堂出示公告,说明“处理”的原因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折价销售:(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折价促销”是违法的。
“折价促销”是以“折价”为诱饵、手段,行“促销”之事,因而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折价销售”、“亏本销售”为名,兜售假冒伪劣商品。
譬如,时下许多商场对俏销的羊绒服装悄悄挂上打折标签,折扣幅度达六七折之大。
羊绒服装以其轻柔、保暖的特点受到消费者的喜爱。
但由于羊绒原料稀少,全国每年产的纯羊绒面料仅5000米,市场上销售的羊绒服装多为混纺羊绒,这种羊绒含量最低的只有5%。
目前市场上率先以“跳楼价”打折销售的便是这种以假充真的冒牌货。
(2)先人为地大幅度
提高商品的标价,然后再以“对折”的方式搞所谓“含泪大甩卖”。
譬如,一套男士西服本来的商品价格为800元,商店人为地将标价提高到1800元,然后再挂牌“对折销售”,实际上是在“打折”中牟取暴利。
(3)以“折价销售”为诱饵欺骗顾客上当,将陈年积压的滞销商品按原价抛售,并以因“折价销售”为借口拒开发票、拒绝承担“三包”义务。
(4)以“折价销售”方式搞行业垄断、价格垄断,企图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因此,本来意义上的“折价销售”与“折价促销”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对于搞非正当竞争的“折价促销”活动必须明令禁止。
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的“折价销售”的商品,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随时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能搞大规模的、攀比式的“折价促销”活动,不能为图一时的利益而坑害消费者,损伤商店的声誉和信誉。
任何以“折价”、“削价”、“甩卖”方式在商店出售商品,都必须满足消费者索取购物发票(不能以商场的售货单代替)的要求,不能以“折价”为由拒开“商品零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凡经售出的商品,只要发现有不符合安全、卫生、
计量等规定的,商店都必须负责包退、包换;凡有损伤、瑕疵的商品(只要在没有明示公告的范围内),商店应负责调换或包修,不能以“折价”为由推脱实行“三包”责任的义务。
“有奖促销”与“折价促销”属同一个性质的问题,它是从另一个方面利用顾客急于“中奖”的侥幸心理搞促销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允许搞巨奖销售,即使对一般的有奖销售也作了明文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活动:(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目前市场上不正当的有奖促销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1)谎称有奖(包括谎称设特等、一等、二等),实际上只投放小额奖号;(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假冒伪劣商品;(4)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开奖日期等作虚假表示;(5)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对于商家乐此不疲地搞“折价促销”、“巨奖促销”活动,必须严加禁止,以维护社会主义商业的信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对于屡教不改又不听劝告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对不合法的有奖销售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载《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年2月16日第2版;发表后被《当代政法报》1998年3月17日转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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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4日,宋才发教授实地调研考察北京市青龙峡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