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老项目分包是否也能简易计税?

合集下载

学习笔记:47 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大力税手 税务...

学习笔记:47 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大力税手  税务...

学习笔记:47 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大力税手税务...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总局口径财税【2016】36号关于简易征收的特殊规定:(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只眼解读: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是指,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含税卖价/(1 3%)*2%;财税[2015]90号规定,其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2%按照3%可以开专票。

河北国税【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老项目”认定的特殊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大部分省市关于建筑业“老项目”的认定,都直接引用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即有施工许可证的,根据其上面开工时间是否在4月30日之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按照上述规定,没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或没有注明开工日期,就不能确定为老项目。

而且,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分包业务如何判断。

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来看,我个人理解,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5月1日新签合同都应该按照“新项目”来对待。

不过,有几个省市在解答营改增问题时,给出的尺度是比较宽的。

山东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海南省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深圳关于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的规定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老项目建筑服务不可选择简易计税

老项目建筑服务不可选择简易计税

老项目建筑服务不可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建筑服务不能选择简易计税?这是近日部分地区的建筑公司财务人员反映的一个税务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按照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营改增后,他们所在的建筑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他们建筑公司在营改增后,为房地产老项目提供包工包料的装修服务时,被相关税务机关要求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0%计缴增值税,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

其中所指的房地产老项目,尽管相应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并且相应房地产项目已经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老项目并批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5%计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这样要求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因为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多交增值税。

那么部分税务机关怎么会提出这样的说法和要求呢?很有可能是对相关法规的个人理解出现了差异。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同时财税〔2016〕36号又明确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老项目新项目总包分包税率问题

老项目新项目总包分包税率问题

老项目“总包”是简易计税,“分包”是否适用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

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目前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很难将全部工程完全交由总包方亲自实施,特别是消防、幕墙、电梯、弱电等专业工程,基本上会“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来实施。

案例中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配套文件规定,该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工程属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总包方乙公司和房地产甲公司,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丙公司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判定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关键在于丙公司是否为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各地执行口径一般以总包合同为准,即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31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常见的几种进项税额抵扣情形

建筑企业常见的几种进项税额抵扣情形

建筑企业常见的几种进项税额抵扣情形建筑企业常见的几种进项税额抵扣情形要根据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根据其计税方法的选择区分如下:1.分包工程支出1.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3 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1%。

2.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7%,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17%。

(2017年7月1日之后13%改为11%)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2017年7月1日之后13%改为11%,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7%。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7%;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7%;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3.机械使用费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7%,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7%;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

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税率及规定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税率及规定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只有两种,分别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相比较于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在提供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都有哪些?采用简易计税是不是能够节税?一般计税VS简易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说,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对于一些进项不足的企业而言,简易计税适用税率较低,确实可以有一定“节税”功能。

但企业如果有巨额的进项税额的话,采取简易计税却会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时候,相较于采取一般计税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简易计税就完全不能“节税”了。

因此,没有说选择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就更节税,他们都只是一种计税方法而已。

会计们在依法进行增值税缴纳的时候,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状况,选择对企业整体发展比较有利的征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情形1.建筑业:老项目、甲供、清包2.不动产:租赁原有不动产、转租4.30之前租入的不动产;租售原有不动产、转让房地产老项目;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其他:公共交通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增值税征收率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等。

按照3%征收率的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自来水;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商品混凝土等。

简易计税方法分包工程的会计分录

简易计税方法分包工程的会计分录

简易计税方法分包工程的会计分录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简便的税收计算方法,适用于纳税人从事出租、承包、加工、代销等收入项目的纳税申报。

对于分包工程的会计分录,需要分别处理分包工程的收入、成本和税金。

收入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分包工程款;贷:分包工程收入。

成本的会计分录为:借:分包工程成本;贷:材料、人工等原材料成本。

税金的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金;贷:税金费用。

如果分包工程已经完工,还需处理清空款项。

其会计分录为:借:分包工程成本;贷:应付分包工程款。

简易计税方法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各项扣除- 20% 的费用。

某企业在一季度内从分包工程领取的收入为1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成本为40万元,税前费用为10万元,已缴纳增值税10万元。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 40万元 - 10万元 - 20%的费用 = 18万元。

税款为3.6万元(18万元*20%),需缴纳的税金为3.6万元。

除了简易计税方法,企业还可以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来进行税费的申报。

对于分包工程来说,不同的纳税方式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查账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企业营业收入和成本进行核算、审核并计算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分包工程较多或者营业收入波动较大的企业。

将分包工程作为征收对象,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清楚说明工程的实际情况,如采用的工艺路线、材料的价格、工人工资等,以便让税务机关更准确地核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计算公式核定税款,适用于生产经营情况相对稳定的企业。

对于分包工程来说,核定征收的税负一般比查账征收低。

但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时提供真实的成本和收入,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追究税费逃避的责任。

对于分包工程的税费管理和会计分录处理,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和税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良好的税务管理和会计分录处理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简易征收范围

简易征收范围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项目有哪些?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解读】
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

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含税销售额为206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206万元÷(1+3%)=2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200万元×3%=6万元。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本条是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适用对象: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作者:肖绪栋胡秀梅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21期一、建筑业选择简易计税的依据1.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 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2. 除财税(2017)58 号文件特定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合同清单及施工组织安排,通过工程造价人员合理分析工程成本要素构成,计算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据以确定采用的计税方式,具体如下:假设工程价税合计( 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为T,一般计税税率10%,征收率3%。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T×10%÷(1+10%)- 建筑企业采购工、料、机的进项税额。

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T×3%÷(1+3%)- 支付的分包款÷(1+3%)×3%。

通过比较以上两种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的大小来选择是否采用简易计税。

二、简易计税分包抵税存在的问题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单一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基本会计核算如下:1. 简易计税预收账款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以上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下的一般会计核算方式,从上表可以看出,当总包方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内未及时取得分包商发票,可能产生多缴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一般纳税人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6-07-25 09:57 来源:连云港日报我有话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明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按照统一后的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方的采购活动可能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因此,其在2016年5月1日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

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较高。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本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鉴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能使用的是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版取消了注明开工日期),也可能使用的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第二步,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贷:应付账款——分包方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分包方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案例分析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业务的财税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

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2、财务和税务处理(1)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贷:原材料等500(2)收到总承包款:借:银行存款 1000贷:工程结算970.88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3)分包工程结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贷:银行存款 300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791.26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2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借:工程结算 970.88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合同毛利179.62(7)甲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0.38贷:银行存款20.38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38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0.38(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会计实务:老项目简易计税没有“拖油瓶”这一说

会计实务:老项目简易计税没有“拖油瓶”这一说

老项目简易计税没有“拖油瓶”这一说拖油瓶,360百科这样解释:吴方言,旧社会妇女改嫁,前夫所生的子女被带到后夫家去的,俗称”拖油瓶”。

今天又有个朋友在问:我们公司给一个房地产老项目干工程,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我们也是简易计税吧?这个问题,已经被问了N多次。

老项目简易计税,可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个“妈妈”改嫁了,就一定会带着建筑安装这个“儿子”的。

房地产的老项目和建筑工程的老项目之间没有“拖油瓶”的关系。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第一条的第(三)款第10项: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第一条的第(七)款第三项: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不仅能证明房地产项目是否为老项目,而且也能证明建筑工程是否为老项目。

可谓意义重大。

但是,房地产项目不是一个工程就能干下来的,他可能需要多个建筑工程。

比如:某个房地产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之前,但是附属工程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之后,那么,这些个附属工程就属于新项目,应该一般计税。

又比如:某个房地产老项目,因为烂尾了,后来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给了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接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又重新与另外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合同,并且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之后,那么,这个新签订的建筑合同就是新项目,应该一般计税。

所以说,认定建筑工程是否为老项目,不能看他所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是否为老项目,而应该看他的合同开工日期来判断,他们之间没有“拖油瓶”的关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最新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和调整,工程施工行业在增值税改革后也迎来了新的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办法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为广大建筑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的最新政策进行解读。

一、简易计税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率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为3%。

对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申报1.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应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2.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应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四、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抵扣简易计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其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五、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期限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期限与一般计税办法相同,即按月申报纳税。

总结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的最新政策,为广大建筑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筑企业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合理选择适用范围,确保合规纳税。

建筑劳务简易征收情况说明

建筑劳务简易征收情况说明

1.建筑业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有哪些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业选择简易征收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有哪些建筑业选择简易征收符合条件的证明材: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提交建筑业选择简易征收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时的注意事项: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2、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3、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3.劳务公司国税申请简易征收需要怎么办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老项目分包是否也能简易计税?
在项目开发中,总包方和甲方,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分包方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

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例如劳务分包、门窗分包、防水分包等。

 案例:
 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

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如何界定建筑工程中的老项目?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