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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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会计职称经济
法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
一、单选题(10题)
1.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50万元,货到付款,甲企业最迟于6月底之前发货。

5月份,甲企业在报纸上得知乙企业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财产的消息,并通知了乙企业,为此,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时供货,甲企业的行为属于( )。

A.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B.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C.与乙企业解除合同关系
D.甲企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称为( )。

A.横向对策行为
B.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C.纵向对策行为
D.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非“营改增”试点地区)放弃免税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B.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权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C.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D.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4.下列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A.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B.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底前自依法注册登记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
C.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首先支付的是()。

A.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B.所欠税款
C.企业破产前职工作为资
本金投入的款项D.安置企业职工的费用
6.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至境外的行为是( )。

A.套汇
B.非法携汇
C.逃汇
D.非法汇汇
7.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债务不再清偿
C.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由债权人会议编制清算报告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8.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是()。

A.出票地
B.付款地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9.第10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寄卖行为
D.父母代未成年子女交学费
10.
第14题期末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影响当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的是()。

A.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B.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运杂费
C.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正常损失
D.发生的没有超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改良支出
二、多选题(10题)
11.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12.
第33题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法律后果是()。

A.行为无效
B.作退伙处理
C.向其他合伙人赔偿经济损失
D.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13.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有( )。

A.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B.国债转让收益
C.股票转让净收益
D.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
14.
第26题下列各项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是()。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D.双方的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15.某上市公司因重大重组,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A.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B.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C.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D.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1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有( )。

A.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17. 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通用设备,价值300万元,约定分三期付款,
5月10日前付一期款120万元,6月10日前付二期款100万元,7月10日前付清余款80万元。

但到6月10日,甲方累计只付款150万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关于乙方权利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到期的未付价款70万元,但无权要求支付未到期的价款80万元
B.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设备款计150万元
C.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D.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18.
第28题某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有()。

19.
第26题根据企业所褥税法的规定,下列美予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D.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三、4.简答题(2题)
21. 建海公司拟向荣丰公司订购一批电子设备,授权本单位员工马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7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

5月10日,马某代表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荣丰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全部产品。

马某在向荣丰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荣丰公司自行填写。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如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2.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
算手续。

此后丁入伙。

丁人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四、单选题(0题)
23.
第5题王某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律师的建议中错误的是()。

五、单选题(0题)
24. 张三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李四,李四在未经张三的同意下,擅自又将该房屋出租给王五,李四和王五的租赁合同为( )。

A.无效合同
B.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C.因没有代理权而订立的无效合同
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六、单选题(0题)
25.赵某在2018年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其子小赵,填写投保单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了这一情况但仍同其订立了合同,并收取了保费。

2019年5月,赵某因心肌梗死不治身亡。

小赵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参考答案
1.B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2.A解析: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D【答案】D
【解析】(1)选项A:纳税人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2)选项B: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非审批);(3)选项C: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B本题考核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

【提示】注意,是获利年度,不是注册登记年度。

5.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首先拨付。

6.C逃汇是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

套汇是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行为;非法携汇是指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非法汇汇是
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7.D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因此选项C错误。

8.D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故选D。

9.D本题旨在考查哪些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非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故B、C项不属于代理行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故A项不属于代理行为。

本题应选D项。

10.A选项A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中,会影响营业利润的;选项B,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与当期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无直接关系;选项C,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正常损失应该计入在建工程,不影响损益;选项D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不影响利润表中的
营业利润。

【该题针对“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后续支出的判断处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11.ACD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即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该选;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错误的。

12.ABC本题考核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BC((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债转让收益应照章纳税;(2)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4.ACD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终止的情形。

选项B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不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5.ABD(【解析】选项C: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但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16.ABC本题考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17.BC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8.AB本题考核行政性垄断行为。

选项c的行为合法;选项D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范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19.ABC本题考核的是企业资产计税基础的有关规定。

薪炭林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元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0.CD(1)选项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2)选项B: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1.(1)尽管建海公司交付给荣丰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有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建海公司已授权荣丰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荣丰公司利用金星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金星公司与建海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荣丰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金星公司为收款人由金星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应当由金星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非法所得。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其次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行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银行限制金星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银行应当按延压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1)尽管建海公司交付给荣丰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有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建海公司已授权荣丰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荣丰公司利用金星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金星公司与建海公司未发生
任何业务活动,因此,荣丰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金星公司为收款人,由金星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

应当由金星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非法所得。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其次,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行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银行限制金星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银行应当按延压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22.(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
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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