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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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4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04
【实施日期】2007.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4号)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11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月4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商务部部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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