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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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管,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全面反映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原则,从今年起,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为此,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度统一委托审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
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经济鉴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资质
第五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认定。凡符合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委托,执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执业人员40人及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0人及以上;(三)年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四)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无因违法、违规执行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审计业务委托
第七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第八条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对所属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要求执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注册会计师名单;
(三)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
(四)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10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认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二条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年。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解给业务约定书之外的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企业与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存有相关利害关系;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当再承担同一企业有关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有偿财务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完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后,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审计费用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和支付。
第三章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所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事项;
(二)会计报表附注涉及的事项;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求的财务决算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审计事项披露
第二十三条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按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企业户数情况;(二)对企业所属实行金融或事业会计制度的子企业资产及效益未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资产及效益是否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四)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未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投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的披露企业所属各子企业的分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对实际发生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