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渝国资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构建“一利四率”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持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对原《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8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构建“一利四率”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
第三条董事长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渝国资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令),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1页(P14-24)
【作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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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字号】渝国资[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4]1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和协助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三)客观、公正、分类考核;(四)可比性与重要性相结合;(五)横向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第五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确定。
第二章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由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构成。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利润总额。
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渝供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供发〔2009〕98号)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市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市总社制定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给供销合作社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项目资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第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的规定程序提出项目申请。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真实完整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企业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审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指导所属子企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渝国资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渝国资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推动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兼顾保障性和激励性原则。
企业年金应优先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同时也要兼顾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循序渐进原则。
企业要有序开展年金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要坚持低水平起步,并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步提高。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为职工足额缴纳了“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盈利并具备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全员业绩考核制度。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本部试行企业年金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具备所属子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面达到70%以上的条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印发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中,首先明确了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强调了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社会责任和政府管理的要求。
该办法明确提出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企业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鼓励企业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具体的管理办法方面,该办法规定了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在工资计算方面,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别确定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主要根据企业岗位分类和岗位等级进行确定,绩效工资则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企业经济效益进行计算。
这一计算方法既体现了员工的付出和贡献,也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实现了公平和激励的双重目标。
在工资支付方面,该办法规定了适当的调整机制。
据悉,国有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考虑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合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公开性,要求企业将工资支付情况向员工进行公示,并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此外,该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对于特定岗位和群体的保护。
其中,对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办法要求企业必须按时支付工资,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此外,办法还对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员和生育期女职工的工资支付进行了保护。
这些规定从法律和道德上增强了企业对这些特殊群体的责任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综上所述,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发改法〔2018〕1640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发改法〔2018〕16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经清理,我委决定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附件决定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渝发改法〔2009〕560号)3.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发改农〔2011〕1788号)4.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55号)5.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功能型批发配送综合物流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贸〔2013〕244号)6.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农〔2014〕366号)——结束——。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3-03-1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2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2年第十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5日2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
(一)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二)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五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3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资监管制度,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集团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生效法律文件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集团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集团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渝国资发〔2019〕 18 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加快提升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相关业务的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等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等视同其境外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参照本指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外经营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境外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境外经营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境外经营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渝办发[2003]17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月八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2003〕19号),设立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加强管理。
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扭亏脱困工作。
3.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4.起草、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法规、规章,组织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原市委企业工委的职责(三)市财政局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责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09【实施日期】201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具体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后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部署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结束——。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渝国资[2003]4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12.23【实施日期】2003.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3]47号 2003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经济鉴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资质第五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认定。
凡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委托,执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执业人员40人及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0人及以上;(三)年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四)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无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审计业务委托第七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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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管,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全面反映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原则,从今年起,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为此,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度统一委托审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经济鉴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资质第五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认定。
凡符合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委托,执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执业人员40人及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0人及以上;(三)年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四)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无因违法、违规执行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审计业务委托第七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第八条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对所属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要求执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注册会计师名单;(三)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四)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10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认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二条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年。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解给业务约定书之外的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企业与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存有相关利害关系;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当再承担同一企业有关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有偿财务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完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后,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审计费用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和支付。
第三章审计工作要求第十六条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所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事项;(二)会计报表附注涉及的事项;(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求的财务决算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对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审计事项披露第二十三条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一)未按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企业户数情况;(二)对企业所属实行金融或事业会计制度的子企业资产及效益未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资产及效益是否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四)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未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投资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五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的披露企业所属各子企业的分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对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核准或备案;(二)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及其回函确认情况,各种资产损失、挂账情况及处理方法;(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变更处理以及计提损失转回情况;(五)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六)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说明中予以反映;(七)企业消化历史潜亏的依据及会计处理,当年是否留有新的潜亏;(八)税金入库数是否足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及会计处理;(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十)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和各类人员数是否与工业统计、劳动工资统计计算口径、计算结果一致,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按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应当关注和披露的有关审计事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主要指标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及主要原因,主要指标追溯调整的项目和依据。
(三)按国家政策开展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债务重组、改制改组、破产出售、资产处置、债转股等工作的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四)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予以会计账务调整情况;(五)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进行的主要账务调整事项;(六)其他需要关注和披露事项。
第六章审计意见处理第二十九条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说明。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中予以说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属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七章审计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不妥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企业拒绝或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对于存在以下问题和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内部通报或者限制其在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业务:(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范围、依据、内容、审计工作底稿等存在问题和缺陷,以及审计结论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依据严重不足的;(二)对连续两年(含两年)或者同一年度承担的两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均被给予通报的;(三)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或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与企业及相关人员勾结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