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同立法,杜绝“拒签”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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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 ( 由该 医 院之外 的 医务人员 组成 的专 家 组 ) 如 以
的权利 , 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所在。
1 手 术 同意书 的性质
手术 同意书是医疗机构与病人或其亲属达成的
有关手术 类 型 、 术 风 险承 担 等 的 协议 。从 性 质 上 手
讲是合 同 , 只是 医疗 合 同的一 个从 合 同 。因为 , 但 患
认权的行使使得这 部分合 同内容发生效力 , 使手术
得 以进 行 。 2 手 术 同意书定 性 为效力 待定 的原 因分析
机构发给挂号单属承诺 J 。所以, 自患者到医院接
受 医生诊疗 的那 一 刻 起 , 在患 者 与 医 院之 间 形 成 就
了一种法律关系即医疗合同关系。但由于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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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5期 1 20 0 8年 5月
医
学
与
社
会
V0. 1 No 5 12 .
Me i ie n S ce y dc n a d o it
Ma . 0 8 y 20
。2 。 9
完 善合 同立 法 , 绝 “ 签 " 剧 杜 拒 悲
在感慨之余引发深深的思考 , 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
再度发 生 。笔者认 为 , 唯有 完善 医疗 合 同立法 , 由法 律赋予 医务 人员 在此 种情 况下 以实施 医疗 手术 行 为
种特殊情况下 , 应将手术 同意书定性为效力待定合
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 , 其效力 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 3 的行为。在效力 人 待定 合 同 制 度 中, 律 赋 予 相关 第 3人 以追 认 法 权[ ] 3。因此 , 此种情况下应给予医患双方以外 的第
兰 玉梅
天津 医学 高等专科学校 ,天津
3 0 2 022
中图分类号
D 5 9 17 3 3 F2 ;R 9 .2
文献标识码
A
据媒体报道 20 年 1 月 , 07 1 在北京朝 阳区某医
院 , 李 丽云 因为 “ 产妇 丈夫 ”肖某 未 及 时在 手 术 书 上
签字 , 最终 导致难 产 的“ 子 ” 同腹 中足 月 的胎 儿 妻 连
完整 , 让患者方面充分 了解疾病 和治疗可能 面临的 各种风险 , 障患者的知情权。因此 , 保 术前签字制度 几乎世界各地都在实施。但这一制度应该 以保证患 者的生命安全为前提 , 而不能以生命权来换取知情 权。特别是在患者生命垂危 的关头 , 把要不要手术 这样一个非常专业且生死攸关 的判断权交给完全是 “ 门外汉” 的家属, 这相当于一个人 的性命完全掌控
的各具体诊疗行为 , 在一开始都不能具体预定 , 医生
只能 根据 患者 当时 的 病情 或 伤 情 的实 际情 况 , 择 选
和 实施适 当 的诊疗 行 为 。因此 , 签订 手 术 同意 书 在 之前 就存 在 医疗 服 务 合 同 , 并 非 所 有 的 医疗 活 动 且 都 涉及 到手术 , 否需 要 手 术 是 根 据 患者 病 情 发 展 是 的需要决 定 的 。手 术 同意 书的签 订是 医患 双方 就是
不签 字 , 在患 者 的生 命 和 自己有 可 能面 临 的责 任 之
管理条 例》 3 第 3条 的规 定 , 手术 也 可 得 以进 行 。以 上情 况 , 有必要 再 将 其规 定 为效 力 待 定 。只有 当 没 患者家 属或关 系人 在 场 , 又拒 绝 在手 术 同意书 上 而
间选择放弃病人的生命 , 这从伦理上来讲显然也是
手术 同意书 的形式 取得 患方 的 书面 同意 。根据 手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同意书 自 的特点 , 身 应认 为手术是在某些特殊情况 下, 一系列逐步实施的医疗行为的一种; 而此种情况 下基本的诊疗行为应视为主合同 , 而其 中所 涉及的 其他需要额外处置且具风险性的治疗如手术同意书
第二 , 救死扶伤本身就是医务人员的神圣使命,
在另 一个 人 的手 中 , 对 患 者无 疑是 极 度 危 险也 是 这
很不 公平 的 。
否实施手术这一具体 的、 带有风险性的诊疗行 为达 成的合意。因为手术这一诊疗行为不同于其他诊疗
行 为 , 往具 有更 大 的风险性 , 在 医疗合 同履 行 中 往 故 是 否实施 这一 诊疗 行 为 应 尊 重 患 方 的意 愿 , 签订 以
在患者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伸出 援手 , 采取措施 , 不能以患者未行使 自我决定权为由 而置患者生命 于不顾。这不仅 与医德 的要求 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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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社会
20 0 8年 5月第 2 卷第 5期 l
背 , 不符合人 们 的道 德 情感 。医疗 机 构 因为 家 属 也
的 内容具 有相对 不 确定 性 , 在诊 疗 全 过 程 中所 进 行
首先 , 从实践 中发生的案例来看 , 我国法律有完 善这方面立法 , 从而保 障患者生命权 的必要 。李丽 云之死 , 绝非个案和特例 , 此类拒签悲剧在我 国屡屡
发 生 。术前 签字 制度 的本 意是 为 了让 治疗 程序更 加
者到医院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 医院接诊 , 同意 表示 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 就达成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即
通常情 况下 患者 挂号 行为 属合 同法 中 的要 约 ,医疗
追认权 , 根据病人的病情 , 本着维护至高无上生命权
的原则 , 决定 是否 手 术 , 该 合 同 予 以追 认 , 过追 对 通
则应 视 为从 合 同 。
因此 , 当患者家属在场但拒绝签字而又存在危
及 患者 生命 权或 重 大健 康 权 的 紧 迫情 况 时 , 部 分 该
在 医疗 设施 齐全 的 医院双 双送命 的悲剧 。悲剧 令 人
合同内容的效力不能当然地认为因为医患双方不存 在合意而不成立 。笔者认为 , 了践行医疗事业救 为 死扶伤的宗 旨, 更好地保护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 在这
的权利 , 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所在。
1 手 术 同意书 的性质
手术 同意书是医疗机构与病人或其亲属达成的
有关手术 类 型 、 术 风 险承 担 等 的 协议 。从 性 质 上 手
讲是合 同 , 只是 医疗 合 同的一 个从 合 同 。因为 , 但 患
认权的行使使得这 部分合 同内容发生效力 , 使手术
得 以进 行 。 2 手 术 同意书定 性 为效力 待定 的原 因分析
机构发给挂号单属承诺 J 。所以, 自患者到医院接
受 医生诊疗 的那 一 刻 起 , 在患 者 与 医 院之 间 形 成 就
了一种法律关系即医疗合同关系。但由于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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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5期 1 20 0 8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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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善合 同立 法 , 绝 “ 签 " 剧 杜 拒 悲
在感慨之余引发深深的思考 , 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
再度发 生 。笔者认 为 , 唯有 完善 医疗 合 同立法 , 由法 律赋予 医务 人员 在此 种情 况下 以实施 医疗 手术 行 为
种特殊情况下 , 应将手术 同意书定性为效力待定合
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 , 其效力 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 3 的行为。在效力 人 待定 合 同 制 度 中, 律 赋 予 相关 第 3人 以追 认 法 权[ ] 3。因此 , 此种情况下应给予医患双方以外 的第
兰 玉梅
天津 医学 高等专科学校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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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 5 9 17 3 3 F2 ;R 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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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 20 年 1 月 , 07 1 在北京朝 阳区某医
院 , 李 丽云 因为 “ 产妇 丈夫 ”肖某 未 及 时在 手 术 书 上
签字 , 最终 导致难 产 的“ 子 ” 同腹 中足 月 的胎 儿 妻 连
完整 , 让患者方面充分 了解疾病 和治疗可能 面临的 各种风险 , 障患者的知情权。因此 , 保 术前签字制度 几乎世界各地都在实施。但这一制度应该 以保证患 者的生命安全为前提 , 而不能以生命权来换取知情 权。特别是在患者生命垂危 的关头 , 把要不要手术 这样一个非常专业且生死攸关 的判断权交给完全是 “ 门外汉” 的家属, 这相当于一个人 的性命完全掌控
的各具体诊疗行为 , 在一开始都不能具体预定 , 医生
只能 根据 患者 当时 的 病情 或 伤 情 的实 际情 况 , 择 选
和 实施适 当 的诊疗 行 为 。因此 , 签订 手 术 同意 书 在 之前 就存 在 医疗 服 务 合 同 , 并 非 所 有 的 医疗 活 动 且 都 涉及 到手术 , 否需 要 手 术 是 根 据 患者 病 情 发 展 是 的需要决 定 的 。手 术 同意 书的签 订是 医患 双方 就是
不签 字 , 在患 者 的生 命 和 自己有 可 能面 临 的责 任 之
管理条 例》 3 第 3条 的规 定 , 手术 也 可 得 以进 行 。以 上情 况 , 有必要 再 将 其规 定 为效 力 待 定 。只有 当 没 患者家 属或关 系人 在 场 , 又拒 绝 在手 术 同意书 上 而
间选择放弃病人的生命 , 这从伦理上来讲显然也是
手术 同意书 的形式 取得 患方 的 书面 同意 。根据 手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同意书 自 的特点 , 身 应认 为手术是在某些特殊情况 下, 一系列逐步实施的医疗行为的一种; 而此种情况 下基本的诊疗行为应视为主合同 , 而其 中所 涉及的 其他需要额外处置且具风险性的治疗如手术同意书
第二 , 救死扶伤本身就是医务人员的神圣使命,
在另 一个 人 的手 中 , 对 患 者无 疑是 极 度 危 险也 是 这
很不 公平 的 。
否实施手术这一具体 的、 带有风险性的诊疗行 为达 成的合意。因为手术这一诊疗行为不同于其他诊疗
行 为 , 往具 有更 大 的风险性 , 在 医疗合 同履 行 中 往 故 是 否实施 这一 诊疗 行 为 应 尊 重 患 方 的意 愿 , 签订 以
在患者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伸出 援手 , 采取措施 , 不能以患者未行使 自我决定权为由 而置患者生命 于不顾。这不仅 与医德 的要求 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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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医学与社会
20 0 8年 5月第 2 卷第 5期 l
背 , 不符合人 们 的道 德 情感 。医疗 机 构 因为 家 属 也
的 内容具 有相对 不 确定 性 , 在诊 疗 全 过 程 中所 进 行
首先 , 从实践 中发生的案例来看 , 我国法律有完 善这方面立法 , 从而保 障患者生命权 的必要 。李丽 云之死 , 绝非个案和特例 , 此类拒签悲剧在我 国屡屡
发 生 。术前 签字 制度 的本 意是 为 了让 治疗 程序更 加
者到医院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 医院接诊 , 同意 表示 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 就达成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即
通常情 况下 患者 挂号 行为 属合 同法 中 的要 约 ,医疗
追认权 , 根据病人的病情 , 本着维护至高无上生命权
的原则 , 决定 是否 手 术 , 该 合 同 予 以追 认 , 过追 对 通
则应 视 为从 合 同 。
因此 , 当患者家属在场但拒绝签字而又存在危
及 患者 生命 权或 重 大健 康 权 的 紧 迫情 况 时 , 部 分 该
在 医疗 设施 齐全 的 医院双 双送命 的悲剧 。悲剧 令 人
合同内容的效力不能当然地认为因为医患双方不存 在合意而不成立 。笔者认为 , 了践行医疗事业救 为 死扶伤的宗 旨, 更好地保护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 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