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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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4]9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9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延长缴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人员(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参
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二、关于制度衔接
(一)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长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