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小学生预防校园欺凌主题班会教育讲座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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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以案释法——案例分享
案例2:被告人何某等人强制侮辱案基本案情:2015年9月8日左右,被告人何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因听闻被害人王某某(15周岁,女,在校学生)骂自己及其朋友后决意教训王某某。2015年9月,被告人何某在放学后纠集被告人沈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及谢某某等10余人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余姚市区的一处小树林,后采用脚踢、扇巴掌、拽头发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蔡某某、张某某先后离开现场。不久,被告人余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陆某某(16周岁,女,在校学生)、孙某(另案处理)来到现场,被告人余某某以扇巴掌形式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陆某某及孙某以脱被害人王某某裤子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侮辱,期间部分在场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拍照、摄像,并将殴打视频及侮辱视频发送到网上流传,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裁判结果:被告人何某、沈某某等人结伙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余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2岁!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
以案释法——案例分享
案例1:被告人王某等六人殴打他人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18周岁)伙同张某某(16周岁)、孙某某(16周岁)、朱某1(15周岁)等六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菜市场一胡同内,强迫被害人郑某某(14周岁)下跪并扇其耳光,同日18时50分许,在被告人王某1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2纠集被告人董某某(17周岁)、马某某(17周岁)赶到某市场,继续对郑某某实施殴打,并用烟头烫其胸口、强迫其只穿背心、拉开裤子拉链、光脚游街,其间多名被告人拍摄郑某某被侮辱的视频、照片并发至微信群及朋友圈,后被告人孙某某将群内的视频剪辑制作成卡点视频再次传播。经鉴定,郑某某面部挫伤、颈部深II°烧烫伤,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伙同董某某、马某某等六人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受害者,其六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董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2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犯罪逐渐低龄化,未成年犯罪更是逐年上升
报告显示,在校园暴力案件中:⭕ 55.12%因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事而引发⭕ 因满足个人私欲进行抢劫、敲诈勒索、侮辱、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案件达18.08%
据调查,全球每年约有2.46亿儿童和青少年,正在遭受校园欺凌
犯罪逐渐低龄化,未成年犯罪更是逐年上升
在校园暴力案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31.87%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重伤38.54%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轻伤27.94%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轻微伤
校园欺凌产生的危害是不可逆的
青少年遭遇校园欺凌时会产生消极情绪,这些消极情绪可能会造成大脑创伤,影响各脑区的正常发展,从而影响大脑发育。被欺凌者更容易具有压抑、焦虑、失去自信、自暴自弃、孤立、愧疚、失眠和自杀倾向,易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严重者甚至会出现人格障碍英国国家儿童发展中心研究发现,童年时遭受欺凌,对人的精神健康可以造成持续长达40年的影响
孤立同学
冷暴力,利用小团体排挤同学
校园欺凌也许就在我们身边
广东 揭阳
山东 济南
山东 临沂
河北 邯郸
二、校园欺凌所产生的危害有哪些?
校园欺凌产生的危害——对施暴者、旁观者、受害者而言没有赢家
在校园欺凌中任何形式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校园暴力不但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施暴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
校园欺凌产生的危害——对施暴者产生的危害
校园欺凌产生的危害——对受害者产生的危害
三、校园欺凌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国家层面调整法律法规,“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杜绝校园欺凌 法律呵护成长
2024年中小学生预防校园欺凌主题班会教育讲座
一、校园欺凌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
犯罪逐渐低龄化,未成年犯罪更是逐年上升
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还没有形成完整和稳定的三观,正处于青春期的阶段,很容易冲动做事
近年来,发生在我国中小学的校园暴力事件以及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中小学的校园暴力让老师和家长头痛,使很多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危害性极大,让本该是一方净土、文明殿堂的校园,变成了危险地带,对社会、家庭、学校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校园欺凌的几种典型表现形式
打架斗殴

索要财物
索要保护费、抢占同学财物 威逼利诱诈钱
挥起拳头、推撞、绊倒
侮辱行为
侮辱性绰号、侮辱性的漫画 冷嘲热讽
校园欺凌概述
校园欺凌的特点及欺凌种类源自语言欺凌身体欺凌财务欺凌
性欺凌
社交欺凌
网络欺凌
校园欺凌如何界定?——校园欺凌必然伴随主观故意性
学生间的行为是否属于欺凌行为应当从行为实施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评定,不可一概而论。如学生因嬉戏打闹而产生的肢体冲突并导致受伤,因行为不具有故意性,不属于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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