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宾川等部分县(市)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地区过渡电价的批复-云计价格[2002]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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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宾川等部分县(市)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地区过渡电价的批复
正文:
---------------------------------------------------------------------------------------------------------------------------------------------------- 云南省计委关于宾川等部分县(市)
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地区过渡电价的批复
(云计价格[2002]1203号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思茅、大理、红河、怒江、保山、玉溪等地州市计委,省电力集团公司:
你们分别上报的关于宾川等部分县(市)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地区农村过渡电价的请示文件收悉。

按照国家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总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云南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8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宾川等县(市)已完成农网改造的村社,在城乡用电同价前的农村统一到户电价(即过渡电价)批复如下:
一、各县(市)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并按“五统一、三公开、四到户”要求,实现由县(市)电力公司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的村社,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按附表执行。

农村排灌用电一律按省定目录电价(独立电网的自发自供县按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地州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

农业生产加工用电以及农村商业用电按照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由地州市价格管理部门具体核定。

农网改造前农村实际到户电价低于附表标准的,暂维持原价格水平。

过渡电价中已含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低压电网电能损耗、维护费、电工工资)和2分钱的还贷基金,不得在农村到户电价外加收任何基金、附加等费用。

二、对尚未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和抄表到户的农村地区,继续落实治理“三电、三乱”的各项整改措施和到户电价最高限价的规定,到户电价原则上控制在0.80元/千瓦时以内。

具体规定按省地价格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县(市)城乡同价工作必须在省统一安排下进行,城乡同价实施前,未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县城以上城市(含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原已执行城市目录电价的工矿区和乡镇)居民生活等各类用电目录电价。

四、各县(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规定,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农村电网改造完成村社农户的“一户一表”出资,在省规定的最高出资标准范围内据实结算、张榜公布,结余部分退还农户。

农网改造中需由电力企业对农业生产加工等用户单独装表计量的,由电力企业按不高于当地相关材料市场价格从严据实结算,地州市县价格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五、省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局直供的农村用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直供乡村所在县(市区)经省计委批准的农村到户过渡电价。

六、农网改造完成地区农村到户电价标准自电力企业开始抄收电费起执行。

附表:宾川等部分县(市)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地区过渡电价表
县(市)名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备注大理州兰坪县0.55 宾川县0.59 红河州永平县0.60 元阳县0.55 漾濞县0.60 蒙自县0.60 鹤庆县0.58 个旧市0.55 洱源县0.58 思茅地区剑川县0.52 普洱县0.60 怒江州保山市泸水县0.55 施甸县0.57 福贡县0.50 玉溪市贡山县0.45 澄江县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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