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件木模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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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件木模工艺
1 总则:
1.1 模样是铸造生产中最基本的工艺装备。

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铸件的形状和尺寸精度,为了保证铸件的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标准。

1.2 木模必须按零件图、铸件图或工艺图的要求制造,并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必要的表面光洁度、尺寸精度。

1.3 制模材料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力求来源广泛,制作方便容易,价格尽可能低。

1.4 木模应使用方便,存放搬运容易。

2 木模材料:
2.1 木材的性能:
2.1.1 木材的纹理应平直、整齐,纤维坚韧而耐磨,结构细致紧密,不易变形。

2.1.2 木材质地柔软、树节少,易切削加工。

2.1.3 木材加工后表面光滑,易于脱模。

2.1.4 木材应在使用前进行自然或人工干燥,使水分含量低于10%,并且不应有高水份的局部存在。

2.2 木材的分级:为了适应不同等级木模(木模分级规定详见3.1节)的制造要求,将木材分为三个等级:
表1 木材分级规定
2.3 粘结剂:
2.3.1 要求粘结剂结合力强而持久,且具有足够的韧性。

2.3.2 粘结剂应来源广,价格低,易于配制。

2.3.3 无毒、污染小。

3 木模的制造及工艺要求:
3.1 木模的分级和应用范围:根据铸件的批量大小,尺寸精度和表面光洁度等要求,
将木模规定为三级:
表2 木模的分级规定
3.2 木模的制造:
3.2.1 木模工首先应充分熟悉零件图和铸造工艺图,在此基础上,确定木模的级别。

3.2.2 不同级别的木模,应按不同级别的工艺要求制造,现作出如下规定:3.2.2.1 一级木模的制造工艺要求:
1)用一级胶合木材制造,大小圆角全部做出。

木模工作面料不能低于二级,不重要部位可用三级木材。

2)筋条或凸出部分(如芯头、搭子等),应用硬木或金属制作,嵌入木模体内,用胶或螺钉紧固。

3)活块部分用硬木或金属制的燕尾或榫定位、紧固。

4)特别易磨损的表面、边缘、棱角应包上金属或塑料板。

5)结合部分除用胶外,并需用木螺钉、铁钉或木钉紧固。

6)销钉用金属或塑料制成,起模敲击处镶金属板。

7)嵌入起模装置应位于重心,并与模样平面相平起。

工作表面应很光滑,制好后至少刷两次漆。

3.2.2.2 二级木模的制造工艺要求:
1)用二级胶合木材制造。

较小的内圆角可以不做出,全部外圆角及3mm以下(包括3mm)的内圆角应全部做出。

2)筋条或凸出部分、小芯头等,不一定嵌入主体,除用胶合外,可再以木螺钉紧固。

活块部分用燕尾或榫装置安装。

3)坯料结合简单,但必须用榫头和胶粘固。

4)工作表面应光滑,少许缺陷允许以腻子填补。

木模制好后应油漆两次。

5)其它规定参照一级木模的有关规定。

3.2.3.3 三级木模制造工艺要求:
1)用三级木材制造,10mm以下的内圆角可以不做出,10mm以上的内圆角及所有外圆角,
应全部做出。

2)用木螺钉或铁钉紧固,活块采用插销及其它简便方式连接。

3)筋条、小芯头等可用木螺钉或铁钉紧固。

4)工作表面应光滑,允许用腻子填补缺陷。

5)木模做好后,最好油漆一次。

3.2.3 木板胶合,首先应将接合面接触良好,然后涂胶,往复推动,至全部吻合为止,不得有缝隙或开裂。

木材纹理必须交错。

3.2.4 两层木板用钉子或木螺丝加固时,钉入下块的深度不能少于下块厚度的三分之二(木螺丝钉入深度不能少于螺丝长度的三分之一),但不能钉透。

3.2.5在同一平面上的钉子应交错分布,钉帽必须砸扁,并顺木纹方向钉入。

钉子应远离木板边缘10~15mm,严防钉破。

3.2.6 木模的结构应使其强度、刚度最好,膨胀、收缩最小。

3.2.7 定位销位置应有明显的方向性。

大件、长产品木模的定位销要用金属销,其它可用硬木销。

3.2.8 铸件模样型芯头基本尺寸按JB/T 5106的规定执行,容易装反及错位的泥芯头,应做出各自的定位结构,以便互相区别。

3.2.9 木模的各部分应涂色标记,具体规定见下表:
表3 木模涂色标记
3.2.10 做好的木模必须划出中心线。

复杂的木模应将卡板保存好,以便测检。

大中件的重要部位应清晰的划出中心线及肉子线。

相互不并线,以利造型。

3.2.11 制造刮板时,应在刮板上划出剖面简图。

大中件及使用次数多的刮板,刮刃部位须镶铁板。

3.2.12 工艺上未注明的铸件机械加工余量按GB/T 11350的规定执行。

各类合金的铸造收缩率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常用合金的铸造收缩率
3.2.13 工艺上未注明的木模拔模斜度按下表制作:
表5 砂型铸造用拔模斜度
3.2.14 未做出的圆角,须划出标记,并注明圆角大小。

3.2.15 木模几何形状必须符合零件图和工艺要求,尺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 木模尺寸偏差表
注:表中数据为标准公差。

当未作规定时,公差带对称分布,即取标准公差的一半,规定为正负值。

3.2.16 木模涂漆必须均匀、平滑,不能有杂质、气泡流挂等明显缺陷。

3.2.17 木模标记要完全明确,外模和芯盒上均应标明型号、件号、名称、活块数量、泥芯部位及编号等。

3.3 木模检查:
3.3.1 木模做好后,检验员应根据零件图、工艺图及上述规定,对木模进行逐项检查。

3.3.2 合格的木模应加盖合格标记入库。

不合格木模,经修后已达到合格要求者,按合格处理。

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3.3.3 存放木模应放置平稳,防止日晒雨淋。

3.3.4 木模提交生产前,须对木模表面及主要尺寸进行复查。

3.4 安全措施:木模库应空气流通,严禁烟火,并配足够的防火设施。

4 引用标准:
4.1 JB/T 5106《铸件模样型芯头基本尺寸标准》
4.2 GB/T 11350《铸件机械加工余量标准》
1 总则:
1.1 模样是铸造生产中最基本的工艺装备。

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铸件的形状和尺寸精度,为了保证铸件的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标准。

1.2 木模必须按零件图、铸件图或工艺图的要求制造,并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必要的表面光洁度、尺寸精度。

1.3 制模材料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力求来源广泛,制作方便容易,价格尽可能低。

1.4 木模应使用方便,存放搬运容易。

2 木模材料:
2.1 木材的性能:
2.1.1 木材的纹理应平直、整齐,纤维坚韧而耐磨,结构细致紧密,不易变形。

2.1.2 木材质地柔软、树节少,易切削加工。

2.1.3 木材加工后表面光滑,易于脱模。

2.1.4 木材应在使用前进行自然或人工干燥,使水分含量低于10%,并且不应有高水份的局部存在。

2.2 木材的分级:为了适应不同等级木模(木模分级规定详见3.1节)的制造要求,将木材分为三个等级:
2.3 粘结剂:
2.3.1 要求粘结剂结合力强而持久,且具有足够的韧性。

2.3.2 粘结剂应来源广,价格低,易于配制。

2.3.3 无毒、污染小。

3 木模的制造及工艺要求:
3.1 木模的分级和应用范围:根据铸件的批量大小,尺寸精度和表面光洁度等要求,将木模规定为三级:
3.2 木模的制造:
3.2.1 木模工首先应充分熟悉零件图和铸造工艺图,在此基础上,确定木模的级别。

3.2.2 不同级别的木模,应按不同级别的工艺要求制造,现作出如下规定:3.2.2.1 一级木模的制造工艺要求:
1)用一级胶合木材制造,大小圆角全部做出。

木模工作面料不能低于二级,不重要部位可用三级木材。

2)筋条或凸出部分(如芯头、搭子等),应用硬木或金属制作,嵌入木模体内,用胶或螺钉紧固。

3)活块部分用硬木或金属制的燕尾或榫定位、紧固。

4)特别易磨损的表面、边缘、棱角应包上金属或塑料板。

5)结合部分除用胶外,并需用木螺钉、铁钉或木钉紧固。

6)销钉用金属或塑料制成,起模敲击处镶金属板。

7)嵌入起模装置应位于重心,并与模样平面相平起。

工作表面应很光滑,制好后至少刷两次漆。

3.2.2.2 二级木模的制造工艺要求:
1)用二级胶合木材制造。

较小的内圆角可以不做出,全部外圆角及3mm以下(包
括3mm)的内圆角应全部做出。

2)筋条或凸出部分、小芯头等,不一定嵌入主体,除用胶合外,可再以木螺钉紧固。

活块部分用燕尾或榫装置安装。

3)坯料结合简单,但必须用榫头和胶粘固。

4)工作表面应光滑,少许缺陷允许以腻子填补。

木模制好后应油漆两次。

5)其它规定参照一级木模的有关规定。

3.2.3.3 三级木模制造工艺要求:
1)用三级木材制造,10mm以下的内圆角可以不做出,10mm以上的内圆角及所有外圆角,应全部做出。

2)用木螺钉或铁钉紧固,活块采用插销及其它简便方式连接。

3)筋条、小芯头等可用木螺钉或铁钉紧固。

4)工作表面应光滑,允许用腻子填补缺陷。

5)木模做好后,最好油漆一次。

3.2.3 木板胶合,首先应将接合面接触良好,然后涂胶,往复推动,至全部吻合为止,不得有缝隙或开裂。

木材纹理必须交错。

3.2.4 两层木板用钉子或木螺丝加固时,钉入下块的深度不能少于下块厚度的三分之二(木螺丝钉入深度不能少于螺丝长度的三分之一),但不能钉透。

3.2.5在同一平面上的钉子应交错分布,钉帽必须砸扁,并顺木纹方向钉入。

钉子应远离木板边缘10~15mm,严防钉破。

3.2.6 木模的结构应使其强度、刚度最好,膨胀、收缩最小。

3.2.7 定位销位置应有明显的方向性。

大件、长产品木模的定位销要用金属销,其它可用硬木销。

3.2.8 铸件模样型芯头基本尺寸按JB/T 5106的规定执行,容易装反及错位的泥芯头,应做出各自的定位结构,以便互相区别。

3.2.9 木模的各部分应涂色标记,具体规定见下表:
3.2.10 做好的木模必须划出中心线。

复杂的木模应将卡板保存好,以便测检。

大中件的重要部位应清晰的划出中心线及肉子线。

相互不并线,以利造型。

3.2.11 制造刮板时,应在刮板上划出剖面简图。

大中件及使用次数多的刮板,刮刃部位须镶铁板。

3.2.12 工艺上未注明的铸件机械加工余量按GB/T 11350的规定执行。

各类合金的铸造收缩率按表4的规定执行:
3.2.13 工艺上未注明的木模拔模斜度按下表制作:
3.2.14 未做出的圆角,须划出标记,并注明圆角大小。

3.2.15 木模几何形状必须符合零件图和工艺要求,尺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表中数据为标准公差。

当未作规定时,公差带对称分布,即取标准公差的一半,规定为正负值。

3.2.16 木模涂漆必须均匀、平滑,不能有杂质、气泡流挂等明显缺陷。

3.2.17 木模标记要完全明确,外模和芯盒上均应标明型号、件号、名称、活块数量、泥芯部位及编号等。

3.3 木模检查:
3.3.1 木模做好后,检验员应根据零件图、工艺图及上述规定,对木模进行逐项检查。

3.3.2 合格的木模应加盖合格标记入库。

不合格木模,经修后已达到合格要求者,按合格处理。

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3.3.3 存放木模应放置平稳,防止日晒雨淋。

3.3.4 木模提交生产前,须对木模表面及主要尺寸进行复查。

3.4 安全措施:木模库应空气流通,严禁烟火,并配足够的防火设施。

4 引用标准:
4.1 JB/T 5106《铸件模样型芯头基本尺寸标准》
4.2 GB/T 11350《铸件机械加工余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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